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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 43 條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之評選及獎勵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83226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8年10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