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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112014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作業要點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分及調整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 一人;其餘各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四名。 (二)國中校長代表四名。 (三)臺北市國民中學家長會聯合會代表四名。 (四)臺北市教師會代表四名。 (五)專家學者代表三名。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本會委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 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由主任委員(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使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四、本會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完成次學年度學區審議事宜 ,並送本局核定。
  • 五、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單位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各國民中學之提案須彙整學校行政單位、教師(會)及家長會等學區 調整提案表(如附件)並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始能提出。 本市區公所之提案,須由各里辦公處彙整所轄各鄰之學區調正提案表 (如附件)並經里民大會決議後,彙送區公所,且經各該區公所區務 會議決議後,始能提出。
  •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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