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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4-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112014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辦法
    第 6 條
    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小學或該學 區內之里辦公處,向該校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學區調整案。 二、本市公立國民中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中學或該校 所在地之區公所,向教育局提出學區調整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 教育局如認有提前或延後之必要時,得另行函告之。 四、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審議;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 區調整案,受理之區公所作成決議後應送教育局核定。 教育局為辦理前項第二款學區調整案,得成立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 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其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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