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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勞職字第11061174251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臺北市轄內之外送平台業者提升 外送員之職業安全、保障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及減少消費爭議,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 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 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 品,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消費者購買 商品之訂單時起,至外送員將商品依消費者指示而交付之時止之期 間。
  • 四、為提供外送員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生命、身體或健康損害之保障,外送 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員 開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投保意 外傷害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或日額 支付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為使外送員得知前項保障內容,外送平台業者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後, 外送員開始提供外送服務前,應交付前項保險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予 外送員收執,並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存續期間內,維持前項保險契 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所備置第一項之要保及保險人所交付同意承保資料,應 保存至保險期間屆滿後至少六個月,並將第一項之投保項目公開揭示 ,有異動時應即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應按月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報本府備查。 外送平台業者得提高第一項第一款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保險金額至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 五、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至少 三小時之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滿一年之外送員應實施前項 教育訓練課程,每年合計至少一小時。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服務期間曾發生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或交 通安全事故之外送員,應實施每次至少一小時該項教育訓練課程。
  • 六、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應通知外送員停 止從事外送服務;外送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危險,或生命可能遭受 威脅之虞,得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外送員因前項自行停止外送服務及退避至安全場所,而未完成外送服 務者,外送平台業者不得給予不利處分。 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停止從事外送服務,其後已解除陸上颱風警報者, 外送平台業者於解除陸上颱風警報,評估風雨情形及道路狀況無顯著 或可預見之風險後,得恢復提供外送服務。
  • 七、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 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八、為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外送員於夜間從事外送服務時,外送平台業者 應使其穿著反光或顏色鮮艷之服裝或背心,或設計足以達反光效果之 外送箱供外送員使用。 外送平台業者應使外送員於從事外送服務期間於外送箱標示外送平台 業者之名稱。
  • 九、外送平台業者應就外送員因負評或其他事由而遭停權處分建立申訴處 理機制。
  • 十、外送平台業者應接受執行機關輔導訂定友善消費者之服務條款,並建 立客服流程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機制。
  • 十一、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時 ,發現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 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 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 (一)經執行機關或消保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 ,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 (二)參加前款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協商獲致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三)拒絕接受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退還商品或 解除契約。但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
  • 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含外 送員、管理衛生人員及運輸、客訴、回收管制等衛生管理事項。
  • 十三、本府應將外送員於本市發生交通事故之相關統計資料,按季公告之 。 外送平台業者經前項公告之當季交通事故較前一季統計為高時,應 於當季統計資料公告後一個月內訂定降低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計畫 ,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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