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為妥善運用及管理監督指定用途之捐款,依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立動保處捐款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指定用途之捐款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本委員會 提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動保處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動保處業務及行政管理等單位主管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一人、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除捐款人代表外,任期皆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至任期屆滿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之。 捐款人代表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 五、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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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9)動保研字第1096000483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