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7 條七、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設置 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 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10-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9)動保研字第1096000483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109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