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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111)北市訓總字第110300065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所屬停 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並應配合公訓處門禁管理規定。
  • 三、本停車場適用對象為公訓處員工、委外廠商駐點人員、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人及講師暨研習人員。
  •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汽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4,62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38 5 元。 (二)機車收費標準:每年收費新臺幣 600元或每月收費新臺幣 190 元。 參加公訓處舉辦實體班期之講師暨研習人員,得免徵停車使用費。
  • 五、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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