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受理民眾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申報作業,特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 檢查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本辦法第四及五條規定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申報人應檢附 下列書表: (一)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之檢查報告書表(如附表一)。 (二)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之診斷改善報告書表(如附表二) 。
- 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建築物外牆飾面全面更新者,申報人應檢附臺北市 建築物外牆飾面全面更新書表(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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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16439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10年8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