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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第 8 條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專業診斷人員或專業檢查人員受託辦理建築物外牆安 全診斷檢查或申報有不實情事,或規避、妨害、拒絕都發局不定期查核者 ,都發局得廢止其認可,且自廢止認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為認可。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3-3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16439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10年8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