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 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 ,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處人員為之。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利用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處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 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 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或機關申請函,經核 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 ,經核准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 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或機關申請函,經核 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 ,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處提出申請。
- 六、影音資料之保存,應保存一個月。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寫申 請表,經核准後執行之,自核准日起保存以一個月為原則。
- 七、本處管理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 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異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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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109)北市青秘字第1093003105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