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信義及西門徒步區之展演 點(以下簡稱展演點)提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使用展演點從事街頭展演活動者,應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 展演申請平台」網站(以下簡稱平台網站)登記成為街頭藝人取得證 件編號為使用帳號,登入會員後進行展演場地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取 得展演點抽籤資格: (一)展演點開放使用時段為週一至週五(晚間時段六時至十時)、週六 、日及國定假日(下午時段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間時段六 時至十時)。 (二)信義及西門徒步區受理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術類之現 場表演、創作藝文活動申請,各展演點開放申請之展演類別說明如 附圖一、附圖二。 (三)展演內容非屬一般常見展演型態,或所使用之表演工具及方式有造 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或環境衛生等疑慮時,本局得要求申請 人事前提供展演影片或進行預演後,決定是否許可場地申請。 (四)申請人一時段僅能申請一場地(含參與團體展演活動)。 (五)展演點之同一時段如有二組以上申請人申請,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 許可使用之申請人(含備取二組)。 (六)信義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B、C、G、K 、L 供表演藝術類使用,A、I、J 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 展演點 D、E、F、H、M 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 組)供表演藝術類輪流使用;展演點 1 至 28 號點一時段抽一組 (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使用。 (七)西門徒步區下列展演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B、C、E 供 表演藝術類使用,F 供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使用;展演點 A、D 為輪演區,一時段一次抽三組(及備取二組)輪流使用,A 點供表 演藝術類(非音樂類)使用,D 點供表演藝術類使用;展演點 1 至 14 號點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視覺藝術及工藝藝術類 使用。 (八)信義徒步區之展演點 B、C、D、E、F、G、H、J、K、L、M 及西門 徒步區之展演點 C、E、F 不受理爵士鼓等鼓類申請展演。 (九)經本局公告申請結果後,申請人如需取消使用展演點,最遲應於展 演前一日至平台網站辦理取消。經取消之展演點由備取申請人依序 遞補。 經許可之展演者展演當日未到,逕由備取申請人依序遞補。 (十)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未到 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 演遞補,惟信義徒步區 A、B 點位不予開放現場候補。 (十一)為保障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申請人使用,每梯次保留不低於展演總 場次百分之三之名額。
- 三、申請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應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
- 四、申請人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 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 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 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視覺藝術類及工藝藝 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團體展演現場出席人數應達全團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可進行展演; 如為二人團體則二人皆須到場才可進行展演。
- 五、展演點每月分二梯次受理申請,申請時程如下: (一)第一梯次:每月一日凌晨十二時至三日下午五時止開放線上申請當 月下半月之展演點。 (二)第二梯次:每月二十一日凌晨十二時至二十二日下午五時止開放線 上申請次月上半月之展演點。
- 六、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時程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申請人如有疑義應於 公布後次日起兩日內向本局提出,如遇假日則順延至工作日一天,逾 期不受理。
- 七、展演點之申請使用不得影響兩徒步區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 活動。 開放申請時段倘遇與核准活動重疊情形,則活動當日不開放展演點申 請,如遇有未及公告不開放之情形,本局將於接獲通知後辦理公告並 關閉該展演點,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請人取消展演點之申 請,不予補償。
- 八、申請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展演音量應適宜觀眾觀賞,不得製造過量噪音。使用擴音設施不得 違反音量分貝標準,本局現場管理人員得以下列標準擇一進行量測 : 1.優先採用標準: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聲音 感應器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點二至一點五公尺 間量測,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間七時為七十七分貝,晚間七時零 一分至九時為六十二分貝。 2.背景噪音吵雜時:以距離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十公分,聲 音感應器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伸線一點二至一點五公 尺間量測,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間七時為一百零六點五分貝,晚 間七時零一分至九時為九十一點五分貝。 若音量過大影響周邊環境經舉發,管理人員可視情況請展演者立 即改善、或停止展演活動。如遭環保單位告發取締,罰鍰由展演 者自行負責。 (二)申請人如需使用電源應自行準備,惟兩徒步區皆禁止使用發電機。 展演時若使用延長線,電線線路應固定於地上避免影響行人通行。 (三)不得使用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 危險物品、動物;運用物質材料不得與觀眾有長時間接觸。 (四)藝文展演活動之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 (五)現場創作之作品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畫糖及吹糖除外。 (六)視覺藝術、工藝藝術類之攤位大小以寬一公尺,長二公尺,高一點 五公尺為限。 (七)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時不得破壞地面。 (八)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 (九)展演活動範圍內不得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 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設備道具應整齊置放及收納。如 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經本局勸導未改善者,移置保管之。
- 九、申請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應聽從現場管理人員之管理並遵守兩徒步區 各項使用規定,如違反使用規定,管理人員得命其立即改正、停止藝 文展演活動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 十、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 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兩徒步區分別計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 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 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 自使用)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 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 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 不清運垃圾。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 活動。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 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 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 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 危險物品、動物。 (三)公告展演點申請結果後,正取之展演者未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 取消而於展演當日無故未使用展演場地者,註記違規一次,首次註 記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六個月內,申 請人不得申請及使用展演點;如可證明因緊急事故、疾病或戶外場 地因雨無法展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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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23015791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點條文;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