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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103039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及自110年9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疫情舒緩後,鼓勵民眾至臺 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參與藝文活動及消費,以透過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發放台北熊好券藝文券(以下簡稱本券)的方式,直 接導客至本市藝文產業,達到振興本市藝文產業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店家: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個人、團體或店家,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本府 網站申請登錄(登錄網址為 https://ecoupon.taipei ),並經本局 審查通過,成為熊好藝文券適用店家: (一)於臺北市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及街頭藝人。 (二)於臺北市設立商業登記,且財稅行業別為文具零售業、書籍雜誌零 售業、雜誌及期刊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影片放映業、流行音樂發 行、戲劇體育及其他娛樂活動售票服務業、藝術教育業、創作業、 藝術表演業、創作及藝術表演輔助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類似 機構之店家。 (三)於臺北市設立商業登記,且其營業名稱或項目有文創(文化創意) 、藝文、音樂、樂器、攝影、展覽、旅行業(導覽)、娛樂用品等 與文化相關(或字眼)之店家。
  • 三、本作業規定本券之適用民眾: 民眾得於本府公告期間至台北通 APP「台北熊好券」專區登記本券抽 籤意願,抽中之民眾即可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本券, 並得不分平假日於活動期間持本券至熊好店家使用,活動期間由本府 於本府網站公告之。 本券為一百元面額五張,應分次使用完畢,不得找零及轉贈。
  • 四、本作業規定之店家於申請時資格條件不符者,得予補正,經本局審核 通過後,列為核准名單。
  • 五、本局由台北通後台逕行下載本券之使用清冊,並可併同金融機構匯款 之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透過電子核銷系統進行核銷作業。
  • 六、熊好店家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本局及熊好店家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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