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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資字第1113019624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及運用臺北市資源回 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臺北市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他有關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 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擔任。學者及專家等之委員人數,應占本 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 四、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辦理。
  • 五、本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六、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依前點第三項自行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本會議決議事項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之兼任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 派代表出席。
  • 八、本會委員之遴聘及解聘,由召集人核定後為之。
  • 九、本會委員除學者及專家支領出席費外,本局人員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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