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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前字第11030462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之具體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機構知悉或接獲反應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 件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校安通報要點)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 前項案件如為校安通報要點第四點第二項所列之緊急事件時,應依同 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於二小時內通報本局。
  • 三、機構內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負責人應於 八小時內召開應變小組會議,將疑似行為人調整職務或為其他相關必 要措施,並主動通知疑似被害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實際照顧者。
  • 四、本局於接獲機構內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件之通報時,除相關法規另有 規定外,應啟動調查機制。 前項調查機制之相關程序如下: (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任一性別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其中成員具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調查或幼兒教 育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調查小組成員以三人為原則,應於受理案件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機構、疑似被害 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實際照顧者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應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 五、本局調查案件時,應先複製事件發生日前一個月內之監視器畫面等必 要資料,以利保全證據。
  • 六、本局調查機構疑似不當管教案件屬實時,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 保服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應視情節輕重要求機構負責 人召開家長說明會或通知該班家長,依家長需求協助退費等相關事宜 。
  • 七、本局得視需要於案件發生一個月內,轉介疑似被害幼兒至本局委託之 專業輔導單位。另應一併評估目睹該事件之幼兒,視需要連結相關輔 導資源。
  • 八、機構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案件流程,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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