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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184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依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 各款業務,舉辦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公聽會所為之通知 ,不能送達時,依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報請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同意後,得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 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
  •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報請本府同意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舉辦公聽會通知不能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不能送達者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之資料清冊。 三、敘明取得相關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定情形、利用之期間等及其必 要性之文件。
  • 本中心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本府同意函正本及影本。 二、前條第二款之資料清冊。 前項第一款本府同意函正本,於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驗畢後交由本中 心領回。
  •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向戶政機關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戶籍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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