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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2)北市觀發字第112301879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為期妥善管理運用二0二 三台灣燈會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設立「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二0 二三台灣燈會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捐款運用方針及計畫。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 (四)其他經本會委員提請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二0二三台灣燈會專案小組(以 下簡稱燈會專案小組)執行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燈會專案 小組統籌營運類副執行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觀傳局局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各一人。 (二)觀傳局會計室及政風室主管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至二0二三台灣燈會結束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得視業務需求召開會議,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觀傳局派員兼任之。
  • 六、動支本捐款前,應提報本會審議。但動支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授權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交下次委員會報告。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觀傳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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