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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7 條七、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設置 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 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9-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12)北市觀發字第112301879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