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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161462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1年7月18日起生效
  • 一、本作業程序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1 條 第 3 項及「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 14 條規定 訂定之。
  • 二、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容積獎勵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於 領得使用執照後 2 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 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 障礙環境評估者,申請人得申請退還保證金。前項相關標章或評估逾 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入市庫。 保證金退還方式,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 郵政匯票繳納者,由都發局以匯款方式退還至申請人帳戶;以定期存 款單繳納者,由都發局退還定期存款單,並向金融機構提出質權消滅 通知;以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由都發局退還書面連帶保證,並以書 面通知金融機構解除保證責任
  • 三、起造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獎勵保證金退還申請書。(如附件一 ) (二)起造人資料(保證金繳納人之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個人身分證明 等)。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及附表影本。 (四)重建計畫核准公文及協議書影本。 (五)保證金繳納收據正本。 (六)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 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礙環境評估等證明文件( 影本)。 (七)退還帳戶存摺影本 起造人檢附文件如為影本者,應由起造人於影本簽註「本影本與正本 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 四、退還保證金之申請人,除原起造人及變更後之起造人外,為非起造人 之第三人,應檢附出具切結書(如附件二)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退還保證金至申請人所指定之帳戶。
  • 五、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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