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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3-3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161462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11年7月18日起生效
  •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第 14 條
    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 標章、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通過新建住宅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或無障 礙環境評估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都發局申請退還該項保證金。經都 發局查核符合規定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前項相關標章或評估逾期未取得或未通過者,該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繳 入市庫。 都發局為辦理第一項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構)辦理現場會勘查核使用 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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