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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北市家防行字第11130093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期公開化、 透明化合理支用民間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政 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特設立本中心民間 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稽核及其他本委 員會提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中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 三分之一。 (一)副主任、會計、政風人員、行政組、兒少保護組及性侵害保護組主 管共六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 之。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單一運用計畫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公正人士 一人以上出席。
  •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單一運用計畫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 次委員會追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 議。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相關費用項 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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