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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7 條七、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設置 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 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12-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北市家防行字第11130093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11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