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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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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19452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特設 置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 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以本府社會局所屬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 本基金利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本基金在臺北市市庫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社會保險事項。 二 國民就業事項。 三 社會救助事項。 四 國民及平價住宅事項。 五 福利服務事項。 六 社會教育事項。 七 社區發展事項。
  •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程序如左: 一 收入程序: (一)本府編列預算,依規定程序撥入。 (二)本基金利息收入,由存款行庫按期解繳。 (三)其他收入,由基金會逐案解繳。 二 支出程序: (一)使用機關或單位依據核定之計畫及預算,依進度按期按月編擬分配 預算,送主管局、處核轉基金會依規定程序撥款。 (二)使用機關或單位領得撥款後應依規定程序支用。
  • 第 7 條
    動用本基金準備金應以左列各項為限: 一 原列經常性費用預算不敷支應者。 二 因物價指數調整,各項費用支出確實不敷支應者。 三 上級交辦社會福利事項,原未編列計畫預算者。
  •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 9 條
    基金會對基金使用機關或單位之各項計畫及預算執行,應隨時督導考核。
  •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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