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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19 條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 78 條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 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 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6002
全部
民國 82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2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19452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