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分區│ 使 用 類 別 │ 核 准 條 件 │ 備 註 │ ├──┼──────────┼─────────────┼────────┤ │ │第二組:多戶住宅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 │ │ 住 │(一)連棟住宅。 │上之道路。 │ │ │ 一 │(二)集合住宅。 │ │ │ │ ├──────────┼─────────────┼────────┤ │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幼稚園相關規│ │ │(一)幼稚園。 │上之道路,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定辦理。 │ │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八公尺│ │ │ │ │以上道路。 │ │ │ ├──────────┼─────────────┼────────┤ │ │第五組:教育設施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有關有礙兒童身心│ │ │(一)小學。 │ 以上之道路,其出入口 (含│健康及安全場所之│ │ │ │ 大門、側門) 與加油站、醫│項目: │ │ │ │ 院或其他有礙兒童身心健康│1.酒家、酒吧、酒│ │ │ │ 及安全場所之出入口 (含大│ 館 (店) 、舞廳│ │ │ │ 門、側門) 之距離至少應在│ (場)、特種咖啡│ │ │ │ 一○○公尺以上。 │ 茶室。 │ │ │ │2.不得造成毗鄰土地畸零且面│2.三溫暖、MTV│ │ │ │ 積不得小於一公頃。其範圍│ KTV、卡拉0K│ │ │ │ 內不得有道路、河渠等加以│ 、等視聽歌唱業│ │ │ │ 分隔,且最長與最狹處之比│ ,PUB、理容│ │ │ │ 例不得超過三倍。 │ 院、電影院、夜│ │ │ │3.應配合都市計畫及地區發展│ 總會、歌廳等高│ │ │ │ 狀況設置。 │ 度危險性場所。│ │ │ │ │3.百貨公司、旅館│ │ │ │ │ 、保齡球館等供│ │ │ │ │ 不特定對象使用│ │ │ │ │ 且出入人囗眾多│ │ │ │ │ 之場所。 │ │ │ │ │4.遊藝場 (電動玩│ │ │ │ │ 具、遊樂場、撞│ │ │ │ │ 球場) 及其他涉│ │ │ │ │ 及賭博、色情、│ │ │ │ │ 暴力等足以危害│ │ │ │ │ 兒童身心健康之│ │ │ │ │ 場所。 │ │ │ │ │5.殯葬相關行業。│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身心障礙者庇護│ │ │(一)兒童、少年、殘障│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福利工廠或商店應│ │ 住 │ 、老人福利機構、│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先經事業主管單位│ │ 一 │ 兒童托育中心、產│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核准」。 │ │ │ 後護理機構、獨立│ 百分之三十。 │ │ │ │ 型態護理之家、精│3.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神復健機構。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4.設立身心殘障者庇護福利工│ │ │ │ 利機構。 │ 廠或商店,樓地板面積不超│ │ │ │ │ 過一五○平方公尺,且限於│ │ │ │ │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 │ │ │ │5.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 │ │ │ 住 │ 施 │ │ │ │ 一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 │ ,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 │ 尺以上之道路,其出入口之│ │ │ │ │ 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 │ │ │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份應予綠化,四周應設│ │ │ │ │ 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 │ │ │ │ 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置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十天然氣整壓│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辦理。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域內之│ │ │ │ │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 │ │ │ │核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用地。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方│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樓地│,並不得妨礙環境│ │ │ │ 板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 之安寧。 │ │ │ │ 上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 │ │ │ 八公尺上之路。 │ │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 │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條規定,由該公寓│ │ │ │ │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 │ │ │ │ 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大廈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 │ │ │ │ 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妨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出│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離至少應在一○○公尺以上│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口│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至少│ 。 │ │ │ │ 應在五○公尺以上。另與捷│ │ │ │ │ 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小於一│ │ │ │ │ ○○公尺及捷運站通風口之│ │ │ │ │ 距離小於五○公尺,應研擬│ │ │ │ │ 必要性防護設施。 │ │ │ │ │4.設站地點二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拋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之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以上之道路。 │ │ │ 一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後院│ │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應│ │ │ │ 或辦事處。 │ 比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 │ │ │ 制規則第四十七條行政 │ │ │ │(四)其他公務機關。 │ 區內建築物之規定。 │ │ │ │ │3.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三.六四公尺之無遮簷人│ │ │ │ │ 行道。 │ │ ├──┼──────────┼─────────────┼────────┤ │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1.供其使用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樓地板面積計算不│ │ 住 │(一)音樂廳。 │ 一○○○平方公尺者,其設│含樓梯間、電梯間│ │ 一 │(二)體育場 (館) 、集│ 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 │ │ 會場所。 │ 心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 │ │ │(三)文康活動中心。 │ 路外,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 │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心。 │2.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五)其他文康設施。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遮│ │ │ │ │ 簷人行道。 │ │ │ │ │3.其它文康設施,由本府有關│ │ │ │ │ 主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一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 │(二)日用百貨。 (限於│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 ○○平方公尺。 │ │ │ │ 面積不超過三○○│ │ │ │ │ 平方公尺) 。 │ │ │ │ │(三)糧食。 │ │ │ │ │(四)蔬果。 │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 │ 住 │ 業 │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 │ 二 │(一)醫院、療養院、│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診所、藥局、助│ 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平方│ │ │ │ 產所、精神科醫│ 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 │ │ 院。但不包括傳│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染病院。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二)衛生所(站)。 │ 百分之三十。 │ │ │ │(三)醫事技術業。 │3與古蹟之距離至少應在二○│ │ │ │ │ 公尺以上。 │ │ │ │ │4應具備完善之供水、排水系│ │ │ │ │ 統。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獨立│ │ │ │ │ 出入口。 │ │ │ │ │7精神科醫院病床數一○○床│ │ │ │ │ 以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身心障礙者庇護福│ │ 住 │(一)兒童、少年、殘障│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利工廠或商店應先│ │ 二 │ 老人福利機構、托│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經事業主管單位核│ │ │ 兒所、兒童托育中│ 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平│准。 │ │ │ 心、產後護理機構│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獨立型態護理之│ 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家、精神復健機構│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4.設立身心殘礙者庇護福利工│ │ │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 廠或商店,樓地板面積不超│ │ │ │ 利機構。 │ 過一五○平方公尺,且限於│ │ │ │ │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 │ │ │ │5.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住 │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二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尺以上之道路,其出入口之│ │ │ │ │ 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消│ │ │ │ │ 防栓、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綠化,四周應設│ │ │ │ │ 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圍│ │ │ │ │ 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出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變更法│ │ │ │ │ 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壓│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辦理。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域內之│ │ │ │ │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 │ │ │ │核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用地。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方│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樓地│,並不得妨礙環境│ │ │ │ 板面積達五○○平公尺以上│之安寧。 │ │ │ │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 │ │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 │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妨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出│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離至少應在一○○公尺以上│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與消防隊、醫院等出入口│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含大門、側門)之距離至少│ 。 │ │ │ │ 應在五○公尺以上。另與捷│ │ │ │ │ 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小於一│ │ │ │ │ ○○公尺及捷運站通風口之│ │ │ │ │ 距離小於五○公尺,應研擬│ │ │ │ │ 必要性防護設施。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糟│ │ │ │ │ ,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以上之道路。 │ │ │ 二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建築物之前院、側院及後院│ │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應│ │ │ │ 或辦事處。 │ 比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行政│ │ │ │(四)其他公務機關 │ 區內建築物之規定。 │ │ │ │ │3.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遮│ │ │ │ │ 薝人行道。 │ │ ├──┼──────────┼─────────────┼────────┤ │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1.供其使用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樓地板面積計算不│ │ 住 │(一)音樂廳。 │ 一○○○平方公尺者,其設│含樓梯間、電梯間│ │ 二 │(二)體育場 (館) 、集│ 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 │ │ 會場所。 │ 心應臨接寬瘕八公尺以上道│ │ │ │(三)文康活動中心。 │ 路外,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 │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心。 │2.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五)其他文康設施。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之無遮│ │ │ │ │ 簷人行道。 │ │ │ │ │3.其它文康設施,由本府有關│ │ │ │ │ 主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二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 │(三)糧食。 │ │ │ │ │(四)蔬果。 │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1.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且樓層│ │ │ 住 │(一)傳統零售市場。 │ 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 │ 二 │ │2.設置地點地界線三○○公尺│ │ │ │ │ 以內,無市場用地或市場管│ │ │ │ │ 理處列管有案之公私有市場│ │ │ │ │ 。 │ │ │ │ │3.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二○│ │ │ │ │ ○平方公尺。 │ │ │ │ │4.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5.應經市場管理處之同意。 │ │ │ │ │6.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7.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超級市場。 │1.以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為限│須經市場管理處備│ │ │ │ ,且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查。 │ │ │ │ 尺。 │ │ │ │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退縮│ │ │ │ │ 補足十公尺寬度,其退縮地│ │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另設│ │ │ │ │ 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 │ │ │ │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 │ │3.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場所│ │ │ │ │4.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 以上之道路。 │ │ │ 二 │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2.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 │尺之左列各款: │ │ │ │ │(一)冰果店。 │ │ │ │ │(二)飲心店。 │ │ │ │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五)自助餐廳。 │ │ │ │ │(六)泡沫紅茶。 │ │ │ │ │(七)餐廳。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業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二 │(一)洗衣。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二)理髮。 │ 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 │ │ │(三)美容。 │ 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織補。 │ 上之道路。 │ │ │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2.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鞋。 │ ○○平方公尺。 │ │ │ │(六)修配鎖。 │3.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物第一│ │ │ │(七)自行車、機車修理│ 、二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 │ │ (限手工)。 │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其餘│ │ │ │(八)圖書出租。 │ 各項均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 │ │(十)溫泉浴室。 │4.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 │ │ │(十一)代客磨刀(限手 │ 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 │ │ │ 工)。 │ 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 │ │ │(十二)汽車保養(限換 │ 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 │ │ │ 輪胎) │ 接面臨六公尺道路並編有門│ │ │ │ │ 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 │ │ │ │ 空避難室。 │ │ ├──┼──────────┼─────────────┼────────┤ │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事務所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二 │(一)律師。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二)建築師。 │ 板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 │ │(三)會計師。 │ 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 │ │(四)技師。 │ 之道路。 │ │ │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使用,│ │ │ │ 人。 │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 │ │ │ │ 住宅使用。 │ │ │ │(六)不動產估價師。 │ │ │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 │ │ │ │ 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1.設置機構僅限於分行或分支│ │ │ 住 │(一)銀行、合作金庫。│ 機構,其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 │ 二 │(二)信用合作社。 │ 度十公尺比上道路。 │ │ │ │(三)農會信用部。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 │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住 │教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設施,不得妨礙環│ │ 二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境安寧。 │ │ │ )。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二)教堂。 │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 │ │ 類似建築物。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 │ 似建築物須自基地線退縮十│ │ │ │ │ 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請│ │ │ │ │ 設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 │ │ │ │ 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 │ │ │ │ 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 │ │ │ │ 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立個案審查。 │ │ ├──┼──────────┼─────────────┼────────┤ │ 住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 │ 二 │ 業 │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 │ 之 │(一)醫院、療養院、│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一 │ 診所、藥局、助│ 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平方│ │ │ 住 │ 產所、精神科醫│ 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 │ 二 │ 院。但不包括傳│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之 │ 染病院。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二 │(二)衛生所(站)。│ 百分之三十。 │ │ │ │(三)醫事技術業。 │3與古蹟之距離至少應在二○│ │ │ │ │ 公尺以上。 │ │ │ │ │4應具備完善之供水、排水系│ │ │ │ │ 統。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獨立│ │ │ │ │ 出入口。 │ │ │ │ │7精神科醫院病床數一○○床│ │ │ │ │ 以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身心障礙者庇護福│ │ 住 │(一)兒童、少年、殘障│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利工廠或商店應先│ │ 二 │ 老人福利機構、托│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經事業主管單位核│ │ 之 │ 兒所、兒童托育中│ 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平│准。 │ │ 一 │ 心、產後護理機構│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獨立型態護理之│ 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住 │ 家、精神復健機構│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二 │ 。 │ 百分之三十。 │ │ │ 之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3.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二 │ 利機構。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4.設立身心殘礙者庇護福利工│ │ │ │ │ 廠或商店,樓地板面積不超│ │ │ │ │ 過一五○平方公尺,且限於│ │ │ │ │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 │ │ │ │5.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住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二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之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一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住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二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之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二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方│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樓地│,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板面積達五○○平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 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 │ │ │ │ 公尺以下之道路。 │ │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 │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住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二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以上之道路。 │ │ │ 之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建物之前院、側院及後院,│ │ │ 一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應依│ │ │ │ 或辦事處。 │ 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行政區│ │ │ 住 │(四)其他公務機關。 │ 內建築物之規定。 │ │ │ 二 │ │3.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之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二 │ │ 薝人行道。 │ │ ├──┼──────────┼─────────────┼────────┤ │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1.供其使用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樓地板面積計算不│ │ 住 │(一)音樂廳。 │ 一○○○平方公尺者,其設│含樓梯間、電梯間│ │ 二 │(二)體育場 (館) 、集│ 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 │ 之 │ 會場所。 │ 心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 │ │ 一 │(三)文康活動中心。 │ 路外,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 │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住 │ 心。 │2.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二 │(五)其他文康設施。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之 │ │ 薝人行道。 │ │ │ 二 │ │3.其它文康設施,由本府有關│ │ │ │ │ 主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二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之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一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住 │ 平方公尺) 。 │ │ │ │ 二 │(三)糧食。 │ │ │ │ 之 │(四)蔬果。 │ │ │ │ 二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1.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且樓層│ │ │ 住 │(一)傳統零售市場。 │ 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 │ │ 二 │ │2.設置地點地界線三○○公尺│ │ │ 之 │ │ 以內,無市場用地或市場管│ │ │ 一 │ │ 理處列管有案之公私有市場│ │ │ │ │ 。 │ │ │ 住 │ │3.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二○│ │ │ 二 │ │ ○平方公尺。 │ │ │ 之 │ │4.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二 │ │ 以上之道路。 │ │ │ │ │5.應經市場管理處之同意。 │ │ │ │ │6.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7.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超級市場。 │1.以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為限│須經市場管理處備│ │ │ │ ,且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查。 │ │ │ │ 尺。 │ │ │ │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退縮│ │ │ │ │ 補足十公尺寬度,其退縮地│ │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另設│ │ │ │ │ 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 │ │ │ │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 │ │3.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場所│ │ │ │ │4.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 以上之道路。 │ │ │ 二 │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2.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 之 │尺之左列各款: │ │ │ │ 一 │(一)冰果店。 │ │ │ │ │(二)飲心店。 │ │ │ │ 住 │(三)飲食店。 │ │ │ │ 二 │(四)麵食店。 │ │ │ │ 之 │(五)自助餐廳。 │ │ │ │ 二 │(六)泡沫紅茶。 │ │ │ │ │(七)餐廳。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業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二 │(一)洗衣。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之 │(二)理髮。 │ 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 │ │ 一 │(三)美容。 │ 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織補。 │ 上之道路。 │ │ │ 住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2.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二 │ 鞋。 │ ○○平方公尺。 │ │ │ 之 │(六)修配鎖。 │3.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物第一│ │ │ 二 │(七)自行車、機車修理│ 、二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 │ │ (限手工)。 │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其餘│ │ │ │(八)圖書出租。 │ 各項均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 │ │(十)溫泉浴室。 │4.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 │ │ │(十一)代客磨刀(限手 │ 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 │ │ │ 工)。 │ 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 │ │ │(十二)汽車保養(限換 │ 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 │ │ │ 輪胎) │ 接面臨六公尺道路並編有門│ │ │ │ │ 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 │ │ │ │ 空避難室。 │ │ ├──┼──────────┼─────────────┼────────┤ │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事務所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二 │(一)律師。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之 │(二)建築師。 │ 板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 │ 一 │(三)會計師。 │ 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 │ │(四)技師。 │ 之道路。 │ │ │ 住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使用,│ │ │ 二 │ 人。 │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 │ │ 之 │ │ 住宅使用。 │ │ │ 二 │(六)不動產估價師。 │ │ │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 │ │ │ │ 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住住│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1.設置機構僅限於分行或分支│ │ │二二│(一)銀行、合作金庫。│ 機構,其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 │之之│(二)信用合作社。 │ 度十公尺比上道路。 │ │ │一二│(三)農會信用部。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 │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住 │教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設施,不得妨礙環│ │ 二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境安寧。 │ │ 之 │ )。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一 │(二)教堂。 │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 │ 住 │ 類似建築物。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 │ 二 │ │ 離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之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二 │ │ 似建築物須自基地線退縮十│ │ │ │ │ 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請│ │ │ │ │ 設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 │ │ │ │ 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 │ │ │ │ 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 │ │ │ │ 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立個案審查。 │ │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業 │ 以上道路。 │ │ │ 三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3.病床數一○○床以上者,應│ │ │ │ │ 辦理社區參與。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住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三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置地點之地界線與各級公│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私立學校出入口(大、側門)│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住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三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以上之道路。 │ │ │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建物之前院、側院及後院,│ │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應依│ │ │ │ 或辦事處。 │ 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行政區│ │ │ │(四)其他公務機關。 │ 內建築物之規定。 │ │ │ │ │3.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 │ 薝人行道。 │ │ ├──┼──────────┼─────────────┼────────┤ │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1.供其使用總樓地板面積超過│樓地板面積計算不│ │ 住 │(一)音樂廳。 │ 一○○○平方公尺者,其設│含樓梯間、電梯間│ │ 三 │(二)體育場 (館) 、集│ 置地點除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 │ │ 會場所。 │ 心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道│ │ │ │(三)文康活動中心。 │ 路外,其餘均應臨接寬度十│ │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心。 │2.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五)其他文康設施。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 │ 薝人行道。 │ │ │ │ │3.其它文康設施,由本府有關│ │ │ │ │ 主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三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 │(三)糧食。 │ │ │ │ │(四)蔬果。 │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1.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一)傳統零售市場。 │ 使用。 │ │ │ 三 │ │2.設置地點地界線三○○公尺│ │ │ │ │ 以內,無市場用地或市場管│ │ │ │ │ 理處列管有案之公私有市場│ │ │ │ │ 。 │ │ │ │ │3.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二○│ │ │ │ │ ○平方公尺。 │ │ │ │ │4.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 │ │ │ │ 尺。 │ │ │ │ │5.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6.應經市場管理處之同意。 │ │ │ │ │7.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8.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二)超級市場。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退縮│ │ │ │ │ 補足十公尺寬度,其退縮地│ │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另設│須經市場管理處備│ │ │ │ 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查。 │ │ │ │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 │ │2.以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為限│ │ │ │ │ ,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 │ │ │ 。 │ │ │ │ │3.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場所│ │ │ │ │4.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甲組 │ 以上之道路。 │ │ │ │(一)中西藥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書籍、紙張、文具│ 使用。 │ │ │ 住 │ 及體育用品。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三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清│ ○○平方公尺。 │ │ │ │ 潔器材。 │另第(二)(六)(十八)目之核准│ │ │ │(四)水電器材。 │條件為, │ │ │ │(五)日用百貨。(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樓地板面積三○○平方│ 以上之道路。 │ │ │ │公尺以上,未滿五○○│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平方公尺者) │ 使用。 │ │ │ │(六)古玩、藝品。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七)地毯。 │ ○○平方公尺。 │ │ │ │(八)鮮花、禮品。 │ │ │ │ │(九)鐘錶、眼鏡。 │ │ │ │ │(十)照相器材。 │ │ │ │ │(十一)縫紉用品。 │ │ │ │ │(十二)珠寶、首飾。 │ │ │ │ │(十三)獵具、釣具。 │ │ │ │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 │ │ │ │ 他布料。 │ │ │ │ │(十五)皮件及皮箱。 │ │ │ │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 │ │ │ │ 環境衛生用藥。 │ │ │ │ │(十七)茶葉及茶具。 │ │ │ │ │(十八)集郵、錢幣。 │ │ │ │ │(十九)估衣。 │ │ │ │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 │ │ │ │ 用品。 │ │ │ │ │(二一)觀賞魚類。 │ │ │ │ │(二二)假髮 │ │ │ │ │(二三)獎券 │ │ │ │ │(二四)瓷器、陶器、 │ │ │ │ │ 搪器。 │ │ │ │ │(二五)印刷品。 │ │ │ │ │(二六)郵購社。 │ │ │ │ │(二七)五金(不含建材)│ │ │ │ │(二八)唱片、錄音帶、│ │ │ │ │ 錄影節目帶。 │ │ │ │ │(二九)玩具。 │ │ │ ├──┼──────────┼─────────────┼────────┤ │ 住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三 │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 尺以上之道路。 │ │ │ │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度量衡器 (但不包括汽│ 使用。 │ │ │ │車里程計費表) 、瓦斯│ │ │ │ │爐、熱水器及其廚具、│ │ │ │ │家具、裝潢、木器、藤│ │ │ │ │器、玻璃及鏡框、樂器│ │ │ │ │、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 │ │ │ │用品、玩具、電視遊樂│ │ │ │ │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 │ │ │ │及週邊設備。 │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 以上之道路。 │ │ │ │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尺之左列各款: │ 使用。 │ │ │ 三 │(一)冰果店。 │ │ │ │ │(二)點心店。 │ │ │ │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五)自助餐廳。 │ │ │ │ │(六)泡沫紅茶店。 │ │ │ │ │(七)餐廳(館)。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業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三 │(一)洗衣。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二)理髮。 │ 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 │ │ │(三)美容。 │ 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織補。 │ 上之道路。 │ │ │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2.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 鞋。 │ ○○平方公尺。 │ │ │ │(六)修配鎖。 │3.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物第一│ │ │ │(七)自行車、機車修理│ 、二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 │ │ (限手工)。 │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其餘│ │ │ │(八)圖書出租。 │ 各項均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 │ │(十)溫泉浴室。 │4.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 │ │ │(十一)代客磨刀(限手 │ 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 │ │ │ 工)。 │ 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 │ │ │(十二)汽車保養(限換 │ 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 │ │ │ 輪胎) │ 接面臨六公尺道路並編有門│ │ │ │ │ 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 │ │ │ │ 空避難室。 │ │ ├──┼──────────┼─────────────┼────────┤ │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業之視障按摩業 (限視│ 以上道路。 │ │ │ │障從業人員使用,其使│2.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 │ │ │ │用樓地板面積限一五○│3.使用樓地板面積限一五○平│ │ │ │平方公尺以內)。 │ 方公尺以內。 │ │ ├──┼──────────┼─────────────┼────────┤ │ 住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 │ │ 三 │所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 │ │(一)不動產之買賣、租│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 賃、經紀業。 │ 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 │ │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 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 │ │ ,但不包括營造機│ 之道路。 │ │ │ │ 具及建材儲放場所│2.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 │ │ │ 。 │ 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 │ │ │(三)開發、投資公司。│ │ │ │ │(四)貿易業。 │ │ │ │ │(五)經銷代理業。 │ │ │ │ │(六)報社、通訊社、雜│ │ │ │ │ 誌社、圖書出版業│ │ │ │ │ 、有聲出版業。但│ │ │ │ │ 不包括印刷、錄音│ │ │ │ │ 作業場所。 │ │ │ │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 │ │ │ │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 │(九)資訊業服務業。 │ │ │ │ │(十)顧問服務業。 │ │ │ │ │(十一)速記、打字、晒│ │ │ │ │ 圖、影印、複印、│ │ │ │ │ 油印及刻印業 │ │ │ │ │(十二)翻譯業。 │ │ │ │ │(十三)公證業。 │ │ │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 │ │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 │ │ │ │ 租賃業。 │ │ │ │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 │ │ │ │ │ 地板面積不超過│ │ │ │ │ 二○○平方公尺│ │ │ │ │ )。 │ │ │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 │ │ │ │ 經紀業。 │ │ │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 │ │ │(十九)證券經紀業(不 │ │ │ │ │ 含營業廳)。 │ │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 │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 │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絡│ │ │ │ │ 處。 │ │ │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室│ │ │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之│ │ │ │ │ 場所(現場限作 │ │ │ │ │ 辦公室使用,不│ │ │ │ │ 得專為貯藏、展│ │ │ │ │ 示或作為製造、│ │ │ │ │ 加工、批發、零│ │ │ │ │ 售場所使用,且│ │ │ │ │ 現場不得貯存機│ │ │ │ │ 具)。 │ │ │ │ │ │ │ │ ├──┼──────────┼─────────────┼────────┤ │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住 │事務所 │以上之道路。 │ │ │ 三 │(一)律師。 │ │ │ │ │(二)建築師。 │ │ │ │ │(三)會計師。 │ │ │ │ │(四)技師。 │ │ │ │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 │ │ │ 人。 │ │ │ │ │(六)不動產估價師。 │ │ │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 │ │ │ │ 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1.設置機構僅限於分行或分支│ │ │ 住 │(一)銀行、合作金庫。│ 機構,其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 │ 三 │(二)信用合作社。 │ 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三)農會信用部。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四)信託投資業。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五)保險業。 │ │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 以上之道路。 │ │ │ 三 │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3.營業性停車空間面臨十二公│ │ │ │ │ 尺 (不含) 以下道路之立體│ │ │ │ │ 停車塔,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其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業 │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三 │(一)旅館。 │2.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 │ │ │(二)觀光旅館。 │3.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1.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依觀光局有關規定│ │ 住 │旅館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辦理。 │ │ 三 │ │ 尺以上之道路。 │ │ │ │ │3.客房一二○間以上。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住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設施,不得妨礙環│ │ 三 │(一)宗祠(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境安寧。 │ │ │(二)教堂。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 類似建築物。 │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 │ │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 │ 似建築物須依照本分區前院│ │ │ │ │ 側院(側院未開窗仍應退縮)│ │ │ │ │ 寬度加倍退縮,且申請設置│ │ │ │ │ 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 │ │ │ │ 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 │ │ │ │ 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 │ │ │ │ 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登│ │ │ │ │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 │ │ │ │宗祠及其他類似建藻物申請原│ │ │ │ │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 │ │ │ │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建│ │ │ │ │管、交通、環保、都計等單位│ │ │ │ │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須設置適當之消│ │ 住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 因及防震設施,│ │ 三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不得影響居民之│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使用。 │ 安寧。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2.須符合公共危險│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物品及高壓氣體│ │ │附屬設備) ,不超過三│ │ 安全管理辦法之│ │ │馬力,電熱不超過三千│ │ 規定。 │ │ │瓦 (附屬設備與電熱不│ │3.消音設施應符合│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 噪音管制法及其│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積不超過一○○平方公│ │ 定辦理。 │ │ │尺或地下層有自然通風│ │4.廢水處理應依水│ │ │口 (開窗面積在廠房面│ │ 污染防治法及其│ │ │積七分之一以上) 者,│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定辦理。 │ │ │(一)乳品(冰淇淋)製造│ │5.食品製造應符合│ │ │ 業。 │ │ 食品工廠建築及│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業│ │ 設備之設置標準│ │ │ 。 │ │ 之規定。 │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 │ │(四)製茶業。 │ │ │ │ │(五)即食餐食業。 │ │ │ │ │(六)雜項食品( 食品添│ │ │ │ │ 加物、水產加工食│ │ │ │ │ 品、畜產加工食品│ │ │ │ │ 、農產加工食品之│ │ │ │ │ 酵母粉除外) 製造│ │ │ │ │ 業。 │ │ │ │ │(七)繩、纜、網製造業│ │ │ │ │ 。 │ │ │ │ │(八)漁網製造業。 │ │ │ │ │(九)其他紡織品( 麻紡│ │ │ │ │ 織品除外 )製造業│ │ │ │ │ 。 │ │ │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造│ │ │ │ │ 業。 │ │ │ │ │(十一)紙製品( 含紙容│ │ │ │ │ 器)製造業。 │ │ │ │ │(十二)印刷業( 報社印│ │ │ │ │ 刷廠除外)。 │ │ │ │ │(十三)裝訂業。 │ │ │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業│ │ │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業│ │ │ │ │ 製品(紙傘、人 │ │ │ │ │ 造紙花、人造聖│ │ │ │ │ 誕樹、人造蓪草│ │ │ │ │ 花、香包、米雕│ │ │ │ │ 、瓢刻、貝殼製│ │ │ │ │ 飾物、甲殼製飾│ │ │ │ │ 物、果核製飾物│ │ │ │ │ 、宮燈、印章、│ │ │ │ │ )製造業。 │ │ │ ├──┼──────────┼─────────────┼────────┤ │住住│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三三│ 業 │ 以上道路。 │ │ │之之│(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一二│ │3.病床數一○○床以上者,應│ │ │ │ │ 辦理社區參與。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住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三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之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一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住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三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之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二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住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三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以上之道路。 │ │ │ 之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建物之前院、側院及後院,│ │ │ 一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應依│ │ │ │ 或辦事處。 │ 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行政區│ │ │ 住 │(四)其他公務機關。 │ 內建築物之規定。 │ │ │ 三 │ │3.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之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二 │ │ 薝人行道。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三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之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一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住 │ 平方公尺) 。 │ │ │ │ 三 │(三)糧食。 │ │ │ │ 之 │(四)蔬果。 │ │ │ │ 二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1.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一)傳統零售市場。 │ 使用。 │ │ │ 三 │ │2.設置地點地界線三○○公尺│ │ │ 之 │ │ 以內,無市場用地或市場管│ │ │ 一 │ │ 理處列管有案之公私有市場│ │ │ │ │ 。 │ │ │ 住 │ │3.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二○│ │ │ 三 │ │ ○平方公尺。 │ │ │ 之 │ │4.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 │ │ 二 │ │ 尺。 │ │ │ │ │5.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6.應經市場管理處之同意。 │ │ │ │ │7.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8.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二)超級市場。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須經市場管理處同│ │ │ │ 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退縮│意。 │ │ │ │ 補足十公尺寬度,其退縮地│ │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另設│ │ │ │ │ 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 │ │ │ │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 │ │2.以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為限│ │ │ │ │ ,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 │ │ │ 。 │ │ │ │ │3.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場所│ │ │ │ │4.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甲組 │ 以上之道路。 │ │ │ │(一)中西藥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書籍、紙張、文具│ 使用。 │ │ │ 住 │ 及體育用品。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三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清│ ○○平方公尺。 │ │ │ 之 │ 潔器材。 │ │ │ │ 一 │(四)水電器材。 │ │ │ │ │(五)日用百貨。(營業 │ │ │ │ 住 │樓地板面積三○○平方│ │ │ │ 三 │公尺以上,未滿五○○│ │ │ │ 之 │平方公尺者) │ │ │ │ 二 │(六)古玩、藝品。 │ │ │ │ │(七)地毯。 │ │ │ │ │(八)鮮花、禮品。 │ │ │ │ │(九)鐘錶、眼鏡。 │ │ │ │ │(十)照相器材。 │ │ │ │ │(十一)縫紉用品。 │ │ │ │ │(十二)珠寶、首飾。 │ │ │ │ │(十三)獵具、釣具。 │ │ │ │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 │ │ │ │ 他布料。 │ │ │ │ │(十五)皮件及皮箱。 │ │ │ │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 │ │ │ │ 環境衛生用藥。 │ │ │ │ │(十七)茶葉及茶具。 │ │ │ │ │(十八)集郵、錢幣。 │ │ │ │ │(十九)估衣。 │ │ │ │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 │ │ │ │ 用品。 │ │ │ │ │(二一)觀賞魚類。 │ │ │ │ │(二二)假髮 │ │ │ │ │(二三)獎券 │ │ │ │ │(二四)瓷器、陶器、 │ │ │ │ │ 搪器。 │ │ │ │ │(二五)印刷品。 │ │ │ │ │(二六)郵購社。 │ │ │ │ │(二七)五金(不含建材)│ │ │ │ │(二八)唱片、錄音帶、│ │ │ │ │ 錄影節目帶。 │ │ │ │ │(二九)玩具。 │ │ │ ├──┼──────────┼─────────────┼────────┤ │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乙組 │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三 │(一)空氣調節工程器材│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及地下│ │ │ 之 │(二)電器、自行車及其│ 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 │ │ 一 │ 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 │ │ 、 │(三)音響視聽器材。 │ 供住宅使用。 │ │ │ 住 │(四)汽車、機車、機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 │ │ 三 │ 器具及其零件、附│ ○○○平方公尺。 │ │ │ 之 │ 屬用品等之出售或│ │ │ │ 二 │ 展示。 │ │ │ │ │(五)科學儀器。 │ │ │ │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業│ │ │ │ │ 用機器。 │ │ │ │ │(七)度量衡器。但不包│ │ │ │ │ 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 │ │ │(八)瓦斯爐、熱水器及│ │ │ │ │ 其廚具。 │ │ │ │ │(九)家具、裝潢、木器│ │ │ │ │ 、籐器。 │ │ │ │ │(十)玻璃及鏡框。 │ │ │ │ │(十一)樂器。 │ │ │ │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具│ │ │ │ │ 香燭用品。 │ │ │ │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其│ │ │ │ │ 軟體。 │ │ │ │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邊│ │ │ │ │ 設備。 │ │ │ │ │(十五)日用百貨( 營業│ │ │ │ │ 樓地板面積五○○│ │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十六)運動器材。 │ │ │ │ │(十七)光電器材。 │ │ │ │ │(十八)醫療器材。 │ │ │ │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室│ │ │ │ │ 用配件。 │ │ │ │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 │ │ │(二一)軸承鋼珠。 │ │ │ │ │(二二)刀具。 │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 以上之道路。 │ │ │ │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尺之左列各款: │ 使用。 │ │ │ 三 │(一)冰果店。 │ │ │ │ 之 │(二)點心店。 │ │ │ │ 一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住 │(五)自助餐廳。 │ │ │ │ 三 │(六)泡沫紅茶店。 │ │ │ │ 之 │(七)餐廳(館)。 │ │ │ │ 二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住住│(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 尺以上之道路。 │ │ │三三│ 模大於前組規定之│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及地下│ │ │之之│ 飲食業。 │ 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 │ │一二│(二)酒店。(營業樓地 │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 │ │ │ 板面積不超過一五│ 供住宅使用。 │ │ │ │ ○平方公尺者。) │3.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 │ │ │ │ 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 │ │ │ │ 尺。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業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三 │(一)洗衣。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之 │(二)理髮。 │ 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 │ │ 一 │(三)美容。 │ 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織補。 │ 上之道路。 │ │ │ 住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2.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三 │ 鞋。 │ ○○平方公尺。 │ │ │ 之 │(六)修配鎖。 │3.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物第一│ │ │ 二 │(七)自行車、機車修理│ 、二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 │ │ (限手工)。 │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其餘│ │ │ │(八)圖書出租。 │ 各項均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 │ │(十)溫泉浴室。 │4.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 │ │ │(十一)代客磨刀(限手 │ 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 │ │ │ 工)。 │ 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 │ │ │(十二)汽車保養(限換 │ 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 │ │ │ 輪胎) │ 接面臨六公尺道路並編有門│ │ │ │ │ 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 │ │ │ │ 空避難室。 │ │ ├──┼──────────┼─────────────┼────────┤ │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1.本組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 │ │ │業 │ 一層,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 │ │ 住 │(一)職業介紹所、僱工│ 超過五○○平方公尺,設置│ │ │ 三 │ 介紹所。 │ 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 │ 之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之道路。 │ │ │ 一 │ 。 │2.補習班其設於地下一樓者,│ │ │ │(三)當舖。 │ 應設置獨立之樓梯及出入口│ │ │ 住 │(四)家畜醫院。 │ 。 │ │ │ 三 │(五)補習班(營業樓地 │3.視障按摩業之設置地點應臨│ │ │ 之 │ 板面積超過二○○│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二 │ 平方公尺) │ 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且營│ │ │ │(六)禮服、及其他物品│ 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五│ │ │ │ 出租。 │ ○平方公尺。 │ │ │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 │ │ │ │ 停車所。 │ │ │ │ │(八)裱褙 (藝品裝裱) │ │ │ │ │(九)水電工程、油漆粉│ │ │ │ │ 刷及土木修繕業。│ │ │ │ │(十)病媒防治業及環境│ │ │ │ │ 衛生服務業。 │ │ │ │ │(十一)橋棋社。 │ │ │ │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 │ │ │ │ 業。 │ │ │ │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 │ │ │ │ 型製作業。 │ │ │ │ │(十四)機車修理。 │ │ │ │ │(十五)汽車保養所及洗│ │ │ │ │ 車。 │ │ │ │ │(十六)錄音帶、錄影帶│ │ │ │ │ 轉錄服務業。但不│ │ │ │ │ 包括自行製作。 │ │ │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 │ │ │ │ 安裝(修理) 業 │ │ │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 │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 │(二十)室內裝璜、景觀│ │ │ │ │ 、庭院設計承攬。│ │ │ │ │(二一)派報中心。 │ │ │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 │ │ │ │ 讀(K書中心)、資│ │ │ │ │ 訊網路店。 │ │ │ │ │(二三)產品包裝設計業│ │ │ │ │(二四)機械設備租賃業│ │ │ │ │(二五)產品展示服務業│ │ │ │ │(二六)電影、電視攝製│ │ │ │ │ 及發行業。 │ │ │ ├──┼──────────┼─────────────┼────────┤ │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 │ │ │ 住 │所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 │ │ 三 │(一)不動產之買賣、租│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 之 │ 賃、經紀業。 │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 │ │ │ 一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 │ │ │ ,但不包括營造機│之道路。 │ │ │ 住 │ 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 │ │ 三 │ 。 │ │ │ │ 之 │(三)開發、投資公司。│ │ │ │ 二 │(四)貿易業。 │ │ │ │ │(五)經銷代理業。 │ │ │ │ │(六)報社、通訊社、雜│ │ │ │ │ 誌社、圖書出版業│ │ │ │ │ 、有聲出版業。但│ │ │ │ │ 不包括印刷、錄音│ │ │ │ │ 作業場所。 │ │ │ │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 │ │ │ │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 │(九)資訊業服務業。 │ │ │ │ │(十)顧問服務業。 │ │ │ │ │(十一)速記、打字、晒│ │ │ │ │ 圖、影印、複印、│ │ │ │ │ 油印及刻印業 │ │ │ │ │(十二)翻譯業。 │ │ │ │ │(十三)公證業。 │ │ │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 │ │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 │ │ │ │ 租賃業。 │ │ │ │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 │ │ │ │ │ 地板面積不超過│ │ │ │ │ 二○○平方公尺│ │ │ │ │ )。 │ │ │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 │ │ │ │ 經紀業。 │ │ │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 │ │ │(十九)證券經紀業(不 │ │ │ │ │ 含營業廳)。 │ │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 │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 │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絡│ │ │ │ │ 處。 │ │ │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室│ │ │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之│ │ │ │ │ 場所(現場限作 │ │ │ │ │ 辦公室使用,不│ │ │ │ │ 得專為貯藏、展│ │ │ │ │ 示或作為製造、│ │ │ │ │ 加工、批發、零│ │ │ │ │ 售場所使用,且│ │ │ │ │ 現場不得貯存機│ │ │ │ │ 具)。 │ │ │ ├──┼──────────┼─────────────┼────────┤ │ 住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三 │事務所 │以上之道路。 │ │ │ 之 │(一)律師。 │ │ │ │ 一 │(二)建築師。 │ │ │ │ │(三)會計師。 │ │ │ │ 住 │(四)技師。 │ │ │ │ 三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 │ │ 之 │ 人。 │ │ │ │ 二 │(六)不動產估價師。 │ │ │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 │ │ │ │ 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 住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1.證券交易所及總行設置地點│ │ │ 三 │(一)銀行、合作金庫。│ 應臨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之│ │ │ 之 │(二)信用合作社。 │ 道路,其餘分行或分支機構│ │ │ 一 │(三)農會信用部。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四)證券經紀業。(含 │ 以上之道路。 │ │ │ 住 │ 營業廳) │2.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 │ │ 三 │(五)信託投資業。 │ 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之 │(六)保險業。 │ │ │ │ 二 │(七)證券交易所。 │ │ │ │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 │ │ │ │(九)票券金融業。 │ │ │ ├──┼──────────┼─────────────┼────────┤ │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業 │ 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 │ │ 三 │(一)籃球、網球、桌球│ 樓梯及出入口。 │ │ │ 之 │ 、羽毛球、棒球、│2.除三溫暖限於建物第一層、│ │ │ 一 │ 高爾夫球等球類運│ 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外,│ │ │ │ 動比賽練習場地。│ 其餘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 │ │ 住 │(二)國術館、柔道館、│ 層及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 三 │ 跆拳道館、空手道│3.擬設置之樓層、同層及以下│ │ │ 之 │ 館、劍道館及拳擊│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 │ │ │ 二 │ 、舉重等教練場所│第(四)目撞球房之核準條件 │ │ │ │ 、健身房、韻律房│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 │ │ 。 │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 (│ 接寬度十公尺以道路;營業│ │ │ │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 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 │ │ │ 管制條例規定之械│ 尺以上者,設置地置應臨接│ │ │ │ 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寬度十二公尺以道路,且均│ │ │ │ )。 │ 設有獨立樓梯及出入口。 │ │ │ │(四)保齡球館、撞球房│2.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層及│ │ │ │(五)溜冰場、游泳池。│ 地下第一、二層用 │ │ │ │(六)營業性浴室 (含三│3.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溫暖)。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輸服務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住 │(一)貨櫃、貨運業辦事│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三 │ 處。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之 │(二)公路、市區汽車客│第(三)目旅遊業辦事處之核准│ │ │ 一 │ 運業辦事處。 │條件: │ │ │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客│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運公司辦事處。 │ 以上之道路。 │ │ │ 三 │(四)航空、海運、內河│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之 │ 運輸公司辦事處。│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二 │(五)報關行、快遞辦事│第(五)目報關行之核准條件:│ │ │ │ 處。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五公│ │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客車租賃業車輛調│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度停放場。 │ 第(六)目之核准條件: │ │ │ │(八)船務代理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3.面臨十二公尺 (不含) 以下│ │ │ │ │ 道路者之立體停車塔,應辦│ │ │ │ │ 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本府│ │ │ │ │ 另訂之。 │ │ ├──┼──────────┼─────────────┼────────┤ │住住│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三三│業 │ 尺以上之道路。 │ │ │之之│(一)旅館。 │2.限整幢建築物使用。但同幢│ │ │一二│(二)觀光旅館。 │ 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 │ │ │ │ 均為非住宅使用,並設置獨│ │ │ │ │ 立之直接樓梯及出入口,經│ │ │ │ │ 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 │ │ │ │ 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 │ │ │ │ 之情況下,不在此限。 │ │ │ │ │3.設罝地點臨接道路寬度未達│ │ │ │ │ 三十公尺者,應辦理社區參│ │ │ │ │ 與。 │ │ ├──┼──────────┼─────────────┼────────┤ │住住│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1.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局有關規│ │三三│旅館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定辦理。 │ │之之│ │ 尺以上之道路。 │ │ │一二│ │3.客房一二○間以上。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住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設施,不得妨礙環│ │ 三 │(一)宗祠(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境安寧。 │ │ 之 │(二)教堂。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一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 類似建築物。 │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 │ 住 │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 │ 三 │ │ 離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之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二 │ │ 似建築物須依照本分區前院│ │ │ │ │ 側院(側院未開窗仍應退縮)│ │ │ │ │ 寬度加倍退縮,且申請設置│ │ │ │ │ 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 │ │ │ │ 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 │ │ │ │ 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 │ │ │ │ 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登│ │ │ │ │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 │ │ │ │宗祠及其他類似建藻物申請原│ │ │ │ │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 │ │ │ │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建│ │ │ │ │管、交通、環保、都計等單位│ │ │ │ │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須設置適當之消│ │ 住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 因及防震設施,│ │ 三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不得影響居民之│ │ 之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使用。 │ 安寧。 │ │ 一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第(十二)目之核准條件: │2.須符合公共危險│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物品及高壓氣體│ │ 住 │附屬設備) ,不超過三│ 以上之道路。 │ 安全管理辦法之│ │ 三 │馬力,電熱不超過三千│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規定。 │ │ 之 │瓦 (附屬設備與電熱不│ 使用,惟地面層以上總樓層│3.消音設施應符合│ │ 二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其同層│ 噪音管制法及其│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 及以下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施行細則有關規│ │ │積不超過一○○平方公│ 者亦得設置。 │ 定辦理。 │ │ │尺或地下層有自然通風│ │4.廢水處理應依水│ │ │口 (開窗面積在廠房面│ │ 污染防治法及其│ │ │積七分之一以上) 者,│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定辦理。 │ │ │(一)乳品(冰淇淋)製造│ │5.食品製造應符合│ │ │ 業。 │ │ 食品工廠建築及│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業│ │ 設備之設置標準│ │ │ 。 │ │ 之規定。 │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 │ │(四)製茶業。 │ │ │ │ │(五)即食餐食業。 │ │ │ │ │(六)雜項食品( 食品添│ │ │ │ │ 加物、水產加工食│ │ │ │ │ 品、畜產加工食品│ │ │ │ │ 、農產加工食品之│ │ │ │ │ 酵母粉除外) 製造│ │ │ │ │ 業。 │ │ │ │ │(七)繩、纜、網製造業│ │ │ │ │ 。 │ │ │ │ │(八)漁網製造業。 │ │ │ │ │(九)其他紡織品( 麻紡│ │ │ │ │ 織品除外 )製造業│ │ │ │ │ 。 │ │ │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造│ │ │ │ │ 業。 │ │ │ │ │(十一)紙製品( 含紙容│ │ │ │ │ 器)製造業。 │ │ │ │ │(十二)印刷業( 報社印│ │ │ │ │ 刷廠除外)。 │ │ │ │ │(十三)裝訂業。 │ │ │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業│ │ │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業│ │ │ │ │ 製品(紙傘、人 │ │ │ │ │ 造紙花、人造聖│ │ │ │ │ 誕樹、人造蓪草│ │ │ │ │ 花、香包、米雕│ │ │ │ │ 、瓢刻、貝殼製│ │ │ │ │ 飾物、甲殼製飾│ │ │ │ │ 物、果核製飾物│ │ │ │ │ 、宮燈、印章、│ │ │ │ │ )製造業。 │ │ │ ├──┼──────────┼─────────────┼────────┤ │ 住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四 │ 業 │ 以上道路。 │ │ │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3.病床數一○○床以上者,應│ │ │ │ │ 辦理社區參與。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住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四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 │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 │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四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 │(三)糧食。 │ │ │ │ │(四)蔬果。 │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1.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一)傳統零售市場。 │ 使用。 │ │ │ 四 │ │2.設置地點地界線三○○公尺│ │ │ │ │ 以內,無市場用地或市場管│ │ │ │ │ 理處列管有案之公私有市場│ │ │ │ │ 。 │ │ │ │ │3.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二○│ │ │ │ │ ○平方公尺。 │ │ │ │ │4.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 │ │ │ │ 尺。 │ │ │ │ │5.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6.應經市場管理處之同意。 │ │ │ │ │7.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8.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二)超級市場。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須經市場管理處同│ │ │ │ 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退縮│意。 │ │ │ │ 補足十公尺寬度,其退縮地│ │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另設│ │ │ │ │ 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 │ │ │ │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 │ │2.以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為限│ │ │ │ │ ,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 │ │ │ 。 │ │ │ │ │3.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場所│ │ │ │ │4.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甲組 │ 以上之道路。 │ │ │ │(一)中西藥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書籍、紙張、文具│ 使用。 │ │ │ 住 │ 及體育用品。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四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清│ ○○平方公尺。 │ │ │ │ 潔器材。 │另第(二)、(六) 、 (十八)目│ │ │ │(四)水電器材。 │之核准條件為: │ │ │ │(五)日用百貨。(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樓地板面積三○○平方│ 以上之道路。 │ │ │ │公尺以上,未滿五○○│2.設置之樓層,限於建物第二│ │ │ │平方公尺者) │ 層以下及地下一層,其同層│ │ │ │(六)古玩、藝品。 │ 及以下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 │ │ │(七)地毯。 │ 。 │ │ │ │(八)鮮花、禮品。 │ │ │ │ │(九)鐘錶、眼鏡。 │ │ │ │ │(十)照相器材。 │ │ │ │ │(十一)縫紉用品。 │ │ │ │ │(十二)珠寶、首飾。 │ │ │ │ │(十三)獵具、釣具。 │ │ │ │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 │ │ │ │ 他布料。 │ │ │ │ │(十五)皮件及皮箱。 │ │ │ │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 │ │ │ │ 環境衛生用藥。 │ │ │ │ │(十七)茶葉及茶具。 │ │ │ │ │(十八)集郵、錢幣。 │ │ │ │ │(十九)估衣。 │ │ │ │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 │ │ │ │ 用品。 │ │ │ │ │(二一)觀賞魚類。 │ │ │ │ │(二二)假髮 │ │ │ │ │(二三)獎券 │ │ │ │ │(二四)瓷器、陶器、 │ │ │ │ │ 搪器。 │ │ │ │ │(二五)印刷品。 │ │ │ │ │(二六)郵購社。 │ │ │ │ │(二七)五金(不含建材)│ │ │ │ │(二八)唱片、錄音帶、│ │ │ │ │ 錄影節目帶。 │ │ │ │ │(二九)玩具。 │ │ │ ├──┼──────────┼─────────────┼────────┤ │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住 │乙組 │ 以上之道路。 │ │ │ 四 │(一)空氣調節工程器材│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及地下│ │ │ │(二)電器、自行車及其│ 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 │ │ │ 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 │ │ │(三)音響視聽器材。 │ 供住宅使用。 │ │ │ │(四)汽車、機車、機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 │ │ │ 器具及其零件、附│ ○○○平方公尺。 │ │ │ │ 屬用品等之出售或│ │ │ │ │ 展示。 │ │ │ │ │(五)科學儀器。 │ │ │ │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業│ │ │ │ │ 用機器。 │ │ │ │ │(七)度量衡器。但不包│ │ │ │ │ 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 │ │ │(八)瓦斯爐、熱水器及│ │ │ │ │ 其廚具。 │ │ │ │ │(九)家具、裝潢、木器│ │ │ │ │ 、籐器。 │ │ │ │ │(十)玻璃及鏡框。 │ │ │ │ │(十一)樂器。 │ │ │ │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具│ │ │ │ │ 香燭用品。 │ │ │ │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其│ │ │ │ │ 軟體。 │ │ │ │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邊│ │ │ │ │ 設備。 │ │ │ │ │(十五)日用百貨( 營業│ │ │ │ │ 樓地板面積五○○│ │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十六)運動器材。 │ │ │ │ │(十七)光電器材。 │ │ │ │ │(十八)醫療器材。 │ │ │ │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室│ │ │ │ │ 用配件。 │ │ │ │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 │ │ │(二一)軸承鋼珠。 │ │ │ │ │(二二)刀具。 │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 以上之道路。 │ │ │ │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尺之左列各款: │ 使用。 │ │ │ 四 │(一)冰果店。 │ │ │ │ │(二)點心店。 │ │ │ │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五)自助餐廳。 │ │ │ │ │(六)泡沫紅茶店。 │ │ │ │ │(七)餐廳(館)。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業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四 │(一)洗衣。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二)理髮。 │ 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 │ │ │(三)美容。 │ 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織補。 │ 上之道路。 │ │ │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2.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 鞋。 │ ○○平方公尺。 │ │ │ │(六)修配鎖。 │3.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物第一│ │ │ │(七)自行車、機車修理│ 、二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 │ │ (限手工)。 │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其餘│ │ │ │(八)圖書出租。 │ 各項均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 │ │(十)溫泉浴室。 │4.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 │ │ │(十一)代客磨刀(限手 │ 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 │ │ │ 工)。 │ 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 │ │ │(十二)汽車保養(限換 │ 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 │ │ │ 輪胎) │ 接面臨六公尺道路並編有門│ │ │ │ │ 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 │ │ │ │ 空避難室。 │ │ ├──┼──────────┼─────────────┼────────┤ │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1.本組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 │ │ │業 │ 一層,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 │ │ 住 │(一)職業介紹所、僱工│ 超過五○○平方公尺,設置│ │ │ 四 │ 介紹所。 │ 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 │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之道路。 │ │ │ │ 。 │2.補習班其設於地下一樓者,│ │ │ │(三)當舖。 │ 應設置獨立之樓梯及出入口│ │ │ │(四)家畜醫院。 │ 。 │ │ │ │(五)補習班(營業樓地 │3.視障按摩業之設置地點應臨│ │ │ │ 板面積超過二○○│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平方公尺) │ 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且營│ │ │ │(六)禮服、及其他物品│ 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五│ │ │ │ 出租。 │ ○平方公尺。 │ │ │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 │ │ │ │ 停車所。 │ │ │ │ │(八)裱褙 (藝品裝裱) │ │ │ │ │(九)水電工程、油漆粉│ │ │ │ │ 刷及土木修繕業。│ │ │ │ │(十)病媒防治業及環境│ │ │ │ │ 衛生服務業。 │ │ │ │ │(十一)橋棋社。 │ │ │ │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 │ │ │ │ 業。 │ │ │ │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 │ │ │ │ 型製作業。 │ │ │ │ │(十四)機車修理。 │ │ │ │ │(十六)錄音帶、錄影帶│ │ │ │ │ 轉錄服務業。但不│ │ │ │ │ 包括自行製作。 │ │ │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 │ │ │ │ 安裝(修理) 業 │ │ │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 │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 │(二十)室內裝璜、景觀│ │ │ │ │ 、庭院設計承攬。│ │ │ │ │(二一)派報中心。 │ │ │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 │ │ │ │ 讀(K書中心)、資│ │ │ │ │ 訊網路店。 │ │ │ │ │(二三)產品包裝設計業│ │ │ │ │(二四)機械設備租賃業│ │ │ │ │(二五)產品展示服務業│ │ │ │ │(二六)電影、電視攝製│ │ │ │ │ 及發行業。 │ │ │ ├──┼──────────┼─────────────┼────────┤ │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 │ │ 住 │所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 │ 四 │(一)不動產之買賣、租│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 賃、經紀業。 │ 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 │ │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 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 │ │ ,但不包括營造機│ 之道路。 │ │ │ │ 具及建材儲放場所│2.限於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 │ │ │ 。 │ 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 │ │ │ │(三)開發、投資公司。│ │ │ │ │(四)貿易業。 │ │ │ │ │(五)經銷代理業。 │ │ │ │ │(六)報社、通訊社、雜│ │ │ │ │ 誌社、圖書出版業│ │ │ │ │ 、有聲出版業。但│ │ │ │ │ 不包括印刷、錄音│ │ │ │ │ 作業場所。 │ │ │ │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 │ │ │ │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 │(九)資訊業服務業。 │ │ │ │ │(十)顧問服務業。 │ │ │ │ │(十一)速記、打字、晒│ │ │ │ │ 圖、影印、複印、│ │ │ │ │ 油印及刻印業 │ │ │ │ │(十二)翻譯業。 │ │ │ │ │(十三)公證業。 │ │ │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 │ │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 │ │ │ │ 租賃業。 │ │ │ │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 │ │ │ │ │ 地板面積不超過│ │ │ │ │ 二○○平方公尺│ │ │ │ │ )。 │ │ │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 │ │ │ │ 經紀業。 │ │ │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 │ │ │(十九)證券經紀業(不 │ │ │ │ │ 含營業廳)。 │ │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 │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 │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絡│ │ │ │ │ 處。 │ │ │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室│ │ │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之│ │ │ │ │ 場所(現場限作 │ │ │ │ │ 辦公室使用,不│ │ │ │ │ 得專為貯藏、展│ │ │ │ │ 示或作為製造、│ │ │ │ │ 加工、批發、零│ │ │ │ │ 售場所使用,且│ │ │ │ │ 現場不得貯存機│ │ │ │ │ 具)。 │ │ │ ├──┼──────────┼─────────────┼────────┤ │ 住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 │事務所 │上之道路。 │ │ │ │(一)律師。 │ │ │ │ │(二)建築師。 │ │ │ │ │(三)會計師。 │ │ │ │ │(四)技師。 │ │ │ │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 │ │ │ 人。 │ │ │ │ │(六)不動產估價師。 │ │ │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 │ │ │ │ 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1.設置機構僅限於分行或分支│ │ │ 住 │(一)銀行、合作金庫。│ 機構,其設置地點應臨接寬│ │ │ 四 │(二)信用合作社。 │ 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三)農會信用部。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四)信託投資業。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五)保險業。 │ │ │ ├──┼──────────┼─────────────┼────────┤ │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業 │ 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 │ │ 四 │(一)籃球、網球、桌球│ 樓梯及出入口。 │ │ │ │ 、羽毛球、棒球、│2.除三溫暖限於建物第一層、│ │ │ │ 高爾夫球等球類運│ 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外,│ │ │ │ 動比賽練習場地。│ 其餘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 │ │ │(二)國術館、柔道館、│ 層及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 │ 跆拳道館、空手道│3.擬設置之樓層、同層及以下│ │ │ │ 館、劍道館及拳擊│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 │ │ │ │ 、舉重等教練場所│ │ │ │ │ 、健身房、韻律房│ │ │ │ │ 。 │ │ │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 (│ │ │ │ │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 │ │ │ │ 管制條例規定之械│ │ │ │ │ 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 │ │ │ )。 │ │ │ │ │(四)保齡球館、撞球房│ │ │ │ │(五)溜冰場、游泳池。│ │ │ │ │(六)營業性浴室 (含三│ │ │ │ │ 溫暖)。 │ │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 以上之道路。 │ │ │ 四 │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3.營業性停車空間面臨十二公│ │ │ │ │ 尺 (不含) 以下道路之立體│ │ │ │ │ 停車塔,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其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業 │ 尺以上之道路。 │ │ │ 四 │(一)旅館。 │2.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 │ │ │(二)觀光旅館。 │3.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1.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依觀光局有關規定│ │ 住 │旅館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辦理。 │ │ 四 │ │ 尺以上之道路。 │ │ │ │ │3.客房一二○間以上。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住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設施,不得妨礙環│ │ 四 │(一)宗祠(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境安寧。 │ │ │(二)教堂。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 類似建築物。 │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 │ │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 │ 似建築物須依照本分區前院│ │ │ │ │ 側院(側院未開窗仍應退縮)│ │ │ │ │ 寬度加倍退縮,且申請設置│ │ │ │ │ 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 │ │ │ │ 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 │ │ │ │ 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 │ │ │ │ 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登│ │ │ │ │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 │ │ │ │宗祠及其他類似建藻物申請原│ │ │ │ │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 │ │ │ │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建│ │ │ │ │管、交通、環保、都計等單位│ │ │ │ │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須設置適當之消│ │ 住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 因及防震設施,│ │ 四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不得影響居民之│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使用。 │ 安寧。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2.須符合公共危險│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物品及高壓氣體│ │ │附屬設備) ,不超過三│ │ 安全管理辦法之│ │ │馬力,電熱不超過三千│ │ 規定。 │ │ │瓦 (附屬設備與電熱不│ │3.消音設施應符合│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 噪音管制法及其│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積不超過一○○平方公│ │ 定辦理。 │ │ │尺或地下層有自然通風│ │4.廢水處理應依水│ │ │口 (開窗面積在廠房面│ │ 污染防治法及其│ │ │積七分之一以上) 者,│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定辦理。 │ │ │(一)乳品(冰淇淋)製造│ │5.食品製造應符合│ │ │ 業。 │ │ 食品工廠建築及│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業│ │ 設備之設置標準│ │ │ 。 │ │ 之規定。 │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 │ │(四)製茶業。 │ │ │ │ │(五)即食餐食業。 │ │ │ │ │(六)雜項食品( 食品添│ │ │ │ │ 加物、水產加工食│ │ │ │ │ 品、畜產加工食品│ │ │ │ │ 、農產加工食品之│ │ │ │ │ 酵母粉除外) 製造│ │ │ │ │ 業。 │ │ │ │ │(七)繩、纜、網製造業│ │ │ │ │ 。 │ │ │ │ │(八)漁網製造業。 │ │ │ │ │(九)其他紡織品( 麻紡│ │ │ │ │ 織品除外 )製造業│ │ │ │ │ 。 │ │ │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造│ │ │ │ │ 業。 │ │ │ │ │(十一)紙製品( 含紙容│ │ │ │ │ 器)製造業。 │ │ │ │ │(十二)印刷業( 報社印│ │ │ │ │ 刷廠除外)。 │ │ │ │ │(十三)裝訂業。 │ │ │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業│ │ │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業│ │ │ │ │ 製品(紙傘、人 │ │ │ │ │ 造紙花、人造聖│ │ │ │ │ 誕樹、人造蓪草│ │ │ │ │ 花、香包、米雕│ │ │ │ │ 、瓢刻、貝殼製│ │ │ │ │ 飾物、甲殼製飾│ │ │ │ │ 物、果核製飾物│ │ │ │ │ 、宮燈、印章、│ │ │ │ │ )製造業。 │ │ │ ├──┼──────────┼─────────────┼────────┤ │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須設置適當之消│ │ 住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 因及防震設施,│ │ 四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2.限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 不得影響居民之│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用。 │ 安寧。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2.須符合公共危險│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物品及高壓氣體│ │ │附屬設備) ,不超過十│ │ 安全管理辦法之│ │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 │ 規定。 │ │ │十千瓦 (附屬設備與電│ │3.消音設施應符合│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噪音管制法及其│ │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板面積不超過三○○平│ │ 定辦理。 │ │ │方公尺者。 │ │4.廢水處理應依水│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污染防治法及其│ │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立│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 之工業。 │ │ 定辦理。 │ │ │(二)碾穀業。 │ │5.食品製造應符合│ │ │(三)調味品(香料調配)│ │ 食品工廠建築及│ │ │ 製造業。 │ │ 設備之設置標準│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造│ │ 之規定。 │ │ │ 業。 │ │ │ │ │(五)針織業。 │ │ │ │ │(六)毯、氈製造業。 │ │ │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 │(八)皮革製品(含皮鞋)│ │ │ │ │ 製造業。 │ │ │ │ │(九)印刷業(報社印刷 │ │ │ │ │ 廠)。 │ │ │ │ │(十)製版業。 │ │ │ │ │(十一)化粧品業。但不│ │ │ │ │ 包括肥皂、香皂、│ │ │ │ │ 藥皂等之製造。 │ │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業│ │ │ │ │ 。 │ │ │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業│ │ │ │ │ 。 │ │ │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理│ │ │ │ │ 設備製造業。 │ │ │ │ │(十五)視廳電子產品製│ │ │ │ │ 造業。 │ │ │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製│ │ │ │ │ 造業。 │ │ │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子│ │ │ │ │ 機械器材(電工 │ │ │ │ │ 器材)製造修配業 │ │ │ │ │(十八)汽車零件(電器 │ │ │ │ │ 裝置)製造業。 │ │ │ │ │(十九)科學、光學及工│ │ │ │ │ 業等精密器械製造│ │ │ │ │ 業。 │ │ │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 │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設│ │ │ │ │ 備製造業。 │ │ │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屬│ │ │ │ │ 製品製造業。 │ │ │ │ │(二三)製冰業。 │ │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 │ │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 │ │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 │ │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 │ │ │不受前項之限制。 │ │ │ │ 住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應依環境檢驗測定│ │ 四 │如左: │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 │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 │ │ │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 │ │ │辦法辦理。 │ ├──┼──────────┼─────────────┼────────┤ │ 住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四 │ 業 │ 以上道路。 │ │ │ 之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一 │ │3.病床數一○○床以上者,應│ │ │ │ │ 辦理社區參與。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住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四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之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一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住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四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之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一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 │(三)糧食。 │ │ │ │ │(四)蔬果。 │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1.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一)傳統零售市場。 │ 使用。 │ │ │ 四 │ │2.設置地點地界線三○○公尺│ │ │ 之 │ │ 以內,無市場用地或市場管│ │ │ 逼 │ │ 理處列管有案之公私有市場│ │ │ │ │ 。 │ │ │ │ │3.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二○│ │ │ │ │ ○平方公尺。 │ │ │ │ │4.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五公│ │ │ │ │ 尺。 │ │ │ │ │5.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6.應經市場管理處之同意。 │ │ │ │ │7.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8.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超級市場。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須經市場管理處同│ │ │ │ 以上之道路,不足者應退縮│意。 │ │ │ │ 補足十公尺寬度,其退縮地│ │ │ │ │ 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另設│ │ │ │ │ 專用出入口、樓梯、通道,│ │ │ │ │ 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 │ │2.以地面一層及地下一層為限│ │ │ │ │ ,樓層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 │ │ │ 。 │ │ │ │ │3.應設生鮮處理室及理貨場所│ │ │ │ │4.應設置適當之廢棄物儲存設│ │ │ │ │ 施。 │ │ ├──┼──────────┼─────────────┼────────┤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甲組 │ 以上之道路。 │ │ │ │(一)中西藥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二)書籍、紙張、文具│ 使用。 │ │ │ 住 │ 及體育用品。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四 │(三)化粧美容用品及清│ ○○平方公尺。 │ │ │ 之 │ 潔器材。 │ │ │ │ 一 │(四)水電器材。 │ │ │ │ │(五)日用百貨。(營業 │ │ │ │ │樓地板面積三○○平方│ │ │ │ │公尺以上,未滿五○○│ │ │ │ │平方公尺者) │ │ │ │ │(六)古玩、藝品。 │ │ │ │ │(七)地毯。 │ │ │ │ │(八)鮮花、禮品。 │ │ │ │ │(九)鐘錶、眼鏡。 │ │ │ │ │(十)照相器材。 │ │ │ │ │(十一)縫紉用品。 │ │ │ │ │(十二)珠寶、首飾。 │ │ │ │ │(十三)獵具、釣具。 │ │ │ │ │(十四)呢絨、綢緞及其│ │ │ │ │ 他布料。 │ │ │ │ │(十五)皮件及皮箱。 │ │ │ │ │(十六)醫療用品及一般│ │ │ │ │ 環境衛生用藥。 │ │ │ │ │(十七)茶葉及茶具。 │ │ │ │ │(十八)集郵、錢幣。 │ │ │ │ │(十九)估衣。 │ │ │ │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 │ │ │ │ 用品。 │ │ │ │ │(二一)觀賞魚類。 │ │ │ │ │(二二)假髮 │ │ │ │ │(二三)獎券 │ │ │ │ │(二四)瓷器、陶器、 │ │ │ │ │ 搪器。 │ │ │ │ │(二五)印刷品。 │ │ │ │ │(二六)郵購社。 │ │ │ │ │(二七)五金(不含建材)│ │ │ │ │(二八)唱片、錄音帶、│ │ │ │ │ 錄影節目帶。 │ │ │ │ │(二九)玩具。 │ │ │ ├──┼──────────┼─────────────┼────────┤ │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住 │乙組 │ 以上之道路。 │ │ │ 四 │(一)空氣調節工程器材│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及地下│ │ │ 之 │(二)電器、自行車及其│ 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 │ │ 一 │ 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 │ │ │(三)音響視聽器材。 │ 供住宅使用。 │ │ │ │(四)汽車、機車、機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 │ │ │ 器具及其零件、附│ ○○○平方公尺。 │ │ │ │ 屬用品等之出售或│ │ │ │ │ 展示。 │ │ │ │ │(五)科學儀器。 │ │ │ │ │(六)打字機及其他事業│ │ │ │ │ 用機器。 │ │ │ │ │(七)度量衡器。但不包│ │ │ │ │ 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 │ │ │(八)瓦斯爐、熱水器及│ │ │ │ │ 其廚具。 │ │ │ │ │(九)家具、裝潢、木器│ │ │ │ │ 、籐器。 │ │ │ │ │(十)玻璃及鏡框。 │ │ │ │ │(十一)樂器。 │ │ │ │ │(十二)手工藝品及佛具│ │ │ │ │ 香燭用品。 │ │ │ │ │(十三)電視遊樂器及其│ │ │ │ │ 軟體。 │ │ │ │ │(十四)資訊器材及週邊│ │ │ │ │ 設備。 │ │ │ │ │(十五)日用百貨( 營業│ │ │ │ │ 樓地板面積五○○│ │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十六)運動器材。 │ │ │ │ │(十七)光電器材。 │ │ │ │ │(十八)醫療器材。 │ │ │ │ │(十九)衛生瓷器及浴室│ │ │ │ │ 用配件。 │ │ │ │ │(二十)化工機械器材。│ │ │ │ │(二一)軸承鋼珠。 │ │ │ │ │(二二)刀具。 │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 以上之道路。 │ │ │ │積不超過一五○平方公│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住 │尺之左列各款: │ 使用。 │ │ │ 四 │(一)冰果店。 │ │ │ │ 之 │(二)點心店。 │ │ │ │ 一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五)自助餐廳。 │ │ │ │ │(六)泡沫紅茶店。 │ │ │ │ │(七)餐廳(館)。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一)營業樓地板面積規│ 尺以上之道路。 │ │ │ 四 │ 模大於前組規定之│2.限於建物第一、二層及地下│ │ │ 之 │ 飲食業。 │ 一層使用。設於第二層者,│ │ │ 一 │(二)酒店。(營業樓地 │ 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應非│ │ │ │ 板面積不超過一五│ 供住宅使用。 │ │ │ │ ○平方公尺者。) │3.除第(二)目外,營業樓地板│ │ │ │ │ 面積不得超過五○○平方公│ │ │ │ │ 尺。 │ │ ├──┼──────────┼─────────────┼────────┤ │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 │ │ 住 │業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 │ │ 四 │(一)洗衣。 │ 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 │ │ 之 │(二)理髮。 │ 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 │ │ 一 │(三)美容。 │ 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織補。 │ 上之道路。 │ │ │ │(五)傘、皮鞋修補及擦│2.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 │ │ │ 鞋。 │ ○○平方公尺。 │ │ │ │(六)修配鎖。 │3.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物第一│ │ │ │(七)自行車、機車修理│ 、二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 │ │ │ (限手工)。 │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其餘│ │ │ │(八)圖書出租。 │ 各項均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九)錄影節目帶出租。│ 。 │ │ │ │(十)溫泉浴室。 │4.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 │ │ │(十一)代客磨刀(限手 │ 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 │ │ │ 工)。 │ 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 │ │ │(十二)汽車保養(限換 │ 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 │ │ │ 輪胎) │ 接面臨六公尺道路並編有門│ │ │ │ │ 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 │ │ │ │ 空避難室。 │ │ ├──┼──────────┼─────────────┼────────┤ │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1.本組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 │ │ │業 │ 一層,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 │ │ 住 │(一)職業介紹所、僱工│ 超過五○○平方公尺,設置│ │ │ 四 │ 介紹所。 │ 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 │ │ 之 │(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之道路。 │ │ │ 一 │ 。 │2.補習班其設於地下一樓者,│ │ │ │(三)當舖。 │ 應設置獨立之樓梯及出入口│ │ │ │(四)家畜醫院。 │ 。 │ │ │ │(五)補習班(營業樓地 │3.視障按摩業之設置地點應臨│ │ │ │ 板面積超過二○○│ 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平方公尺) │ 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且營│ │ │ │(六)禮服、及其他物品│ 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五│ │ │ │ 出租。 │ ○平方公尺。 │ │ │ │(七)搬場業,但不包括│ │ │ │ │ 停車所。 │ │ │ │ │(八)裱褙 (藝品裝裱) │ │ │ │ │(九)水電工程、油漆粉│ │ │ │ │ 刷及土木修繕業。│ │ │ │ │(十)病媒防治業及環境│ │ │ │ │ 衛生服務業。 │ │ │ │ │(十一)橋棋社。 │ │ │ │ │(十二)照相及軟片沖印│ │ │ │ │ 業。 │ │ │ │ │(十三)招牌廣告物及模│ │ │ │ │ 型製作業。 │ │ │ │ │(十四)機車修理。 │ │ │ │ │(十五)汽車保養所及洗│ │ │ │ │ 車。 │ │ │ │ │(十六)錄音帶、錄影帶│ │ │ │ │ 轉錄服務業。但不│ │ │ │ │ 包括自行製作。 │ │ │ │ │(十七)汽車里程計費錶│ │ │ │ │ 安裝(修理) 業 │ │ │ │ │(十八)視障按摩業。 │ │ │ │ │(十九)寵物美容百貨。│ │ │ │ │(二十)室內裝璜、景觀│ │ │ │ │ 、庭院設計承攬。│ │ │ │ │(二一)派報中心。 │ │ │ │ │(二二)提供場地供人閱│ │ │ │ │ 讀(K書中心)、資│ │ │ │ │ 訊網路店。 │ │ │ │ │(二三)產品包裝設計業│ │ │ │ │(二四)機械設備租賃業│ │ │ │ │(二五)產品展示服務業│ │ │ │ │(二六)電影、電視攝製│ │ │ │ │ 及發行業。 │ │ │ ├──┼──────────┼─────────────┼────────┤ │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 │ │ 住 │所 │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四 │(一)不動產之買賣、租│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 │ 之 │ 賃、經紀業。 │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 │ │ 一 │(二)建築公司及營造業│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但不包括營造機│ │ │ │ │ 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 │ │ │ 。 │ │ │ │ │(三)開發、投資公司。│ │ │ │ │(四)貿易業。 │ │ │ │ │(五)經銷代理業。 │ │ │ │ │(六)報社、通訊社、雜│ │ │ │ │ 誌社、圖書出版業│ │ │ │ │ 、有聲出版業。但│ │ │ │ │ 不包括印刷、錄音│ │ │ │ │ 作業場所。 │ │ │ │ │(七)廣告業及傳播業。│ │ │ │ │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 │ │(八)徵信業及保全業。│ │ │ │ │(九)資訊業服務業。 │ │ │ │ │(十)顧問服務業。 │ │ │ │ │(十一)速記、打字、晒│ │ │ │ │ 圖、影印、複印、│ │ │ │ │ 油印及刻印業 │ │ │ │ │(十二)翻譯業。 │ │ │ │ │(十三)公證業。 │ │ │ │ │(十四)星象堪輿業。 │ │ │ │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 │ │ │ │ 租賃業。 │ │ │ │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 │ │ │ │ │ 地板面積不超過│ │ │ │ │ 二○○平方公尺│ │ │ │ │ )。 │ │ │ │ │(十七)專營複委託期貨│ │ │ │ │ 經紀業。 │ │ │ │ │(十八)證券金融業。 │ │ │ │ │(十九)證券經紀業(不 │ │ │ │ │ 含營業廳)。 │ │ │ │ │(二十)電信加值網路。│ │ │ │ │(二一)土木包工業。 │ │ │ │ │(二二)電腦傳呼業。 │ │ │ │ │(二三)外國保險業聯絡│ │ │ │ │ 處。 │ │ │ │ │(二四)剪接錄音工作室│ │ │ │ │(二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二六)其他僅供辦公之│ │ │ │ │ 場所(現場限作 │ │ │ │ │ 辦公室使用,不│ │ │ │ │ 得專為貯藏、展│ │ │ │ │ 示或作為製造、│ │ │ │ │ 加工、批發、零│ │ │ │ │ 售場所使用,且│ │ │ │ │ 現場不得貯存機│ │ │ │ │ 具)。 │ │ │ │ │ │ │ │ ├──┼──────────┼─────────────┼────────┤ │ 住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四 │事務所 │上之道路。 │ │ │ 之 │(一)律師。 │ │ │ │ 一 │(二)建築師。 │ │ │ │ │(三)會計師。 │ │ │ │ │(四)技師。 │ │ │ │ │(五)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 │ │ │ 人。 │ │ │ │ │(六)不動產估價師。 │ │ │ │ │(七)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使用樓地板面積不│ │ │ │ │ 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 │ │ │ ├──┼──────────┼─────────────┼────────┤ │ 住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1.證券交易所及總行設置地點│ │ │ 四 │(一)銀行、合作金庫。│ 應臨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之│ │ │ 之 │(二)信用合作社。 │ 道路,其餘分行或分支機構│ │ │ 一 │(三)農會信用部。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四)證券經紀業。(含 │ 以上之道路。 │ │ │ │ 營業廳) │2.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下│ │ │ │(五)信託投資業。 │ 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六)保險業。 │ │ │ │ │(七)證券交易所。 │ │ │ │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 │ │ │ │(九)票券金融業。 │ │ │ ├──┼──────────┼─────────────┼────────┤ │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住 │業 │ 尺以上之道路,並設有獨立│ │ │ 四 │(一)籃球、網球、桌球│ 樓梯及出入口。 │ │ │ 之 │ 、羽毛球、棒球、│2.除三溫暖限於建物第一層、│ │ │ 一 │ 高爾夫球等球類運│ 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外,│ │ │ │ 動比賽練習場地。│ 其餘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 │ │ │(二)國術館、柔道館、│ 層及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 │ 跆拳道館、空手道│3.擬設置之樓層、同層及以下│ │ │ │ 館、劍道館及拳擊│ 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 │ │ │ │ 、舉重等教練場所│第(四)目撞球房之核准條件:│ │ │ │ 、健身房、韻律房│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 │ │ │ 。 │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 │ │ │(三)室內射擊練習場 (│ 接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營│ │ │ │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 業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 │ │ │ 管制條例規定之械│ 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臨│ │ │ │ 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 │ │ │ )。 │ 且均設有獨立樓梯及出人口│ │ │ │(四)保齡球館、撞球房│ 。 │ │ │ │(五)溜冰場、游泳池。│2.限於建物第一層、第二層及│ │ │ │(六)營業性浴室 (含三│ 地下第一、二層使用。 │ │ │ │ 溫暖)。 │3.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輸服務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住 │(一)貨櫃、貨運業辦事│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四 │ 處。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之 │(二)公路、市區汽車客│第(三)目旅遊業辦事處之核准│ │ │ 一 │ 運業辦事處。 │條件: │ │ │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客│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運公司辦事處。 │ 以上之道路。 │ │ │ │(四)航空、海運、內河│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運輸公司辦事處。│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五)報關行、快遞辦事│第(五)目報關之核准條件: │ │ │ │ 處。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五公│ │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客車租賃業車輛調│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度停放場。 │第(六)目之核准條件: │ │ │ │(八)船務代理業。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3.面臨十二公尺(不含)以下道│ │ │ │ │ 路者之立體停車塔,應辦理│ │ │ │ │ 社區參與,其規定由本府另│ │ │ │ │ 訂之。 │ │ ├──┼──────────┼─────────────┼────────┤ │ 住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四 │業 │ 尺以上之道路。 │ │ │ 之 │(一)旅館。 │2.限整幢建築物使用。但同幢│ │ │ 一 │(二)觀光旅館。 │ 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 │ │ │ │ 均為非住宅使用,並設置獨│ │ │ │ │ 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經│ │ │ │ │ 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 │ │ │ │ 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 │ │ │ │ 之情況下,不在此限。 │ │ │ │ │3.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寬度未達│ │ │ │ │ 三十公尺者,應辦理社區參│ │ │ │ │ 與。 │ │ ├──┼──────────┼─────────────┼────────┤ │ 住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1.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局有關規│ │ 四 │旅館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定辦理。 │ │ 之 │ │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一 │ │3.客房一二○間以上。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住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設施,不得妨礙環│ │ 四 │(一)宗祠(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境安寧。 │ │ 之 │(二)教堂。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一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 類似建築物。 │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 │ │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 │ 似建築物須依照本分區前院│ │ │ │ │ 側院(側院未開窗仍應退縮)│ │ │ │ │ 寬度加倍退縮,且申請設置│ │ │ │ │ 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 │ │ │ │ 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 │ │ │ │ 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 │ │ │ │ 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登│ │ │ │ │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 │ │ │ │宗祠及其他類似建藻物申請原│ │ │ │ │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 │ │ │ │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建│ │ │ │ │管、交通、環保、都計等單位│ │ │ │ │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須設置適當之消│ │ 住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 因及防震設施,│ │ 四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不得影響居民之│ │ 之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使用。 │ 安寧。 │ │ 一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第(十二)目之核准條件: │2.須符合公共危險│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物品及高壓氣體│ │ │附屬設備) ,不超過三│ 以上之道路。 │ 安全管理辦法之│ │ │馬力,電熱不超過三千│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規定。 │ │ │瓦 (附屬設備與電熱不│ 使用,惟地面層以上總樓層│3.消音設施應符合│ │ │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其同層│ 噪音管制法及其│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 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 施行細則有關規│ │ │積不超過一○○平方公│ 用者亦得設置。 │ 定辦理。 │ │ │尺或地下層有自然通風│ │4.廢水處理應依水│ │ │口 (開窗面積在廠房面│ │ 污染防治法及其│ │ │積七分之一以上) 者,│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定辦理。 │ │ │(一)乳品(冰淇淋)製造│ │5.食品製造應符合│ │ │ 業。 │ │ 食品工廠建築及│ │ │(二)糖果及麵食烘焙業│ │ 設備之設置標準│ │ │ 。 │ │ 之規定。 │ │ │(三)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 │ │(四)製茶業。 │ │ │ │ │(五)即食餐食業。 │ │ │ │ │(六)雜項食品( 食品添│ │ │ │ │ 加物、水產加工食│ │ │ │ │ 品、畜產加工食品│ │ │ │ │ 、農產加工食品之│ │ │ │ │ 酵母粉除外) 製造│ │ │ │ │ 業。 │ │ │ │ │(七)繩、纜、網製造業│ │ │ │ │ 。 │ │ │ │ │(八)漁網製造業。 │ │ │ │ │(九)其他紡織品( 麻紡│ │ │ │ │ 織品除外 )製造業│ │ │ │ │ 。 │ │ │ │ │(十)成衣及服飾品製造│ │ │ │ │ 業。 │ │ │ │ │(十一)紙製品( 含紙容│ │ │ │ │ 器)製造業。 │ │ │ │ │(十二)印刷業( 報社印│ │ │ │ │ 刷廠除外)。 │ │ │ │ │(十三)裝訂業。 │ │ │ │ │(十四)印刷有關服務業│ │ │ │ │(十五)未分類雜項工業│ │ │ │ │ 製品(紙傘、人 │ │ │ │ │ 造紙花、人造聖│ │ │ │ │ 誕樹、人造蓪草│ │ │ │ │ 花、香包、米雕│ │ │ │ │ 、瓢刻、貝殼製│ │ │ │ │ 飾物、甲殼製飾│ │ │ │ │ 物、果核製飾物│ │ │ │ │ 、宮燈、印章、│ │ │ │ │ )製造業。 │ │ │ ├──┼──────────┼─────────────┼────────┤ │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須設置適當之消│ │ 住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 因及防震設施,│ │ 四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2.限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 不得影響居民之│ │ 之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用。 │ 安寧。 │ │ 一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2.須符合公共危險│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物品及高壓氣體│ │ │附屬設備) ,不超過十│ │ 安全管理辦法之│ │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 │ 規定。 │ │ │十千瓦 (附屬設備與電│ │3.消音設施應符合│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噪音管制法及其│ │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板面積不超過三○○平│ │ 定辦理。 │ │ │方公尺者。 │ │4.廢水處理應依水│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污染防治法及其│ │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立│ │ 施行細則有關規│ │ │ 之工業。 │ │ 定辦理。 │ │ │(二)碾穀業。 │ │5.食品製造應符合│ │ │(三)調味品(香料調配)│ │ 食品工廠建築及│ │ │ 製造業。 │ │ 設備之設置標準│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造│ │ 之規定。 │ │ │ 業。 │ │ │ │ │(五)針織業。 │ │ │ │ │(六)毯、氈製造業。 │ │ │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 │(八)皮革製品(含皮鞋)│ │ │ │ │ 製造業。 │ │ │ │ │(九)印刷業(報社印刷 │ │ │ │ │ 廠)。 │ │ │ │ │(十)製版業。 │ │ │ │ │(十一)化粧品業。但不│ │ │ │ │ 包括肥皂、香皂、│ │ │ │ │ 藥皂等之製造。 │ │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業│ │ │ │ │ 。 │ │ │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業│ │ │ │ │ 。 │ │ │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理│ │ │ │ │ 設備製造業。 │ │ │ │ │(十五)視廳電子產品製│ │ │ │ │ 造業。 │ │ │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製│ │ │ │ │ 造業。 │ │ │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子│ │ │ │ │ 機械器材(電工 │ │ │ │ │ 器材)製造修配業 │ │ │ │ │(十八)汽車零件(電器 │ │ │ │ │ 裝置)製造業。 │ │ │ │ │(十九)科學、光學及工│ │ │ │ │ 業等精密器械製造│ │ │ │ │ 業。 │ │ │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 │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設│ │ │ │ │ 備製造業。 │ │ │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屬│ │ │ │ │ 製品製造業。 │ │ │ │ │(二三)製冰業。 │ │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 │ │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 │ │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 │ │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 │ │ │不受前項之限制。 │ │ │ │ 住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應依環境檢驗測定│ │ 四 │如左: │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 之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 │辦理。 │ │ 一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 │ │ │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 │ │ │辦法辦理。 │ ├──┼──────────┼─────────────┼────────┤ │ 商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一 │ 業 │ 以上道路。 │ │ │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商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一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 │ │ │ │ 公司,設置地點、結構物高│ │ │ │ │ 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 │ │ │ │ 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 │ │ │ │ 度,須經交通部核准後始得│ │ │ │ │ 設置﹔其營業樓地板面積達│ │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並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商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總行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 │ │ 一 │(一)銀行、合作金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餘分行或│ │ │ │(二)信用合作社。 │分支機構設置地點應臨接十公│ │ │ │(三)農會信用部。 │尺以上之道路。 │ │ │ │(四)證券經紀業。(含 │ │ │ │ │ 營業廳) │ │ │ │ │(五)信託投資業。 │ │ │ │ │(六)保險業。 │ │ │ │ │(七)證券交易所。 │ │ │ │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 │ │ │ │(九)票券金融業。 │ │ │ ├──┼──────────┼─────────────┼────────┤ │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1.每一棟每一層樓地板面積二│ │ │ 商 │業之電影院及錄影帶節│ ○○平方公尺以下者應鄰接│ │ │ 一 │目帶播映及視聽歌唱業│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位於一│ │ │ │ │ 樓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 │ │ │ │ 尺以上,應鄰接寬度十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其餘樓層每一│ │ │ │ │ 層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 │ │ │ │ 尺以上者,應鄰接寬度十二│ │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2.電影院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 │ │ │ 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商 │輸服務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一 │(一)貨櫃、貨運業辦事│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處。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二)公路、市區汽車客│第(三)目旅遊業辦事處之核准│ │ │ │ │條件: │ │ │ │ 運業辦事處。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客│ 以上之道路。 │ │ │ │ 運公司辦事處。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四)航空、海運、內河│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運輸公司辦事處。│第(五)目報關行之核准條件:│ │ │ │(五)報關行、快遞辦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接十五公│ │ │ │ 處。 │ 尺以上之道路。 │ │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客車租賃業車輛調│第(六)目之核准條件: │ │ │ │ 度停放場。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八)船務代理業。 │ 以上之道路。 │ │ │ │ │2.擬設置之樓層,其同層及以│ │ │ │ │ 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 │ ├──┼──────────┼─────────────┼────────┤ │ │第四十組:一般旅館業│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商 │(一)旅館。 │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一 │(二)觀光旅館。 │2.限整幢建築物使用。但同幢│ │ │ │ │ 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 │ │ │ │ 均為非住宅使用,並設置獨│ │ │ │ │ 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經│ │ │ │ │ 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 │ │ │ │ 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 │ │ │ │ 之情況下,不在此限。 │ │ ├──┼──────────┼─────────────┼────────┤ │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1.限整幢建築物使用。 │應依觀光局有關規│ │ 商 │旅館 │2.設置地點臨接寬度十五公尺│定辦理。 │ │ 一 │ │ 以上之道路。 │ │ │ │ │3.客房一二○間以上。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 │ │ 商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一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 │ │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二)教堂。 │ 似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度不小於六公尺,且申請設│ │ │ │ 類似建築物。 │ 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 │ │ │ │ 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 │ │ │ │ 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 │ │ │ │ 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及廢水處理設施。│ │ 一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 │ │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 │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 │ │附屬設備) ,不超過十│ │ │ │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 │ │ │ │十千瓦 (附屬設備與電│ │ │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 │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 │ │ │ │板面積不超過三○○平│ │ │ │ │方公尺者。 │ │ │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 │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立│ │ │ │ │ 之工業。 │ │ │ │ │(二)碾穀業。 │ │ │ │ │(三)調味品(香料調配)│ │ │ │ │ 製造業。 │ │ │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造│ │ │ │ │ 業。 │ │ │ │ │(五)針織業。 │ │ │ │ │(六)毯、氈製造業。 │ │ │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 │(八)皮革製品(含皮鞋)│ │ │ │ │ 製造業。 │ │ │ │ │(九)印刷業(報社印刷 │ │ │ │ │ 廠)。 │ │ │ │ │(十)製版業。 │ │ │ │ │(十一)化粧品業。但不│ │ │ │ │ 包括肥皂、香皂、│ │ │ │ │ 藥皂等之製造。 │ │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業│ │ │ │ │ 。 │ │ │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業│ │ │ │ │ 。 │ │ │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理│ │ │ │ │ 設備製造業。 │ │ │ │ │(十五)視廳電子產品製│ │ │ │ │ 造業。 │ │ │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製│ │ │ │ │ 造業。 │ │ │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子│ │ │ │ │ 機械器材(電工 │ │ │ │ │ 器材)製造修配業 │ │ │ │ │(十八)汽車零件(電器 │ │ │ │ │ 裝置)製造業。 │ │ │ │ │(十九)科學、光學及工│ │ │ │ │ 業等精密器械製造│ │ │ │ │ 業。 │ │ │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 │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設│ │ │ │ │ 備製造業。 │ │ │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屬│ │ │ │ │ 製品製造業。 │ │ │ │ │(二三)製冰業。 │ │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 │ │ 商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 │ │ 一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 │ │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 │ │ │不受前項之限制。 │ │ │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應依環境檢驗測定│ │ │如左: │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 │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 │ │ │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 │ │ │辦法辦理。 │ ├──┼──────────┼─────────────┼────────┤ │ 商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二 │ 業 │ 以上道路。 │ │ │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商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二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平│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之安寧。 │ │ │ │上未達三○○○平方公尺者,│ │ │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設│ │ │ │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 │ │ │ │上之道路。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本組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業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 │ │ 二 │(一)戲院、劇院、劇場│第(五)目之核准條件: │第(五)目除距離外│ │ │ 、電影院。 │電動玩具店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應依電子遊戲場│ │ │(二)歌廳。 │度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應│業管理條例規定辦│ │ │(三)夜總會、俱樂部。│距離學校、幼稚園、醫院、圖│理。 │ │ │(四)兒童樂園。 │書館、紀念性建築物等一○○│ │ │ │(五)電動玩具店。 │○平方公尺以外﹔其距離之計│ │ │ │(六)樂隊業。 │算依基地線起算。 │ │ │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第(七)目之核准條件: │ │ │ │ 業及視聽歌唱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 │ │ │(八)舞場、舞蹈表演場│尺者,應鄰接八公尺以上之道│ │ │ │(九)釣蝦、釣魚場。 │路,設置於一樓,其營業樓地│ │ │ │(十)視聽理容業、觀光│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理髮業。 │者,應鄰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 │ │(十一)酒店。 │道路﹔設置於其他樓層其營業│ │ │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 │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 │ │ │ │ │第(八)目之核准條件: │ │ │ │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 │ │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一│ │ │ │ │ 樓,其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 │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 │ │ │ │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設置於其他樓層其營業樓│ │ │ │ │ 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 │ │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 │ 尺以上之道路。 │ │ │ │ │2.舞場並應依臺北市舞廳、舞│ │ │ │ │ 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 │ │ │ │ 茶室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 │第(十)目之核准條件: │ │ │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平│ │ │ │ │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設置於一樓,其│ │ │ │ │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 │ │ │ │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其他│ │ │ │ │樓層其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 │ │ │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第(十二)目之核准條件: │ │ │ │ │電腦網路遊戲設置地點應臨接│ │ │ │ │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 │ │ │ │應距離學校、幼稚園、醫院、│ │ │ │ │圖書館、紀念性建築物等一○│ │ │ │ │○○平方公尺以外﹔其距離之│ │ │ │ │計算以基地線起算。 │ │ ├──┼──────────┼─────────────┼────────┤ │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1.酒家、酒吧、舞廳、特種咖│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業 │ 啡茶室等設置地點應臨接寬│設施。 │ │ 二 │(一)酒家。 │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二)酒吧。 │2.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各級│ │ │ │(三)舞廳。 │ 公私立學校、圖書館、社教│ │ │ │(四)特種咖啡茶室。 │ 館等設施之地界線距離一○│ │ │ │ │ ○公尺以上。 │ │ │ │ │3.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 │ │ │ │ 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 │ │ │ │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 │4.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不得妨礙環境之安│ │ 商 │業 │ 以上之道路。 │寧。 │ │ 二 │(一)殯儀館。 │2.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小學│ │ │ │(二)葬儀用品。 │ 、幼稚園、托兒所等設施之│ │ │ │ │ 地界線距離一○○公尺以上│ │ │ │ │ 。 │ │ │ │ │3.殯儀館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之法定程序始尋設置。 │ │ ├──┼──────────┼─────────────┼────────┤ │ │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設置地點應臨寬度十公尺以上│ │ │ 商 │業 │之道路。 │ │ │ 二 │(一)疋頭、服飾品。 │ │ │ │ │(二)日用飲食品。 │ │ │ │ │(三)化學原料及其製品│ │ │ │ │ 。但不含危險物器│ │ │ │ │ 存放。 │ │ │ │ │(四)金屬器材。 │ │ │ │ │(五)機械及電氣器材。│ │ │ │ │(六)建築材料。 │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 │ │ 商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二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 │ │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二)教堂。 │ 似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度不小於六公尺,且申請設│ │ │ │ 類似建築物。 │ 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 │ │ │ │ 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 │ │ │ │ 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 │ │ │ │ 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微之工業 │上之道路。 │及廢水處理設施。│ │ 二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 │ │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 │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 │ │附屬設備) ,不超過十│ │ │ │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 │ │ │ │十千瓦 (附屬設備與電│ │ │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 │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 │ │ │ │板面積不超過三○○平│ │ │ │ │方公尺者。 │ │ │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 │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立│ │ │ │ │ 之工業。 │ │ │ │ │(二)碾穀業。 │ │ │ │ │(三)調味品(香料調配)│ │ │ │ │ 製造業。 │ │ │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造│ │ │ │ │ 業。 │ │ │ │ │(五)針織業。 │ │ │ │ │(六)毯、氈製造業。 │ │ │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 │(八)皮革製品(含皮鞋)│ │ │ │ │ 製造業。 │ │ │ │ │(九)印刷業(報社印刷 │ │ │ │ │ 廠)。 │ │ │ │ │(十)製版業。 │ │ │ │ │(十一)化粧品業。但不│ │ │ │ │ 包括肥皂、香皂、│ │ │ │ │ 藥皂等之製造。 │ │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業│ │ │ │ │ 。 │ │ │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業│ │ │ │ │ 。 │ │ │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理│ │ │ │ │ 設備製造業。 │ │ │ │ │(十五)視廳電子產品製│ │ │ │ │ 造業。 │ │ │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製│ │ │ │ │ 造業。 │ │ │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子│ │ │ │ │ 機械器材(電工 │ │ │ │ │ 器材)製造修配業 │ │ │ │ │(十八)汽車零件(電器 │ │ │ │ │ 裝置)製造業。 │ │ │ │ │(十九)科學、光學及工│ │ │ │ │ 業等精密器械製造│ │ │ │ │ 業。 │ │ │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 │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設│ │ │ │ │ 備製造業。 │ │ │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屬│ │ │ │ │ 製品製造業。 │ │ │ │ │(二三)製冰業。 │ │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 │ │ 商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 │ │ 一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 │ │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 │ │ │不受前項之限制。 │ │ │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應依環境檢驗測定│ │ │如左: │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 │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 │ │ │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 │ │ │辦法辦理。 │ ├──┼──────────┼─────────────┼────────┤ │ 商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三 │ 業 │ 以上道路。 │ │ │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商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三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平│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之安寧。 │ │ │ │上未達三○○○平方公尺者,│ │ │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設│ │ │ │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 │ │ │ │上之道路。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商 │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防火安全設│ │ 三 │業乙組之爆竹煙火業。│ 以上之道路。 │施。 │ │ │ │2.與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 │ │ │ │ 院、學校等距離至少三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3.不得設於地下層。 │ │ ├──┼──────────┼─────────────┼────────┤ │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本組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業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 │ │ 三 │(一)戲院、劇院、劇場│第(五)目之核准條件: │第(五)目除距離外│ │ │ 、電影院。 │電動玩具店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應依電子遊戲場│ │ │(二)歌廳。 │度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應│業管理條例規定辦│ │ │(三)夜總會、俱樂部。│距離學校、幼稚園、醫院、圖│理。 │ │ │(四)兒童樂園。 │書館、紀念性建築物等一○○│ │ │ │(五)電動玩具店。 │○平方公尺以外﹔其距離之計│ │ │ │(六)樂隊業。 │算依基地線起算。 │ │ │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第(七)目之核准條件: │ │ │ │ 業及視聽歌唱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 │ │ │(八)舞場、舞蹈表演場│尺者,應鄰接八公尺以上之道│ │ │ │(九)釣蝦、釣魚場。 │路,設置於一樓,其營業樓地│ │ │ │(十)視聽理容業、觀光│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理髮業。 │者,應鄰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 │ │(十一)酒店。 │道路﹔設置於其他樓層其營業│ │ │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 │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 │ │ │ │ │第(八)目之核准條件: │ │ │ │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 │ │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一│ │ │ │ │ 樓,其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 │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 │ │ │ │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設置於其他樓層其營業樓│ │ │ │ │ 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 │ │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 │ 尺以上之道路。 │ │ │ │ │2.舞場並應依臺北市舞廳、舞│ │ │ │ │ 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 │ │ │ │ 茶室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 │第(十)目之核准條件: │ │ │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平│ │ │ │ │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設置於一樓,其│ │ │ │ │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 │ │ │ │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其他│ │ │ │ │樓層其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 │ │ │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第(十二)目之核准條件: │ │ │ │ │電腦網路遊戲設置地點應臨接│ │ │ │ │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 │ │ │ │應距離學校、幼稚園、醫院、│ │ │ │ │圖書館、紀念性建築物等一○│ │ │ │ │○○平方公尺以外﹔其距離之│ │ │ │ │計算以基地線起算。 │ │ ├──┼──────────┼─────────────┼────────┤ │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1.酒家、酒吧、舞廳、特種咖│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業 │ 啡茶室等設置地點應臨接寬│設施。 │ │ 三 │(一)酒家。 │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二)酒吧。 │2.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各級│ │ │ │(三)舞廳。 │ 公私立學校、圖書館、社教│ │ │ │(四)特種咖啡茶室。 │ 館等設施之地界線距離一○│ │ │ │ │ ○公尺以上。 │ │ │ │ │3.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 │ │ │ │ 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 │ │ │ │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 │4.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不得妨礙環境之安│ │ 商 │業 │ 以上之道路。 │寧。 │ │ 三 │(一)殯儀館。 │2.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小學│ │ │ │(二)葬儀用品。 │ 、幼稚園、托兒所等設施之│ │ │ │ │ 地界線距離一○○公尺以上│ │ │ │ │ 。 │ │ │ │ │3.殯儀館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之法定程序始尋設置。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 │ │ 商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三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 │ │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二)教堂。 │ 似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度不小於六公尺,且申請設│ │ │ │ 類似建築物。 │ 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 │ │ │ │ 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 │ │ │ │ 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 │ │ │ │ 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及廢水處理設施。│ │ 三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 │ │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 │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 │ │附屬設備) ,不超過十│ │ │ │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 │ │ │ │十千瓦 (附屬設備與電│ │ │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 │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 │ │ │ │板面積不超過三○○平│ │ │ │ │方公尺者。 │ │ │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 │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立│ │ │ │ │ 之工業。 │ │ │ │ │(二)碾穀業。 │ │ │ │ │(三)調味品(香料調配)│ │ │ │ │ 製造業。 │ │ │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造│ │ │ │ │ 業。 │ │ │ │ │(五)針織業。 │ │ │ │ │(六)毯、氈製造業。 │ │ │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 │(八)皮革製品(含皮鞋)│ │ │ │ │ 製造業。 │ │ │ │ │(九)印刷業(報社印刷 │ │ │ │ │ 廠)。 │ │ │ │ │(十)製版業。 │ │ │ │ │(十一)化粧品業。但不│ │ │ │ │ 包括肥皂、香皂、│ │ │ │ │ 藥皂等之製造。 │ │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業│ │ │ │ │ 。 │ │ │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業│ │ │ │ │ 。 │ │ │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理│ │ │ │ │ 設備製造業。 │ │ │ │ │(十五)視廳電子產品製│ │ │ │ │ 造業。 │ │ │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製│ │ │ │ │ 造業。 │ │ │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子│ │ │ │ │ 機械器材(電工 │ │ │ │ │ 器材)製造修配業 │ │ │ │ │(十八)汽車零件(電器 │ │ │ │ │ 裝置)製造業。 │ │ │ │ │(十九)科學、光學及工│ │ │ │ │ 業等精密器械製造│ │ │ │ │ 業。 │ │ │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 │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設│ │ │ │ │ 備製造業。 │ │ │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屬│ │ │ │ │ 製品製造業。 │ │ │ │ │(二三)製冰業。 │ │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 │ │ 商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 │ │ 三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 │ │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 │ │ │不受前項之限制。 │ │ │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應依環境檢驗測定│ │ │如左: │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 │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 │ │ │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 │ │ │辦法辦理。 │ ├──┼──────────┼─────────────┼────────┤ │ 商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四 │ 業 │ 以上道路。 │ │ │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商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四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平│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之安寧。 │ │ │ │上未達三○○○平方公尺者,│ │ │ │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 │ │ │ │三○○○平方公尺以上者,設│ │ │ │ │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 │ │ │ │上之道路。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本組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業 │公尺以上之道路。 │設施。 │ │ 三 │(一)戲院、劇院、劇場│第(五)目之核准條件: │第(五)目除距離外│ │ │ 、電影院。 │電動玩具店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應依電子遊戲場│ │ │(二)歌廳。 │度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應│業管理條例規定辦│ │ │(三)夜總會、俱樂部。│距離學校、幼稚園、醫院、圖│理。 │ │ │(四)兒童樂園。 │書館、紀念性建築物等一○○│ │ │ │(五)電動玩具店。 │○平方公尺以外﹔其距離之計│ │ │ │(六)樂隊業。 │算依基地線起算。 │ │ │ │(七)錄影帶節目帶播映│第(七)目之核准條件: │ │ │ │ 業及視聽歌唱業。│營業樓地板面積二○○平方公│ │ │ │(八)舞場、舞蹈表演場│尺者,應鄰接八公尺以上之道│ │ │ │(九)釣蝦、釣魚場。 │路,設置於一樓,其營業樓地│ │ │ │(十)視聽理容業、觀光│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 │ │ 理髮業。 │者,應鄰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 │ │ │(十一)酒店。 │道路﹔設置於其他樓層其營業│ │ │ │(十二)電腦網路遊戲。│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 │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 │ │ │ │ │第(八)目之核准條件: │ │ │ │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 │ │ │ │ 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 │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一│ │ │ │ │ 樓,其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 │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 │ │ │ │ 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設置於其他樓層其營業樓│ │ │ │ │ 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 │ │ │ │ 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 │ 尺以上之道路。 │ │ │ │ │2.舞場並應依臺北市舞廳、舞│ │ │ │ │ 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 │ │ │ │ 茶室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 │第(十)目之核准條件: │ │ │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平│ │ │ │ │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以上之道路﹔設置於一樓,其│ │ │ │ │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 │ │ │ │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二│ │ │ │ │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於其他│ │ │ │ │樓層其營業樓地板面積在二○│ │ │ │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 │ │ │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第(十二)目之核准條件: │ │ │ │ │電腦網路遊戲設置地點應臨接│ │ │ │ │寬度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且│ │ │ │ │應距離學校、幼稚園、醫院、│ │ │ │ │圖書館、紀念性建築物等一○│ │ │ │ │○○平方公尺以外﹔其距離之│ │ │ │ │計算以基地線起算。 │ │ ├──┼──────────┼─────────────┼────────┤ │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1.酒家、酒吧、舞廳、特種咖│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業 │ 啡茶室等設置地點應臨接寬│設施。 │ │ 四 │(一)酒家。 │ 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二)酒吧。 │2.設置地點之地界線應與各級│ │ │ │(三)舞廳。 │ 公私立學校、圖書館、社教│ │ │ │(四)特種咖啡茶室。 │ 館等設施之地界線距離一○│ │ │ │ │ ○公尺以上。 │ │ │ │ │3.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 │ │ │ │ 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管│ │ │ │ │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 │4.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 │ │ 商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四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 │ │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二)教堂。 │ 似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度不小於六公尺,且申請設│ │ │ │ 類似建築物。 │ 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 │ │ │ │ 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 │ │ │ │ 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 │ │ │ │ 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消音│ │ 商 │微之工業 │ 以上之道路。 │及廢水處理設施。│ │ 四 │本組工業限於熱源使用│ │ │ │ │電力及氣體燃料 (使用│ │ │ │ │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 │ │ │ │公害防治、抽水機及其│ │ │ │ │附屬設備) ,不超過十│ │ │ │ │五馬力,電熱不超過六│ │ │ │ │十千瓦 (附屬設備與電│ │ │ │ │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 │ │ │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 │ │ │ │板面積不超過三○○平│ │ │ │ │方公尺者。 │ │ │ │ │其工廠性質規定如左:│ │ │ │ │(一)前組規定准予設立│ │ │ │ │ 之工業。 │ │ │ │ │(二)碾穀業。 │ │ │ │ │(三)調味品(香料調配)│ │ │ │ │ 製造業。 │ │ │ │ │(四)不含酒精飲料製造│ │ │ │ │ 業。 │ │ │ │ │(五)針織業。 │ │ │ │ │(六)毯、氈製造業。 │ │ │ │ │(七)毛皮製品製造業。│ │ │ │ │(八)皮革製品(含皮鞋)│ │ │ │ │ 製造業。 │ │ │ │ │(九)印刷業(報社印刷 │ │ │ │ │ 廠)。 │ │ │ │ │(十)製版業。 │ │ │ │ │(十一)化粧品業。但不│ │ │ │ │ 包括肥皂、香皂、│ │ │ │ │ 藥皂等之製造。 │ │ │ │ │(十二)家用電器製造業│ │ │ │ │ 。 │ │ │ │ │(十三)照明器具製造業│ │ │ │ │ 。 │ │ │ │ │(十四)資料儲存及處理│ │ │ │ │ 設備製造業。 │ │ │ │ │(十五)視廳電子產品製│ │ │ │ │ 造業。 │ │ │ │ │(十六)通信機械器材製│ │ │ │ │ 造業。 │ │ │ │ │(十七)其他電力及電子│ │ │ │ │ 機械器材(電工 │ │ │ │ │ 器材)製造修配業 │ │ │ │ │(十八)汽車零件(電器 │ │ │ │ │ 裝置)製造業。 │ │ │ │ │(十九)科學、光學及工│ │ │ │ │ 業等精密器械製造│ │ │ │ │ 業。 │ │ │ │ │(二十)鐘錶製造業。 │ │ │ │ │(二一)醫療機械器材設│ │ │ │ │ 備製造業。 │ │ │ │ │(二二)珠寶及貴重金屬│ │ │ │ │ 製品製造業。 │ │ │ │ │(二三)製冰業。 │ │ │ │ │報社印刷廠、製冰業之│ │ │ │ 商 │冷藏設施、工業大樓之│ │ │ │ 四 │使用馬力、電熱數及作│ │ │ │ │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 │ │ │ │不受前項之限制。 │ │ │ │ │另本組非屬工廠性質者│ │應依環境檢驗測定│ │ │如左: │ │機構管理辦法規定│ │ │(一)環境檢測服務業。│ │辦理。 │ │ │(二)廢棄物代清除業。│ │應依公民營廢棄物│ │ │ │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 │ │ │辦法辦理。 │ ├──┼──────────┼─────────────┼────────┤ │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工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 以上之道路。 │ │ │ 二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2.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一)戶內遊憩設施。 │3.限工廠附屬設施並需與工廠│ │ │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員工使│ │ │ │(三)籃球場、網球場、│ 用。 │ │ │ │ 棒球場、游泳池、│4.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 │ │ │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 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 │ │ 場。 │5.室外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工廠│ │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原建築面積。 │ │ │ │ 棒球練球場。 │ │ │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 │ │ 工 │ 業 │ 尺以上之道路。 │ │ │ 二 │(一)醫院、療養院、診│2.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少應在│ │ │ │ 所、藥局、助產所│ 二○公尺以上。 │ │ │ │ 、精神科醫院。但│3.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獨立│ │ │ │ 不包括傳染病院。│ 之出入口。 │ │ │ │(二)衛生所(站)。 │4.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三)醫事技術業。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 │ │ │ │ │5.精神科醫院病床數一○○床│ │ │ │ │ 以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 │ │ │業 │ 尺以上之道路。 │ │ │ 工 │(一)醫院、療養院、診│2.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少應在│ │ │ 二 │ 所助產所、精神病│ 二○公尺以上。 │ │ │ │ 院,但不包括傳染│3.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獨立│ │ │ │ 病院。 │ 出入口。 │ │ │ │(二)衛生所(站)。 │4.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三)醫事技術業。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 │ │ │ │ │5.精神科醫院病床數一○○床│ │ │ │ │ 以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工 │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 以上之道路。 │ │ │ 二 │身心障礙設施 │2.限於建物地面一層及一層使│ │ │ │ │ 用。 │ │ │ │ │3.限工廠附寓設施並需與工廠│ │ │ │ │ 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員工使│ │ │ │ │ 用。 │ │ │ │ │4.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 │ │ │ │ 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工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二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 │ │ │ │ 者,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 │ │ │ │ 定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三)變電所。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所有│ │ │ │ │ 建物間,得設置加以綠化、│ │ │ │ │ 美化之透空式圍牆,其間之│ │ │ │ │ 安全距離應依屋外供電線路│ │ │ │ │ 裝置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 │ │ │ 要之安全設施。 │ │ │ │ │3.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權應│ │ │ │ │ 與相關事業機關取得協議。│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 │ │ │ │ 設置。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兩條以上寬│ │ │ 工 │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 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二 │、蔬果。 │2.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 │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二│ │ │ │ │ ○○平方公尺。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限於建物第一層或頂樓使用│ │ │ 工 │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 。 │ │ │ 二 │面積不超過五○平方公│2.同幢建築物之營樓地板面積│ │ │ │尺之左列各款: │ 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 │ │ │(一)冰果店。 │ │ │ │ │(二)點心店。 │ │ │ │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五)自助餐廳。 │ │ │ │ │(六)泡沫紅茶店。 │ │ │ │ │(七)餐廳(館)。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設置機構僅限於分行或分支機│ │ │ 工 │之銀行、合作金庫、信│構,其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 │ 二 │用合作社。 │公尺以上之道路並限於建物第│ │ │ │ │一層使用。 │ │ ├──┼──────────┼─────────────┼────────┤ │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工 │場 │ 以上之道路。 │ │ │ 二 │ │2.須符合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 │ │ │ │ 構管理辦法規定。 │ │ ├──┼──────────┼─────────────┼────────┤ │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五公尺│ │ │ 工 │(一)冷藏庫、冷凍庫。│以上之道路。惟如經交通主管│ │ │ 二 │(二)貨櫃運輸之集散裝│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線及會車│ │ │ │ 卸場或庫房。 │安全者,不在此限。 │ │ │ │(三)貨運、貨櫃貨運、│ │ │ │ │ 遊覽汽車客運、航│ │ │ │ │ 空運輸、報關、快│ │ │ │ │ 遞等業之車輛調度│ │ │ │ │ 停放場及貨物提存│ │ │ │ │ 場房。 │ │ │ │ │(四)其他倉儲業或一般│ │ │ │ │ 物品提存場房。 │ │ │ ├──┼──────────┼─────────────┼────────┤ │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易流失,飄揚之物│ │ 工 │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尺以上之道路。 │品應設置容器盛裝│ │ 二 │(一)施工機械及施工材│2.分區邊緣線三十公尺以內不│;具惡臭之物品,│ │ │ 料。 │ 得設置。 │應防止臭氣外溢。│ │ │(二)羽毛。 │3.室外堆置場應設置高度二公│ │ │ │(三)碎玻璃、碎陶瓷類│ 尺以上之實體耐火圍牆,面│ │ │ │(四)建築廢料。 │ 臨道路部份,並應設置無遮│ │ │ │(五)廢金屬料及廢車場│ 薝之人行道。 │ │ │ │(六)廢紙、廢布。 │ │ │ │ │(七)廢橡膠品。 │ │ │ │ │(八)廢塑膠品。 │ │ │ │ │(九)舊貨整理。 │ │ │ │ │(十)垃圾以外之其他廢│ │ │ │ │ 料。 │ │ │ ├──┼──────────┼─────────────┼────────┤ │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工 │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 尺以上之道路。其申請設置│ │ │ 二 │物處理場 (廠)。 │ 之基地外緣與公務機關、名│ │ │ │ │ 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 │ │ │ │ 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之距離│ │ │ │ │ 至少應在三○○公尺以上。│ │ │ │ │2.分區邊緣線三十公尺以內不│ │ │ │ │ 得設置。 │ │ │ │ │3.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向之│ │ │ │ │ 上風處,並應設置適當之污│ │ │ │ │ 染防治設備。 │ │ │ │ │4.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圍籬│ │ │ │ │ 於基地邊緣線上。 │ │ │ │ │5.限用於處理工業區內之事業│ │ │ │ │ 廢棄物。 │ │ ├──┼──────────┼─────────────┼────────┤ │ │策略性產業: │1.第(四)(五)(六)目設置地點│ │ │ 工 │(一)資訊服務業 │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 │ 二 │(二)產品包裝設計業 │ 道路。 │ │ │ │(二)機械設備租賃業 │2.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 │ │ │(四)產品展示服務業 │ 請基地總樓地板二分之一。│ │ │ │(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三百六十平方 │ │ │ │ │ 公尺以上)。 │ │ │ │ │(六)劇場、舞蹈表演場│ │ │ │ │(七)剪接錄音工作室 │ │ │ │ │(八)電影電視攝製及發│ │ │ │ │ 行業 │ │ │ ├──┼──────────┼─────────────┼────────┤ │ │第三組:寄宿住宅 │1.限附設於工廠或機構,供員│ │ │ 工 │ │ 工住宿及招待使用。 │ │ │ 三 │ │2.限單身員工住宿。 │ │ ├──┼──────────┼─────────────┼────────┤ │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工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 以上之道路。 │ │ │ 三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2.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一)戶內遊憩設施。 │3.限工廠附屬設施並需與工廠│ │ │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員工使│ │ │ │(三)籃球場、網球場、│ 用。 │ │ │ │ 棒球場、游泳池、│4.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 │ │ │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 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 │ │ 場。 │5.室外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工廠│ │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原建築面積。 │ │ │ │ 棒球練球場。 │ │ │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 │ │ 工 │(一)醫院、療養院、診│ 尺以上之道路。 │ │ │ 三 │ 所助產所、精神病│2.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少應在│ │ │ │ 院,但不包括傳染│ 二○公尺以上。 │ │ │ │ 病院。 │3.附設有病床者,應設有獨立│ │ │ │ │ │(二)衛生所(站)。 │ 之出入口。 │ │ │ │ │ │(三)醫事技術業。 │4.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 │ │ │ │ │5.精神科醫院病床數一○○床│ │ │ │ │ 以上者,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工 │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 以上之道路。 │ │ │ 三 │身心障礙設施 │2.限於建物地面一層及一層使│ │ │ │ │ 用。 │ │ │ │ │3.限工廠附寓設施並需與工廠│ │ │ │ │ 同一建築基地設置供員工使│ │ │ │ │ 用。 │ │ │ │ │4.應依「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 │ │ │ │ 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工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三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所有│ │ │ │ │ 建物間,得設置加以綠化、│ │ │ │ │ 美化之透空式圍牆,其間之│ │ │ │ │ 安全距離應依屋外供電線路│ │ │ │ │ 裝置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 │ │ │ 要之安全設施。 │ │ │ │ │3.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權應│ │ │ │ │ 與相關事業機關取得協議。│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 │ │ │ │ 設置。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關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兩條以上寬│ │ │ 工 │售業之飲食成品、糧食│ 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三 │、蔬果。 │2.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 │ │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二│ │ │ │ │ ○○平方公尺。 │ │ ├──┼──────────┼─────────────┼────────┤ │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1.限於建物第一層或頂樓使用│ │ │ 工 │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 。 │ │ │ 二 │面積不超過五○平方公│2.同幢建築物之營樓地板面積│ │ │ │尺之左列各款: │ 不得超過二○○平方公尺。│ │ │ │(一)冰果店。 │ │ │ │ │(二)點心店。 │ │ │ │ │(三)飲食店。 │ │ │ │ │(四)麵食店。 │ │ │ │ │(五)自助餐廳。 │ │ │ │ │(六)泡沫紅茶店。 │ │ │ │ │(七)餐廳(館)。 │ │ │ │ │(八)咖啡館。 │ │ │ │ │(九)茶藝館。 │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設置機構僅限於分行或分支機│ │ │ 工 │之銀行、合作金庫、信│構,其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 │ │ 三 │用合作社。 │公尺以上之道路並限於建物第│ │ │ │ │一層使用。 │ │ ├──┼──────────┼─────────────┼────────┤ │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 │ │ 工 │場 │ 以上之道路。 │ │ │ 三 │ │2.須符合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 │ │ │ │ 構管理辦法規定。 │ │ ├──┼──────────┼─────────────┼────────┤ │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 │ 工 │輸服務業 │上之道路。 │ │ │ 三 │(一)貨櫃、貨運業辦事│第(三)目旅遊業辦事處之核准│ │ │ │ 處。 │條件: │ │ │ │(二)公路、市區汽車客│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接八公尺以│ │ │ │ 運業辦事處。 │上之道路。 │ │ │ │(三)旅遊業及遊覽車客│第(五)目報關行之核准條件:│ │ │ │ 運公司辦事處。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接十五公尺│ │ │ │(四)航空、海運、內河│以上之道路。 │ │ │ │ 運輸公司辦事處。│第(六)目之核准條件: │ │ │ │(五)報關行、快遞辦事│設置地點應臨接寬接八公尺以│ │ │ │ 處。 │上之道路。 │ │ │ │(六)營業性停車空間。│ │ │ │ │(七)計程車客運業、小│ │ │ │ │ 客車租賃業車輛調│ │ │ │ │ 度停放場。 │ │ │ │ │(八)船務代理業。 │ │ │ ├──┼──────────┼─────────────┼────────┤ │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 │ │ 工 │(一)冷藏庫、冷凍庫。│以上之道路。惟如經交通主管│ │ │ 三 │(二)貨櫃運輸之集散裝│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線及會車│ │ │ │ 卸場或庫房。 │安全者,不在此限。 │ │ │ │(三)貨運、貨櫃貨運、│ │ │ │ │ 遊覽汽車客運、航│ │ │ │ │ 空運輸、報關、快│ │ │ │ │ 遞等業之車輛調度│ │ │ │ │ 停放場及貨物提存│ │ │ │ │ 場房。 │ │ │ │ │(四)其他倉儲業或一般│ │ │ │ │ 物品提存場房。 │ │ │ ├──┼──────────┼─────────────┼────────┤ │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易流失,飄揚之物│ │ 工 │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尺以上之道路。 │品應設置容器盛裝│ │ 三 │(一)施工機械及施工材│2.分區邊緣線三十公尺以內不│;具惡臭之物品,│ │ │ 料。 │ 得設置。 │應防止臭氣外溢。│ │ │(二)羽毛。 │3.室外堆置場應設置高度二公│ │ │ │(三)碎玻璃、碎陶瓷類│ 尺以上之實體耐火圍牆,面│ │ │ │(四)建築廢料。 │ 臨道路部份,並應設置無遮│ │ │ │(五)廢金屬料及廢車場│ 薝之人行道。 │ │ │ │(六)廢紙、廢布。 │ │ │ │ │(七)廢橡膠品。 │ │ │ │ │(八)廢塑膠品。 │ │ │ │ │(九)舊貨整理。 │ │ │ │ │(十)垃圾以外之其他廢│ │ │ │ │ 料。 │ │ │ ├──┼──────────┼─────────────┼────────┤ │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 │ │ 工 │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 尺以上之道路。其申請設置│ │ │ 三 │物處理場 (廠)。 │ 之基地外緣與公務機關、名│ │ │ │ │ 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 │ │ │ │ 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之距離│ │ │ │ │ 至少應在三○○公尺以上。│ │ │ │ │2.分區邊緣線三十公尺以內不│ │ │ │ │ 得設置。 │ │ │ │ │3.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向之│ │ │ │ │ 上風處,並應設置適當之污│ │ │ │ │ 染防治設備。 │ │ │ │ │4.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圍籬│ │ │ │ │ 於基地邊緣線上。 │ │ │ │ │5.限用於處理工業區內之事業│ │ │ │ │ 廢棄物。 │ │ ├──┼──────────┼─────────────┼────────┤ │ │策略性產業: │1.第(四)(五)(六)目設置地點│ │ │ 工 │(一)資訊服務業 │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 │ │ 三 │(二)產品包裝設計業 │ 道路。 │ │ │ │(二)機械設備租賃業 │2.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 │ │ │(四)產品展示服務業 │ 請基地總樓地板二分之一。│ │ │ │(五)文化藝術工作室 │ │ │ │ │ (三百六十平方 │ │ │ │ │ 公尺以上)。 │ │ │ │ │(六)劇場、舞蹈表演場│ │ │ │ │(七)剪接錄音工作室 │ │ │ │ │(八)電影電視攝製及發│ │ │ │ │ 行業 │ │ │ ├──┼──────────┼─────────────┼────────┤ │ 行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限於原有住宅。 │ │ │ 政 │宅 (限於原有住宅) │ │ │ │ 區 │(一)獨立住宅。 │ │ │ │ │(二)雙併住宅。 │ │ │ ├──┼──────────┼─────────────┼────────┤ │ 行 │第三組:寄宿住宅 │限附設於機關,供供員工單身│ │ │ 政 │ │住宿及招待使用。 │ │ │ 區 │ │ │ │ ├──┼──────────┼─────────────┼────────┤ │ 行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政 │業 │ 以上道路。 │ │ │ 區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3.病床數一○○床以上者,應│ │ │ │ │ 辦理社區參與。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行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政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區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所有│ │ │ │ │ 建物間,得設置加以綠化、│ │ │ │ │ 美化之透空式圍牆,其間之│ │ │ │ │ 安全距離應依屋外供電線路│ │ │ │ │ 裝置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 │ │ │ 要之安全設施。 │ │ │ │ │3.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權應│ │ │ │ │ 與相關事業機關取得協議。│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 │ │ │ │ 設置。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之同意。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行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1.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二│樓地板面積計算不│ │ 政 │(一)音樂廳。 │ ○○平方公尺者,其設置地│含樓梯間、電梯間│ │ 區 │(二)體育場(館)。 │ 點除區民及社區活動中心應│。 │ │ │(三)文康活動中心。 │ 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之│ │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道路外,其餘均應臨接道路│ │ │ │ 心。 │ 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 │(五)其他文康設施。 │2.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 │ │ │ │ 人行道。 │ │ │ │ │3.其它文康設施,由本府有關│ │ │ │ │ 主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 │ │ 行 │(一)銀行、合作金庫。│上之道路。 │ │ │ │(二)信用合作社。 │ │ │ │ 政 │(三)農會信用部。 │ │ │ │ │(四)證券經紀業。(含 │ │ │ │ 區 │ 營業廳) │ │ │ │ │(五)信託投資業。 │ │ │ │ │(六)保險業。 │ │ │ │ │(七)證券交易所。 │ │ │ │ │(八)一般期貨經紀業。│ │ │ │ │(九)票券金融業。 │ │ │ ├──┼──────────┼─────────────┼────────┤ │ 文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限於原有住宅。 │ │ │ 教 │宅 │ │ │ │ 區 │(一)獨立住宅。 │ │ │ │ │(二)雙併住宅。 │ │ │ ├──┼──────────┼─────────────┼────────┤ │ 文 │第三組:寄宿住宅 │限附設於機關、供單身員工住│ │ │ 教 │ │宿及招待使用。 │ │ │ 區 │ │ │ │ ├──┼──────────┼─────────────┼────────┤ │ 文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教 │業 │ 以上道路。 │ │ │ 區 │(一)精神科醫院。 │2.應設有獨立之出入口。 │ │ │ │ │3.病床數一○○床以上者,應│ │ │ │ │ 辦理社區參與。 │ │ ├──┼──────────┼─────────────┼────────┤ │ │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文 │施 │ 上之道路通達。 │ │ │ │(一)超過五公頃之公園│2.不得妨礙環境安寧及清潔,│ │ │ 教 │ 或遊憩區。 │ 基地外緣伸進十公尺範圍內│ │ │ │ │ 不得設置動態遊憩設施,並│ │ │ 區 │ │ 不得影響造林與水土保持。│ │ │ │ │3.申請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六│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4.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使污│ │ │ │ │ 水、雨水排放至經許可之排│ │ │ │ │ 放場所。 │ │ │ │ │5.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 │ 。 │ │ │ │ │6.機械化之設施係指纜車、電│ │ │ │ │ 扶梯設施,其餘項目不得設│ │ │ │ │ 置。 │ │ │ │ │7.前項設施應設置於經主管機│ │ │ │ │ 關核准有案之大型遊憩區範│ │ │ │ │ 圍內。 │ │ │ │ │8.應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應│ │ │ │ │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二)高爾夫球場。 │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 │ 上之道路通達。 │ │ │ │ │2.不得影響造林與水土保持。│ │ │ │ │3.球道須與住宅保持五十公尺│ │ │ │ │ 以上之安全距離。 │ │ │ │ │4.申請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5.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使污│ │ │ │ │ 水、雨水排放至經許可之排│ │ │ │ │ 放場所。 │ │ │ │ │6.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 │ 。 │ │ │ │ │7.附屬設施之設置,限於管理│ │ │ │ │ 服務所、器材儲藏室、廁所│ │ │ │ │ 、沖洗室、涼亭、餐飲室等│ │ │ │ │ 以配合球場需要為原則,其│ │ │ │ │ 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 │ │ │ 。 │ │ │ │ │8.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文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教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區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 │ │ │ │ 設置。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取得協議,並不得破壞管路。│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櫺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文 │ 售業 │ 以上之道路。 │ │ │ │(一)飲食成品。 │2.限於建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 │ │ 教 │(二)日用百貨。 (限於│ 使用。 │ │ │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3.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區 │ 面積不超過三○○│ ○○平方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 │(三)糧食。 │ │ │ │ │(四)蔬果。 │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 │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 │ │ │ 零售。2非設攤零│ │ │ │ │ 售經營。3分級包│ │ │ │ │ 裝完畢。) │ │ │ ├──┼──────────┼─────────────┼────────┤ │ 文 │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教 │ │ 以上之道路。 │ │ │ 區 │ │2.應自基地四周退縮三公尺以│ │ │ │ │ 上建築。 │ │ │ │ │3.須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 │ │ ├──┼──────────┼─────────────┼────────┤ │ 文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 │ │ │ 教 │教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區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 │ │ │ )。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 │ │(二)教堂。 │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公│ │ │ │ 類似建築物。 │ 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離│ │ │ │ │ 至少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 │ │ │ │2.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 │ 似建築物須設置前院,其深│ │ │ │ │ 度不小於六公尺,且申請設│ │ │ │ │ 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 │ │ │ │ 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 │ │ │ │ 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 │ │ │ │ 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3.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4.須設置適當之消音設施,不│ │ │ │ │ 得妨礙環境安寧。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倉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庫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區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變電所與鄰地非屬業者所有│ │ │ │ │ 建物間,得設置加以綠化、│ │ │ │ │ 美化之透空式圍牆,其間之│ │ │ │ │ 安全距離應依屋外供電線路│ │ │ │ │ 裝置規定辦理,並應設置必│ │ │ │ │ 要之安全設施。 │ │ │ │ │3.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權應│ │ │ │ │ 與相關事業機關取得協議。│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座│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內之自│ │ │ │ │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核│ │ │ │ │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營業樓度板面積未達五○○│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有線播送系統、│ 平方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社區電台、廣播公│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並不得妨礙環境│ │ │ 司、電視公司。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之安寧。 │ │ │ │ 方公尺以上者,設置地點應│ │ │ │ │ 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2.開發基地面積達五○○○平│ │ │ │ │ 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 │ │ │ │ 設置。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 │ │ 用地。 │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以上之道路。 │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之安寧。 │ │ │ │3.電信機房擬於建築物部分樓│ │ │ │ │ 層設置者,應經該設置所所│ │ │ │ │ 有權人同意。已依法完成公│ │ │ │ │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 │ │ │ │ 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 │ │ │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 │ │ │ │ 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 │ │ 但公寓大廈規另有規定者,│ │ │ │ │ 從其約定。未依法完成公寓│ │ │ │ │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公寓大│ │ │ │ │ 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超過│ │ │ │ │ 二分之一的區分所有權人及│ │ │ │ │ 區分所有權比例同意。前項│ │ │ │ │ 須經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 │ │ │ 若屬公寓大廈專有部份,為│ │ │ │ │ 該區分所有權人;若屬公寓│ │ │ │ │ 共用部份,依公寓大廈管理│ │ │ │ │ 條例規定辦理。 │ │ │ │ │4.電信機房擬全棟設置者,須│ │ │ │ │ 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法定程序│ │ │ │ │ 始得設置。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取得協議,並不得破壞管路。│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並不得防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安全防護設施│ │ │ │ │ 。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 │ │ │ │ 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道│ │ │ │ │ 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中│ │ │ │ │ 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以│ │ │ │ │ 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 │上的道路。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風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1.建築基地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景 │宅 │ 上之道路通達。 │ │ │ 區 │(一)獨立住宅。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二)雙併住宅。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 三十。 │ │ │ │ │3.不得影響景觀且建築物與名│ │ │ │ │ 勝古蹟之距離至少應在二十│ │ │ │ │ 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風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景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 上之道路通達。 │ │ │ 區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2.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六│ │ │ │(一)戶內遊憩設施。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三)籃球場、網球場、│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棒球場、游泳池、│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 百分之三十。 │ │ │ │ 場。 │5.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 │ │ │ │ 棒球練球場。 │ │ │ ├──┼──────────┼─────────────┼────────┤ │ 風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景 │(一)郵政支局、代辦所│ 上之道路。 │ │ │ 區 │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二)電信分支局、辦事│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處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風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景 │(一)消防隊(分隊部) │ 上之道路。 │ │ │ 區 │(二)警察分局、派出(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 分駐)所。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三)民防指揮中心。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風 │施 │ 上之道路通達。 │ │ │ │(一)超過五公頃之公園│2.不得妨礙環境安寧及清潔,│ │ │ 景 │ 或遊憩區。 │ 基地外緣伸進十公尺範圍內│ │ │ │ │ 不得設置動態遊憩設施,並│ │ │ 區 │ │ 不得影響造林與水土保持。│ │ │ │ │3.申請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六│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4.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使污│ │ │ │ │ 水、雨水排放至經許可之排│ │ │ │ │ 放場所。 │ │ │ │ │5.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 │ 。 │ │ │ │ │6.機械化之設施係指纜車、電│ │ │ │ │ 扶梯設施,其餘項目不得設│ │ │ │ │ 置。 │ │ │ │ │7.前項設施應設置於經主管機│ │ │ │ │ 關核准有案之大型遊憩區範│ │ │ │ │ 圍內。 │ │ │ │ │8.應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應│ │ │ │ │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 │ │ │ 。 │ │ │ │(二)高爾夫球場。 │1.設置地點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 │ 上之道路通達。 │ │ │ │ │2.不得影響造林與水土保持。│ │ │ │ │3.球道須與住宅保持五十公尺│ │ │ │ │ 以上之安全距離。 │ │ │ │ │4.申請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5.應設置適當的排水系統使污│ │ │ │ │ 水、雨水排放至經許可之排│ │ │ │ │ 放場所。 │ │ │ │ │6.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 │ 。 │ │ │ │ │7.附屬設施之設置,限於管理│ │ │ │ │ 服務所、器材儲藏室、廁所│ │ │ │ │ 、沖洗室、涼亭、餐飲室等│ │ │ │ │ 以配合球場需要為原則,其│ │ │ │ │ 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 │ │ │ 。 │ │ │ │ │8.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風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景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區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4.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5.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6.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 │ │ │ │ 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 │ │ │ │ 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 │ │ │ │ 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尺│ │ │ │ │ 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屋外變電所與名勝古蹟之距│ │ │ │ │ 離至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4.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5.屋外變電所或半屋內變電所│ │ │ │ │ 與鄰地非屬業者所有建物間│ │ │ │ │ ,得設置加以綠化、美化之│ │ │ │ │ 透空式圍牆,其間之安全距│ │ │ │ │ 離應依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 │ │ │ │ 則辦理,並應設置必要之安│ │ │ │ │ 全設施。 │ │ │ │ │6.採地下電纜者,線路路權應│ │ │ │ │ 與相關事業機關取得協議。│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壓│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 以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辦理。 │ │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得超│ │ │ │ │ 過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應具備完善之供水│ │ │ │ 以上之道路。 │、排水系統,作為│ │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防災之緊急應變措│ │ │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施。 │ │ │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得超│ │ │ │ │ 過百分之三十。 │ │ │ │ │5.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 │ │ │ 材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域│ │ │ │ │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 │ │ │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 、有線播送系統、│ 以上之道路。 │ │ │ │ 社區電台、廣播公│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司、電視公司。 │ 百分之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古蹟之距離至少應│ │ │ │ │ 在二○公尺以上。 │ │ │ │ │4.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原地│ │ │ │ │ 貌。 │ │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用地。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 │ 以上之道路。 │ │ │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得超│ │ │ │ │ 過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 │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 │ │ │ │7.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 水站。 │ 以上之道路。 │ │ │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得超│ │ │ │ │ 過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 水設備。 │ 以上之道路。 │ │ │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 │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 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之平均坡度不得超│ │ │ │ │ 過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防護設施。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一高速公路交流道匝│ │ │ │ │ 道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 │ │ │ │ 道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 │ │ │ │ 中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 │ │ │ │ 以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風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建築基地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景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上之道路通達。 │ │ │ 區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配│ │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置位置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 │ │ 或辦事處。 │ 三十。 │ │ │ │(四)其他公務機關。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建物之前院、側院及後院,│ │ │ │ │ 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應依│ │ │ │ │ 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行政區│ │ │ │ │ 內建築物之規定。 │ │ │ │ │7.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 │ 簷人行道。 │ │ ├──┼──────────┼─────────────┼────────┤ │ 風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景 │(一)圖書館。 │ 以上之道路。 │ │ │ 區 │(二)社會教育館。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三)藝術館、美術館。│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四)紀念性建築物、忠│ 百分之三十。 │ │ │ │ 烈祠。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至少│ │ │ │(五)博物館、科學館、│ 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歷史文物館、陳列│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館、水族館、天文│ 百分之三十。 │ │ │ │ 台、植物圖。 │5.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 │ 簷人行道。 │ │ │ │ │6.土地面積超過一、○○○平│ │ │ │ │ 方公尺者,須經本市都市設│ │ │ │ │ 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 │ │ │ 會審議通過。 │ │ │ │ │7.申請範圍邸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風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景 │(一)音樂廳。 │ 以上之道路。 │ │ │ 區 │(二)體育場(館)。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三)文康活動中心。 │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四)區民及社區活動中│ 百分之三十。 │ │ │ │ 心。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至少│ │ │ │(五)其他文康設施。 │ 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臨接都市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 │ │ │ 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為無遮│ │ │ │ │ 簷人行道。 │ │ │ │ │6.土地面積超過一、○○○平│ │ │ │ │ 方公尺者,須經本市都市設│ │ │ │ │ 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 │ │ │ │ 會審議通過。 │ │ │ │ │7.申請範圍邸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1.建築基地應有寬度六公尺以│ │ │ 風 │ 售業 │ 上之道路通達。 │ │ │ │(一)飲食成品。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景 │(二)日用百貨。 (限於│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 一宗基地營業樓地│ 百分之二十。 │ │ │ 區 │ 面積不超過三○○│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平方公尺)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三)糧食。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四)蔬果。 │ 百分之三十。 │ │ │ │(五)肉品、水產 (應符│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合1非現場宰殺之│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零售。2非設攤零│6.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 │ │ │ │ 售經營。3分級包│7.營業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 │ │ │ 裝完畢。) │ ○○平方公尺。 │ │ ├──┼──────────┼─────────────┼────────┤ │ 風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應依觀光局有關規│ │ 景 │業之觀光旅館 │ 以上之道路。 │定辦理。 │ │ 區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 │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至少│ │ │ │ │ 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應整棟為一般旅館業使用。│ │ ├──┼──────────┼─────────────┼────────┤ │ 風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應依觀光局有關規│ │ 景 │旅館 │ 以上之道路。 │定辦理。 │ │ 區 │ │2.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 │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至少│ │ │ │ │ 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 │6.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 │ │ │ 使用開發許可管制審議委員│ │ │ │ │ 會之通過。 │ │ ├──┼──────────┼─────────────┼────────┤ │ 風 │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景 │ │ 以上之道路。 │ │ │ 區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二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距離至少│ │ │ │ │ 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前院深度不得少於十公尺,│ │ │ │ │ 側、後院深度不得小於五公│ │ │ │ │ 尺。 │ │ │ │ │5.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 │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6.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7.須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 │ │ │ │ │ │ │ ├──┼──────────┼─────────────┼────────┤ │ 風 │第四十四組:宗祠宗教│新申請設立者: │ │ │ 景 │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區 │(一)宗祠 (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 │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二)教堂。 │ 百分之二十。 │ │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類似建築物。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 │ │ │ │ 似建築物須自基地外緣退縮│ │ │ │ │ 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 │ │ │ │ 請設置之基地範圍內之建築│ │ │ │ │ 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 │ │ │ │ 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 │ │ │ │ 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 │ │ │ │5.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 │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 │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 │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 │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風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景 │衛生之設施乙組之靈灰│ 以上之道路。 │ │ │ 區 │塔(堂)。 (限於合法寺│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廟或不祠內設置,並經│ 百分之三十。 │ │ │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議通過。) │4.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 │ │ │ │ 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5.建築物須自基地線退縮十公│ │ │ │ │ 尺以上始得建築。 │ │ │ │ │6.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7.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1.設置地點應臨接或需自設寬│ │ │ 景 │藝業 │ 度三.五公尺以上之出入道│ │ │ 區 │(一)農作物種植場。 │ 路,並不得影響景觀。 │ │ │ │(二)花圃、溫室、苗圃│2.基地地形坡度超過百分之三│ │ │ │ 及果園。 │ 十者,不得開挖整地或建築│ │ │ │(三)造林。 │ 。 │ │ │ │ │3.需維持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原│ │ │ │ │ 地貌。 │ │ ├──┼──────────┼─────────────┼────────┤ │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 │ │ │(二)幼稚園 │1.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 │ │ 農 │ │ 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 │ │ │ │ ,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 │ │ 業 │ │ ,得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 │ │ │ │ 第三層房屋。 │ │ │ 區 │ │2.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半徑│ │ │ │ │ 五百公尺農業區範圍內,需│ │ │ │ │ 人口聚居五十戶以上之地點│ │ │ │ │ 。 │ │ │ │ │3.應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樓│ │ │ │ │ 地板面積超過五○○平方公│ │ │ │ │ 尺者應依學校設置標準設立│ │ │ │ │ 。 │ │ │ │ │4.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 │ │ │ │ 平方公尺。 │ │ │ │ │5.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四○平│ │ │ │ │ 方公尺,其設置標準及設立│ │ │ │ │ 辦法應依本市幼稚園設置標│ │ │ │ │ 準辦理。 │ │ ├──┼──────────┼─────────────┼────────┤ │ 農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以地面層及第二層為限。 │ │ │ 業 │:附設托兒托老設施及│2.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半徑│ │ │ 區 │身心障礙設施 │ 五百公尺農業區範圍內,需│ │ │ │ │ 人口聚居五十戶以上之地點│ │ │ │ │ 。 │ │ │ │ │3.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 │ │ │ ,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 │ │ │ │ 上者則應臨八公尺以上之道│ │ │ │ │ 路。 │ │ │ │ │4.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 │ │ │ │ 平方公尺。 │ │ │ │ │5.限附設於相關機構,僅供員│ │ │ │ │ 工使用。 │ │ ├──┼──────────┼─────────────┼────────┤ │ 農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應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 │ │ 業 │(一)消防隊(分隊部)。│ │ │ │ 區 │(二)警察分局、派出 (│ │ │ │ │ 分駐) 所。 │ │ │ │ │(三)民防指揮中心。 │ │ │ ├──┼──────────┼─────────────┼────────┤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 │ │ 農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 │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業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 │ 區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 │ │ │ │ 圍牆。 │ │ │ │ │3.地面應壓平堅實並設置適當│ │ │ │ │ 排水設施及消防設備。 │ │ │ │ │4.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二)捷運場站設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三)變電所。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壓│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辦理。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 │ │ │ │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域內之│ │ │ │ │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交通部│ │ │ │ │核准後始得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 、有線播送系統、│ 以上之道路。 │ │ │ │ 社區電台、廣播公│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司、電視公司。 │ 百分之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古蹟之距離至少應│ │ │ │ │ 在二○公尺以上。 │ │ │ │ │4.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原地│ │ │ │ │ 貌。 │ │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用地。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平方│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 公尺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樓地│,並不得妨礙環境│ │ │ │ 板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之安寧。 │ │ │ │ 上者,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 │ │ │ │ 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 │ │ │ │2.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 │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 │ │ │ │3.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予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設置前項與相關之事業主管│須設置適當之防震│ │ │ 水站。 │ 機關取得協議,並不得破壞│及完善之安全設施│ │ │ │ 管路。 │,並不得妨礙環境│ │ │ │ │之安寧。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畫│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 │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臨接寬度二十公│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防護設施。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一高速公路交流道匝│ │ │ │ │ 道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 │ │ │ │ 道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 │ │ │ │ 中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 │ │ │ │ 以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 │ │ │ │ │ 電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12.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五○ │ │ │ │ │ ○平方公尺。 │ │ │ │ │13.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 │ │ │ │ │ 由本府另訂之。 │ │ │ │ │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 │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農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 │ │ 業 │(一)各級行政機關。 │上之道路。 │ │ │ 區 │(二)各級民意機關。 │ │ │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 │ │ │ 或辦事處。 │ │ │ │ │(四)其他公務機關。 │ │ │ ├──┼──────────┼─────────────┼────────┤ │ 農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置地點須臨接或自設寬度三│不得影響灌排水及│ │ 業 │建築 │.五公尺以上之出入道路並不│水源涵養。 │ │ 區 │(一)家畜及家禽飼養場│得影響景觀,惟蓄水池不受鄰│ │ │ │ 。(不含養豬) │接道路寬度之限制,農業倉庫│ │ │ │(二)農業倉庫及農舍。│及農舍僅需臨接或自設寬度二│ │ │ │(三)魚池。 │.五公尺之出入道路﹔其因座│ │ │ │(四)牛、羊牧場。 │落位置,地形特殊者,得不受│ │ │ │(五)堆肥場(舍)。 │前述道路寬度之限制。 │ │ │ │(六)集貨分裝場。 │集貨分裝場應經農業主管機關│ │ │ │ │核准。 │ │ │ │(七)蓄水池。 │ │ │ │ │(八)休閒農業之相關設│ │應符合臺北市休閒│ │ │ 施。 │ │農業設施管理要點│ │ │ │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 │ │ │理。 │ │ │(九)動物收容處所(限 │ │ │ │ │ 樓地板面積二○○ │ │ │ │ │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 ├──┼──────────┼─────────────┼────────┤ │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1.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平方│1.設置於「田」「│ │ 保 │(二)幼稚園 │ 公尺者應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旱」地目,依本│ │ 護 │ │ ,面積達五○○平方公尺以│ 府85.2.29.府工│ │ 區 │ │ 上者則應臨八公尺以上之道│ 建字第八五○一│ │ │ │ 路。 │ 四○六一號函,│ │ │ │2.應設置於交通便利,且半徑│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五百公尺保護區範圍內,需│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人口聚居五十戶以上之地點│ 設置之必要者,│ │ │ │ 。 │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3.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可。 │ │ │ │ 百分之三十。 │2.設置於「林」地│ │ │ │4.基地面積不超過一○○○平│ 目土地,依森林│ │ │ │ 方公尺。 │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5.土地面積不得小於二四○平│ 規定辦理,不得│ │ │ │ 方公尺,其設置標準及設立│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辦法應依本市托兒所設置標│ 使用;但經各目│ │ │ │ 準辦理。 │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6.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 ,且專案簽報市│ │ │ │ ,在不影響兒童安全原則下│ 府核可,報經行│ │ │ │ ,得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第三層房屋。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7.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不得│ 者,不在此限。│ │ │ │ 超過建築面積。 │ │ │ │ │8.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原│ │ │ │ │ 地貌。 │ │ │ │ │9.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10不得立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 │ │ ├──┼──────────┼─────────────┼────────┤ │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1.申請地區應有現有道路或都│1.設置於「田」「│ │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 市計畫道路通達,其道路寬│ 旱」地目,依本│ │ │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度未達三.五公尺者,應距│ 府85.2.29.府工│ │ │(一)戶內遊憩設施。 │ 離可供車行道路五百公尺範│ 建字第八五○一│ │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圍以內。 │ 四○六一號函,│ │ │(三)籃球場、網球場、│2.申請地區之範圍不得包括保│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棒球場、游泳池、│ 安林、臺北市山坡地環境地│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 質及土地利用潛力調查報告│ 設置之必要者,│ │ │ 場。 │ 一書中土地利用潛力屬保育│ 專案簽報市長核│ │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 區之地區、自來水水源一百│ 可。 │ │ │ 棒球練球場。 │ 五十公尺範圍內集水區、軍│2.設置於「林」地│ │ │ │ 事禁限建區。 │ 目土地,依森林│ │ │ │3.申請地區內應設置符合衛生│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標準之飲水、給水系統及符│ 規定辦理,不得│ │ │ │ 合放流標準之適當排水系統│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污水處理系統,並接通至│ 使用;但經各目│ │ │ │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河川、或公共水域。惟其│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在自來水水源上之放流標準│ ,且專案簽報市│ │ │ │ 至少應在乙類河川水質標準│ 府核可,報經行│ │ │ │ 以上,以避免污染水源。廢│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棄物應設置儲存設施,以便│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收集處理。 │ 者,不在此限。│ │ │ │4.申請範圍內至少應保持百分│ │ │ │ │ 之八十以上之原來地貌,非│ │ │ │ │ 經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 │ │ │ │ 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 │ │ │ │ 土,其採自然邊坡者高度不│ │ │ │ │ 得超過一公尺,其邊坡比不│ │ │ │ │ 得小於一:二,垂直比水平│ │ │ │ │ 其採擋土牆等適當水土保持│ │ │ │ │ 設施者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 │ │ │ 。 │ │ │ │ │5.各種遊憩設施使用之面積總│ │ │ │ │ 計不徹超過申請地區面積之│ │ │ │ │ 百分之二十。附屬之建築物│ │ │ │ │ 之構造以竹造、木造、磚石│ │ │ │ │ 造及鋼架造為限其建蔽率不│ │ │ │ │ 得超過百分之五,且建築面│ │ │ │ │ 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 │ │ │ │ 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 │ │ │ │ 尺。 │ │ │ │ │6.各種遊憩設施及其附屬之建│ │ │ │ │ 築物不得設置於坡度百分之│ │ │ │ │ 三十以上地區並與各項人工│ │ │ │ │ 設施保持一○○公尺距離。│ │ │ │ │7.申請地區內之名勝古蹟應予│ │ │ │ │ 保持。 │ │ │ │ │8.申請設置時,檢具原來地貌│ │ │ │ │ 之照片以及詳實的地質調查│ │ │ │ │ 資料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 │ │ │ 發雜項建照,經核准後始得│ │ │ │ │ 施工。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 │ │ │ │ 後,再行申請建造執照。經│ │ │ │ │ 核准後始得施工。 │ │ │ │ │9.未經核准擅自施工者,除依│ │ │ │ │ 法究辦外,補行申請亦不予│ │ │ │ │ 受理。 │ │ │ │ │10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 │ 。 │ │ │ │ │11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12應設置交通便利,且半徑五│ │ │ │ │ 百公尺範圍保護區內,需人│ │ │ │ │ 口聚居五十戶以上之地點。│ │ │ │ │13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本項│ │ │ │ │ 使用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 │ │ │ │ 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 │ │ │ │14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15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 │ │ ├──┼──────────┼─────────────┼────────┤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1.「身心障礙者庇│ │ 保 │(一)兒童、少年、殘障│ 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消│ 護福利工廠或商│ │ │ 、老人福利機構、│ 防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 店應先經事業主│ │ 護 │ 兒童托育中心、產│ 線、會車安全及救災避難者│ 管單位核准」。│ │ │ 後護理機構、獨立│ ,不在此限。 │2.設置於「田」「│ │ 區 │ 型態護理之家、精│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旱」地目,依本│ │ │ 神復健機構。 │ 百分之三十。 │ 府85.2.29.府工│ │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3.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六│ 建字第八五○一│ │ │ 利機構。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四○六一號函,│ │ │ │4.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福利工│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廠或商店,樓地板面積不超│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過一五○平方公尺,且限於│ 設置之必要者,│ │ │ │ 建築物第一層使用。 │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5.須為財團法人始得申請設置│ 可。 │ │ │ │ ,但屬公設民營機構不在此│3.設置於「林」地│ │ │ │ 限,兒童福利機構及兒童托│ 目土地,依森林│ │ │ │ 育中心經事業主管單位核准│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者不在此限。 │ 規定辦理,不得│ │ │ │6.老人福利機構應提供身心障│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礙者必要之設施。 │ 使用;但經各目│ │ │ │7.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且專案簽報市│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府核可,報經行│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8.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者,不在此限。│ │ │ │ 。 │ │ ├──┼──────────┼─────────────┼────────┤ │ 保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設置於「林」地目│ │ 護 │(一)消防隊(分隊部)。│ 以上之道路。 │土地,依森林法及│ │ 區 │(二)警察分局、派出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其施行細則規定辦│ │ │ 分駐所。 │ 百分之三十。 │理,不得變更為非│ │ │(三)民防指揮中心。 │3.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林業之使用;但經│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關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且專案簽報市府│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核可,報經行政院│ │ │ │ 。 │農業委員會會同內│ │ │ │4.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政部核准者,不在│ │ │ │ 。 │此限。 │ ├──┼──────────┼─────────────┼────────┤ │ 保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1.設置地點除公車調度站應臨│1.設置於「田」「│ │ 護 │施 │ 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外│ 旱」地目,依本│ │ 區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 ,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府85.2.29.府工│ │ │ 眾運輸場站設施。│ 之道路,其出入口之邊緣與│ 建字第八五○一│ │ │ │ 主要道路交叉口、消防栓、│ 四○六一號函,│ │ │ │ 消防隊或平交道之距離至少│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2.其調度站場內相關設施與地│ 設置之必要者,│ │ │ │ 界線應距離三公尺以上,退│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縮部分應予以綠化,四周應│ 可。 │ │ │ │ 設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實體│2.設置於「林」地│ │ │ │ 圍牆。 │ 目土地,依森林│ │ │ │3.基地面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百方之三十。 │ 規定辦理,不得│ │ │ │4.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 │ 使用;但經各目│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置,建築面積超過二○○平│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方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 ,且專案簽報市│ │ │ │ 議。 │ 府核可,報經行│ │ │ │5.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者,不在此限。│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二)捷運場站施 │1.捷運機廠及變電站等二項捷│ │ │ │ │ 運設施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 │ │ │ │ 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2.前項以外之捷運場站設施,│ │ │ │ │ 具有影響都市交通、環境、│ │ │ │ │ 景觀有重大衝擊之虞者,應│ │ │ │ │ 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 │ │ │ │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 │ │ │3.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 │ │ │ │ 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 │ │ │ │ 置,建築面積超過二○○平│ │ │ │ │ 方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 │ │ │ │ 議。 │ │ │ │ │4.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三)變電所。 │1.須完成都市計畫更之法定程│ │ │ │ │ 序始得設置。 │ │ │ │ │2.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以上者,應送都市設計審│ │ │ │ │ 議。 │ │ │ │ │3.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四)煤氣、天然氣整壓│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應依煤氣事業管理│ │ │ 站。 │ 以上之道路。 │規則規定辦理。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5.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不得影響造林及水│ │ │ │ 以上之道路,惟如無人駐守│土保持,以符合環│ │ │ │ 之發射站得不受面前道路寬│保及生態保育。 │ │ │ │ 度之限制。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原│ │ │ │ │ 地貌。 │ │ │ │ │5.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 │ │ │ │ 材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域│ │ │ │ │ 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須經│ │ │ │ │ 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設置。 │ │ │ │ │6.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7.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有線播送系統、│ 以上之道路。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社區電台、廣播公│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安全設施,並不得│ │ │ 司、電視公司。 │ 百分之三十。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3.建築物與古蹟之距離至少應│ │ │ │ │ 在二○公尺以上。 │ │ │ │ │4.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原地│ │ │ │ │ 貌。 │ │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1.須完成都市計畫更之法定程│ │ │ │ 用地 │ 序始得設置。 │ │ │ │ │2.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以上者,應送都市設計審│ │ │ │ │ 議。 │ │ │ │ │3.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八)電信機房。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 以上之道路。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百分之三十。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 │4.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原│ │ │ │ │ 地貌。 │ │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7.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加│ │ │ │ │ 油站五十公尺以上。 │ │ │ │ │ │ │ │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1.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站。 │ 百分之三十。 │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2.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妨礙環境之安寧。│ │ │ │3.設置前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 │ │ │ 關之同意。 │ │ │ │ │4.須維持百分之六十以上之原│ │ │ │ │ 地貌。 │ │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1.自來水處理廠須完成都市計│配水設備須設置適│ │ │ 水設備。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當之防震及完善之│ │ │ │2.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安全設施,並不得│ │ │ │ 尺以上者,應送都市設計審│妨礙環境之安寧。│ │ │ │ 議。 │ │ │ │ │3.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 │ │ │ │ │ │ │ │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1.設站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加油站應依經濟│ │ │ 油氣汽車加氣站。│ 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 │ 部加油站設置管│ │ │ │2.出入口之邊緣與主要道路交│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 。 │ │ │ │ 尺以上。 │2.液化石油氣汽車│ │ │ │3.設站地點之地界線與學校主│ 加氣站應依經濟│ │ │ │ 要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 部液化石油氣汽│ │ │ │ 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 車加氣站設置管│ │ │ │ 以上,與消防隊、醫院等出│ 理規則規定辦理│ │ │ │ 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 。 │ │ │ │ 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 │ │ │ 另與捷運車站出入口之距離│ │ │ │ │ 小於一○○公尺及捷運站通│ │ │ │ │ 風口之距離小於五○公尺,│ │ │ │ │ 應研擬必要性防護設施。 │ │ │ │ │4.設站地點之出入口距主要橋│ │ │ │ │ 樑引道口、隧道口、平交道│ │ │ │ │ 、同側一高速公路交流道匝│ │ │ │ │ 道漸變端點及捷運出土段隧│ │ │ │ │ 道口、主變電站及行車控制│ │ │ │ │ 中心等至少應在一○○公尺│ │ │ │ │ 以上。 │ │ │ │ │5.站內之排水系統、電氣設備│ │ │ │ │ 、油品儲存倉庫、消防設備│ │ │ │ │ 及隔音設施等應依有關規定│ │ │ │ │ 設置。 │ │ │ │ │6.站內出入口道及行車道之有│ │ │ │ │ 效寬度,應有三.五公尺以│ │ │ │ │ 上,車輛出入口寬度不得小│ │ │ │ │ 於四公尺。 │ │ │ │ │7.加油車輛與加油設施不得利│ │ │ │ │ 用騎樓用地 (包括無遮簷人│ │ │ │ │ 行道) 或人行道;加油車道│ │ │ │ │ 與人行道應有分離設備。 │ │ │ │ │8.站內應附設供男女分開使用│ │ │ │ │ 之公共廁所與盥洗設備。 │ │ │ │ │9.加油機與鄰地境界線至少應│ │ │ │ │ 在三公尺以上,距離建築線│ │ │ │ │ 應在四公尺以上。 │ │ │ │ │10.加油 (氣) 站儲油 (氣) │ │ │ │ │ 糟,應有防漏、測漏設施。│ │ │ │ │11須維持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原│ │ │ │ │ 地貌且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 │ │ │ │ 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 │ │ │12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一○○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13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14設站地點之地界線應距離電│ │ │ │ │ 信機房及名勝古蹟五十公尺│ │ │ │ │ 以上。 │ │ │ │ │15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 │ │ │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序始得設置。 │ │ │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1.視事業性質,由本府有關主│ │ │ │ 施。 │ 管單位個案審查。 │ │ │ │ │2.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3.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4.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由│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保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1.建築基地應有寬度六公尺以│設置於「林」地目│ │ 護 │(一)各級行政機關。 │ 上之道路通達。 │土地,依森林法及│ │ 區 │(二)各級民意機關。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其施行細則規定辦│ │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 百分之三十。 │理,不得變更為非│ │ │ 或辦事處。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林業之使用;但經│ │ │(四)其他公務機關。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 │ │4.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六│關認有設置之必要│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 │ 十以上之原地貌。 │,且專案簽報市府│ 4.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 │ │ │ │核可,報經行政院│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農業委員會會同內│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政部核准者,不在│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 │此限。 │ 十以上之原地貌。 ├──┼──────────┼─────────────┼────────┤ │ 保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須經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始│ │ │ 護 │業 │得設置。 │ │ │ 區 │(一)殯儀館 │ │ │ │ │(二)葬義用品 │ │ │ ├──┼──────────┼─────────────┼────────┤ │ 保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設置於「田」「│ │ 護 │輸服務業之營業性停車│ 以上之道路。 │ 旱」地目,依本│ │ 區 │空間及計程車客運業、│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府85.2.29.府工│ │ │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 百分之三十。 │ 建字第八五○一│ │ │停放場。 │3.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三○○│ 四○六一號函,│ │ │ │ ○平方公尺。 │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4.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七│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十以上原地貌。 │ 設置之必要者,│ │ │ │5.服務性管理設施建築樓地板│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 可。 │ │ │ │ 尺並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2.設置於「林」地│ │ │ │6.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本項│ 目土地,依森林│ │ │ │ 使用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 規定辦理,不得│ │ │ │7.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使用;但經各目│ │ │ │8.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且專案簽報市│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府核可,報經行│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 者,不在此限。│ ├──┼──────────┼─────────────┼────────┤ │ 保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之│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設置於「田」「│ │ 護 │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 以上之道路。 │ 旱」地目,依本│ │ 區 │停放場。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府85.2.29.府工│ │ │ │ 百分之三十。 │ 建字第八五○一│ │ │ │3.基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三○○│ 四○六一號函,│ │ │ │ ○平方公尺。 │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4.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七│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十以上原地貌。 │ 設置之必要者,│ │ │ │5.服務性管理設施建築樓地板│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面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 可。 │ │ │ │ 尺並限於建物第一層使用。│2.設置於「林」地│ │ │ │6.由申請人切結未來不作本項│ 目土地,依森林│ │ │ │ 使用時,應無償自願拆除該│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 規定辦理,不得│ │ │ │7.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使用;但經各目│ │ │ │8.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且專案簽報市│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府核可,報經行│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 者,不在此限。│ ├──┼──────────┼─────────────┼────────┤ │ 保 │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1.本組係指供電影│ │ 護 │ │ 以上之道路。 │ 電視業者使用之│ │ 區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臨時性攝影棚及│ │ │ │ 百分之三十。 │ 搭景。 │ │ │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2.一併檢附拍片有│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關許可證件,同│ │ │ │4.前院深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本府工務局建築│ │ │ │ 側、後院深度不得小於五公│ 處申請設立,並│ │ │ │ 尺。 │ 會請本府新聞處│ │ │ │5.申請範圍內非經核准不得砍│ 審核經建管處核│ │ │ │ 伐原有胸徑十公分以上之林│ 准後始得施工。│ │ │ │ 木,如需挖填土,其深度不│3.設置於「田」「│ │ │ │ 得超過一公尺。 │ 旱」地目,依本│ │ │ │6.所有結構物須能在短時間迅│ 府85.2.29.府工│ │ │ │ 速拆除,不得使用永久性材│ 建字第八五○一│ │ │ │ 料構築。 │ 四○六一號函,│ │ │ │7.設置期間自核准之日算起,│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不得超過一年,期間屆滿應│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自動拆除。 │ 設置之必要者,│ │ │ │8.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八│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十以上原地貌。 │ 可。 │ │ │ │9.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4.設置於「林」地│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目土地,依森林│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規定辦理,不得│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 │ 使用;但經各目│ │ │ │10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方│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 ,且專案簽報市│ │ │ │ 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府核可,報經行│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審│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 者,不在此限。│ ├──┼──────────┼─────────────┼────────┤ │ 保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新申請設立者: │1.設置於「田」「│ │ 護 │教建築 │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旱」地目,依本│ │ 區 │(一)宗祠(祠堂、家廟)│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 府85.2.29.府工│ │ │(二)教堂。 │ 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 建字第八五○一│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 口之距離至少應在一○○公│ 四○六一號函,│ │ │ 類似建築物。 │ 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公務機關等主要出入口之距│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離至少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設置之必要者,│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百分之三十。 │ 可。 │ │ │ │3.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2.設置於「林」地│ │ │ │ 似建築物須自基地外緣退縮│ 目土地,依森林│ │ │ │ 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請設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 規定辦理,不得│ │ │ │ 之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無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 使用;但經各目│ │ │ │ 之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 │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4.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八│ ,且專案簽報市│ │ │ │ 十以上原地貌。 │ 府核可,報經行│ │ │ │5.基地面積超過三○○○平方│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者,不在此限。│ │ │ │6.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 │ │ │ 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7.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既有合法者: │ │ │ │ │1.本基準表頒布前既有合法並│既有合法者於山坡│ │ │ │ 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地範圍內應由本府│ │ │ │ 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工務、建管、交通│ │ │ │ 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環保、都計及建│ │ │ │ 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設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同民政、建管、交通、環保│。 │ │ │ │ 、都計等單位個案審查。 │ │ ├──┼──────────┼─────────────┼────────┤ │ 保 │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設置於「田」「│ │ 護 │(一)傳染病院。 │ 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 旱」地目,依本│ │ 區 │ │ 應與名勝、古蹟、學校、文│ 府85.2.29.府工│ │ │ │ 教設施之距離至少應在二○│ 建字第八五○一│ │ │ │ ○公尺以上。 │ 四○六一號函,│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百分之三十。 │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3.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六│ 設置之必要者,│ │ │ │ 十以上原地貌。 │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4.申請位置須距水源區五○○│ 可。 │ │ │ │ 公尺以上。 │2.設置於「林」地│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目土地,依森林│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規定辦理,不得│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使用;但經各目│ │ │ │ 。 │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且專案簽報市│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府核可,報經行│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者,不在此限。│ ├──┼──────────┼─────────────┼────────┤ │ 保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第(一)、(三)目│ │ 護 │衛生之設施甲組 │ 以上之道路。其申請設置之│ 應做環境影響評│ │ 區 │(一)家畜及家禽屠宰場│ 基地外緣與住宅、公務機關│ 估。 │ │ │ 。 │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2.設置於「田」「│ │ │(二)廢棄物處理場(廠)│ 文教設施之距離至少應在三│ 旱」地目,依本│ │ │(三)污水處理或水肥處│ ○○公尺。 │ 府85.2.29.府工│ │ │ 理場或貯存場。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建字第八五○一│ │ │ │ 百分之三十。 │ 四○六一號函,│ │ │ │3.須距離水源五○○公尺以上│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並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向之上風處。 │ 設置之必要者,│ │ │ │4.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八│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十以上原地貌。 │ 可。 │ │ │ │5.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圍籬│3.設置於「林」地│ │ │ │ 於基地邊緣線上。 │ 目土地,依森林│ │ │ │6.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規定辦理,不得│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使用;但經各目│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 │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7.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且專案簽報市│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府核可,報經行│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者,不在此限。│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8.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出│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保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1.靈骨(灰)塔(堂)│ │ 護 │衛生之設施乙組 │ 以上之道路。其申請設置之│ 基地面積五公頃│ │ 區 │(一)靈骨(灰)塔(堂)。│ 基地外緣與住宅、公務機關│ 以上及火葬場、│ │ │ (限於合法寺廟或 │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 動物屍體焚化場│ │ │ 宗祠內設置,並須│ 文教設施之距離至少應在三│ 應做環境影響評│ │ │ 經臺北市都市設計│ ○○公尺。 │ 估。 │ │ │ 及土地開發許可審│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2.設置於「田」「│ │ │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百分之三十。 │ 旱」地目,依本│ │ │ 。) │3.須距離水源五○○公尺以上│ 府85.2.29.府工│ │ │(二)火葬場。 │ ,並不得位於住宅區常年風│ 建字第八五○一│ │ │(三)動物屍體焚化場。│ 向之上風處。 │ 四○六一號函,│ │ │ │4.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八│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 十以上原地貌。 │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5.應設置二公尺以上實體圍籬│ 設置之必要者,│ │ │ │ 於基地邊緣線上。 │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6.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可。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3.設置於「林」地│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目土地,依森林│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規定辦理,不得│ │ │ │ 。 │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7.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使用;但經各目│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且專案簽報市│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府核可,報經行│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8.火葬場及動物屍體焚化場須│ 者,不在此限。│ │ │ │ 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 │ │ │ │ 序始得設置。 │ │ │ │ │9.應辦理社區參與,其規定出│ │ │ │ │ 本府另訂之。 │ │ ├──┼──────────┼─────────────┼────────┤ │ 保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1.須臨接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1.設置於「林」地│ │ 護 │建築 │ 之出入道路,其因座落位置│目土地,依森林法│ │ 區 │(一)家畜及家禽飼養場│ 、地形特殊者,得不受前述│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 │ 。 (不含養豬) │ 道路寬度限制。且與公務機│辦理,不得變更為│ │ │ │ 關、名勝、古蹟、醫院、學│非林業之使用;但│ │ │ │ 校、文教設施之距離至少應│經各目的事業主管│ │ │ │ 在二○公尺以上。 │機關認有設置之必│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要,且專案簽報市│ │ │ │ 百分之三十。 │府核可,報經行政│ │ │ │3.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院農業委員會會同│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內政部核准者,不│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在此限。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2.農業倉庫及農舍│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依臺北市保護區原│ │ │ │ 。 │有合法建築申請整│ │ │ │4.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也區│建要點辦理。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3.推肥場(舍)應依│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禽畜糞推肥場設置│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4.休閒農業之相關│ │ │ │ │設施應符合臺北市│ │ │ │ │休閒農場設置要點│ │ │ │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 │ │ │ │理並應經農業主管│ │ │ │ │機關核准。 │ │ │ │ │ │ │ │(二)農業倉庫及農舍。│1.須自設寬度二‧五公尺以上│ │ │ │ │ 之出入道路。其因座落位置│ │ │ │ │ 、地形特殊者,得不受前述│ │ │ │ │ 道路寬度限制。 │ │ │ │ │2.建築物與寬度十二公尺以上│ │ │ │ │ 道路之距離至少應在二十公│ │ │ │ │ 尺以上。但自該道路境界線│ │ │ │ │ 起算以複層植栽達十公尺以│ │ │ │ │ 上者及既有合法農業倉庫及│ │ │ │ │ 農舍不在此限。 │ │ │ │ │3.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4.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八│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 │ │ │ │ │ │(三)魚池。 │第(三)、(四)、(五)、(六)各│ │ │ │(四)牛、羊牧場。 │目: │ │ │ │(五)堆肥場(舍)。 │1.須臨接寬度三.五公尺以上│ │ │ │(六)集貨分裝場。 │ 之出入道路。與公務機關、│ │ │ │ │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 │ │ │ │ 文教設施等至少應在二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須距離水源五○○公尺以上│ │ │ │ │ 。 │ │ │ │ │4.申請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十│ │ │ │ │ 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都│ │ │ │ │ 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 │ │ │ │ 寬。 │ │ │ │ │5.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不得│ │ │ │ │ 超過建築面積。 │ │ │ │ │6.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7.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七)蓄水池。 │1.須臨接寬度二.五公尺以上│ │ │ │ │ 之出入道路。與公務機關、│ │ │ │ │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 │ │ │ │ 文教設施等至少應在二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4.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八)休閒農業之相關設│另訂之。 │ │ │ │ 施 │ │ │ │ │(九)動物收容處所。( │1.須臨接寬度三.五公尺以上│ │ │ │ 限樓地板面積二○○│ 之出入道路。與公務機關、│ │ │ │ 平方公尺以下者) │ 名勝、古蹟、醫院、學校、│ │ │ │ │ 文教設施等至少應在二十公│ │ │ │ │ 尺以上。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須距離水源五○○公尺以上│ │ │ │ │ 。 │ │ │ │ │4.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八│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5.地下層限開挖一層,且不得│ │ │ │ │ 超過建築面積。 │ │ │ │ │6.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7.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保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 │ 護 │微之工業之製茶業。 │ 以上之道路。 (面積超過五│ │ │ 區 │ │ 十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八公尺│ │ │ │ │ 道路)。 │ │ │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申請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十│ │ │ │ │ 以上原地貌為原則。但經都│ │ │ │ │ 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 │ │ │ │ 寬。 │ │ │ │ │4.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5.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保 │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1.設置於「田」「│ │ 護 │之工業中非屬工廠性質│ 以上之道路,但經交通、消│ 旱」地目,依本│ │ 區 │者: │ 防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動│ 府85.2.29.府工│ │ │(一)公共危險物品儲藏│ 線、會車安全及救災避難者│ 建字第八五○一│ │ │ 、分裝業。 │ ,不在此限。 │ 四○六一號函,│ │ │(二)高壓氣體儲藏、分│2.儲藏業與住宅區、公務機關│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裝業。 │ 、古蹟、醫院、學校等至少│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應在五十公尺以上,分裝業│ 設置之必要者,│ │ │ │ 則至少應在一○○公尺以上│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並需設置高度二公尺以上│ 可。 │ │ │ │ 實體防火圍牆。但處所周圍│2.設置於「林」地│ │ │ │ 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 目土地,依森林│ │ │ │ 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 規定辦理,不得│ │ │ │ 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者(但 │ 使用;但經各目│ │ │ │ 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限),距離得減半計算之(即│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二十五公尺)。 │ ,且專案簽報市│ │ │ │3.分裝業與編有門牌之合法建│ 府核可,報經行│ │ │ │ 築物基地地界線則至少應在│ 政院農業委員會│ │ │ │ 一○○公尺以上。 │ 會同內政部核准│ │ │ │4.分裝業處所周圍須以鋼筋混│ 者,不在此限。│ │ │ │ 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 │ │ │ │ 、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 │ │ │ │ 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 │ │ │ │ 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 │ │ │ │ 加強柱連接者(但出入口臨 │ │ │ │ │ 接路面,不在此限)。 │ │ │ │ │5.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6.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五│ │ │ │ │ 十以上原地貌。 │ │ │ │ │7.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8.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9.分裝業應辦理社區參與。 │ │ ├──┼──────────┼─────────────┼────────┤ │ 保 │第七十五條之一在保護│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1.設置於「田」「│ │ 護 │區內得為前條規定及左│ 以上之道路。 │ 旱」地目,依本│ │ 區 │列條件允許使用。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府85.2.29.府工│ │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 百分之三十。 │ 建字第八五○一│ │ │ 施。 │3.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至│ 四○六一號函,│ │ │ │ 少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 應先經各目的事│ │ │ │4.申請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六│ 業主管機關認有│ │ │ │ 十以上原地貌。 │ 設置之必要者,│ │ │ │5.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專案簽報市長核│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可。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2.設置於「林」地│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目土地,依森林│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 │ 規定辦理,不得│ │ │ │6.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變更為非林業之│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使用;但經各目│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認有設置之必要│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且專案簽報市│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府核可,報經行│ │ │ │ │ 政院農業委員會│ │ 保 │(二)警衛、保安或保防│1.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 會同內政部核准│ │ 護 │ 設施 │ 以上之道路。 │ 者,不在此限。│ │ 區 │ │2.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 │ │ │ │ 百分之三十。 │ │ │ │ │3.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4.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 保 │(三)室外露天遊憩設施│1.申請地區應有現有道路或都│ │ │ 護 │ 及其附屬之臨時性│ 市計畫道路通達,其道路寬│ │ │ 區 │ 建築物 │ 度未達三.五公尺者,應距│ │ │ │ │ 離可供車行道路五百公尺範│ │ │ │ │ 圍以內。 │ │ │ │ │2.申請地區之範圍不得包括保│ │ │ │ │ 安林、臺北市山坡地環境地│ │ │ │ │ 質及土地利用潛力調查報告│ │ │ │ │ 一書中土地利用潛力屬保育│ │ │ │ │ 區之地區、自來水水源一百│ │ │ │ │ 五十公尺範圍內集水區、軍│ │ │ │ │ 事禁限建區。 │ │ │ │ │3.申請地區內應設置符合衛生│ │ │ │ │ 標準之飲水、給水系統及符│ │ │ │ │ 合放流標準之適當排水系統│ │ │ │ │ ,污水處理系統、並接通至│ │ │ │ │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 │ │ │ │ 、河川、或公共水域,惟其│ │ │ │ │ 在自來水水源上之放流標準│ │ │ │ │ 至少應在乙類河川水質標準│ │ │ │ │ 以上,以避免污染水源。廢│ │ │ │ │ 棄物應設置儲存設施,以便│ │ │ │ │ 收集處理。 │ │ │ │ │4.申請範圍內至少應保持百分│ │ │ │ │ 之八十以上之原來地貌,非│ │ │ │ │ 經核准不得砍伐原有胸徑十│ │ │ │ │ 公分以上之林木:如需挖填│ │ │ │ │ 土,其採自然邊坡者高度不│ │ │ │ │ 得超過一公尺,其邊壞比不│ │ │ │ │ 得小一:二,垂直比水平,│ │ │ │ │ 其採擋土牆等適當水土保持│ │ │ │ │ 設施者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 │ │ │ 。 │ │ │ │ │5.各種遊憩設施使用之面積總│ │ │ │ │ 計不得超過申請地區面積之│ │ │ │ │ 百分之二十。附屬之建築物│ │ │ │ │ 之構造以竹造、木造、磚石│ │ │ │ │ 造及鋼架造為限,其建築面│ │ │ │ │ 積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 │ │ │ │ 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七公│ │ │ │ │ 尺。 │ │ │ │ │6.各種遊憩設施及其附屬之建│ │ │ │ │ 築物不得設置於坡度百分之│ │ │ │ │ 三十以上地區,並與各項人│ │ │ │ │ 工設施得持一○○公尺距離│ │ │ │ │ 。 │ │ │ │ │7.申請地區內之名勝古蹟應予│ │ │ │ │ 保持。 │ │ │ │ │8.申請設置時,檢具原來地貌│ │ │ │ │ 之照片以及詳實的地質調查│ │ │ │ │ 資料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 │ │ │ 發雜項建照,經核後始得施│ │ │ │ │ 工。於領得雜項使用執照後│ │ │ │ │ ,再行申請建造執照,經核│ │ │ │ │ 准後始得施工。 │ │ │ │ │9.未經核准擅自施工者,除依│ │ │ │ │ 法究辦外,補行申請亦不予│ │ │ │ │ 受理。 │ │ │ │ │10應依需求設置適當停車場所│ │ │ │ │ 。 │ │ │ │ │11開發基地面積超過五○○○│ │ │ │ │ 平方公尺者,須完成都市計│ │ │ │ │ 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 │ │ │ 。建築面積超過二○○平方│ │ │ │ │ 公尺者,應送都市設計審議│ │ │ │ │ 。 │ │ │ │ │12不得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 │ │ │ │ 。但建築面積小於一六五平│ │ │ │ │ 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 │ │ │ │ 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 │ │ │ │ ,判斷無安全顧慮,經本府│ │ │ │ │ 審核通過者,得准予設置。│ │ │ │ │ │ │ │保護│(四)造林或水土保持。│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 │ 區 │ │ │ │ │ │ │ │ │ │ 保 │(五)為保護區內地形、│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 │ 護 │ 地物所為之工程設│ │ │ │ 區 │ 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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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91)府都二字第09100230000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