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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交治字第09931885200號函停止適用
  • 依據本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府法三字第09225729300號函頒布「臺北市 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應繳納道路使用費及保證金。 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區道路,繳付「保證金」與「道路使用費」依下列 內容辦理: 一、保證金
    使用道路面積 0.5 公頃以下 0.5-1公頃 1-2公頃 2 公頃以上
    保證金 2 萬元 5 萬元 8 萬元 10萬元
    二、道路使用費
    \面積 時間\ 0.5 公頃以下 0.5-1公頃 1-2公頃 2 公頃以上
    一時段 5 千元 1 萬元 2 萬元 4 萬元
    二時段 1 萬元 2 萬元 4 萬元 8 萬元
    全 天 1.5萬元 3 萬元 6 萬元 12萬元
    兩 天 3 萬元 6 萬元 12萬元 24萬元
    備註: 1.一天分為三個時段-上午(12點以前)、上午(12點至6 點) 、晚上(6 點以後)。 2.停車位之停車費及環保局之清潔費由各相關主管單位收費,不 納入本項代收道路使用範圍內。 3.公益、非營利使用,酌予減半計收;商業使用不予減免。 4.本府主辦不予收費,與本府合辦得酌予減免。 5.移動性活動(例如路跑、腳踏車騎乘等類似活動)比照2 公頃 以上面積收取保證金及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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