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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86)府都四字第860920500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 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臺北市道路管理要點」舉辦臨時活動時,需繳付「保 證金」與「使用費」。 一、保證金
    使用道路面積 0.5 公頃以下 0.5-1公頃 1 公頃以上
    保證金 2 萬元 5 萬元 10萬元
  • 二、道路使用費 使用道路計費如下表:
    ╲面積 時間╲ 0.5 公頃以下 0.5-1公頃 1-2公頃 2 公頃以上
    一 時 段 5 千元 1 萬元 2 萬元 4 萬元
    二 時 段 1 萬元 2 萬元 4 萬元 8 萬元
    全 天 1.5萬元 3 萬元 6 萬元 12萬元
    兩 天 3 萬元 6 萬元 12萬元 24萬元
    備註: 1.一天分為三個時段-上午(12點以前)、上午(12點至6 點) 、晚上(6 點以後)。 2.停車位之停車費及環保局之清潔費由各相關主管單位收費,不 納入本項代收道路使用範圍內。 3.公益、非營利使用,酌予減半計收;商業使用不予減免。 4.本府主辦不予收費,與本府合辦得酌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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