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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7)北市勞三字第09738427500號函訂頒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局職訓中心)為規範授課超時鐘點費及兼課 鐘點費之發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職訓中心訓練師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職業訓練師,每月八十小時。 (二)兼任各班次導師者,每月六十三小時。 (三)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六十小時。 (四)兼任訓練場場務之各級訓練師,每月三十六小時。 本局職訓中心法定行政單位組織編制內之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得視 需要由中心首長聘請其兼授與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十六小時為限。如 兼任專業課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 本局職訓中心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且全月連續在三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當月基本 授課時數可按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數比例減少。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月基本授 課時數乘以當月訓練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班日數計算之。
  • 三、授課之訓練師全年度授課總時數超過依前條規定之基本授課時數者,其超時部分發給鐘 點費。但以每月最高超時三十六小時為限。
  • 四、授課之訓練師於日夜間課餘時間擔任接受委託訓練或合辦訓練等其他班次之課程授課者 ,得不受前條最高超時時數之限制,並核實計給超時鐘點費或兼課鐘點費。
  • 五、為因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中心以外人員兼授課程。但如屬新增辦 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時,不在此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 歷及工作資歷,得比照大專院校或高職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
  • 六、授課之訓練師奉派至本機構以外地區授課,其主辦單位未支給鐘點費及差旅費者,除其 交通、膳雜及住宿等費用按一般差旅費規定辦理外,其授課時數仍按基本授課時數併計 ,不另計鐘點費。
  • 七、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或因增辦新職類訓練所外聘職業訓練師資之鐘點費,依下列預算順 序支應: (一)單位編列之超時及兼課鐘點費預算。 (二)單位編列之相關職技訓練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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