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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88)北市交三字第8821161160號函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之實施,加強督導本市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良善營運,特訂定本暫行要點。
  • 二、本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符合「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七點之 規定且無第十八點之行為者,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合作社社員退社或喪失社員 資格者,原合作社得依第四點之規定期限遞補新社員。
  • 三、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加入合作社者(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入社者不受 此限),及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臺北市補充規 定」第十三點規定加入合作社者,該社員退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其社員名額不得遞補 新社員。另經公路主管機關輔導轉社及撤銷社員資格者,其缺額亦不得遞補。
  • 四、合作社社員退社或喪失社員資格之遞補作業,應自該社員退社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遞補手 續,並得展延二個月,逾期未補之社員名額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 五、違反本暫行要點第二點規定,經查證屬實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半年內不得遞補新社員 。
  • 六、本暫行要點實施日期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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