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雜項執照申請案首次掛號規定項目審查表,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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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都建字第098637733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