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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71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學校)。
  • 第 4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目標明確:應定有明確之課程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戶外教育中。 二、計畫周延:應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擬定周延之課程 計畫,切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交通工具、 活動方式、教學場所及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 四、自主規劃:戶外教育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應由教師自行設計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家長) 共同參與活動之研訂。
  • 第 5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得以走讀、實作、觀察、探索體驗或其他有益學生生 活體驗之方式為之,教師並以多元方式評量學習成效。
  • 第 6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以學校校園為起點,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考量 不同年級學生體能負荷及學習效益,依由近及遠之原則,規劃戶外教育之 地點。 前項辦理戶外教育地點之選擇,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小學低年級:由學校校園及所在地社區出發,延伸至所在地行政 區。 二、國民小學中年級:由學校所在地行政區出發,延伸至本市之鄰近縣市 。 三、國民小學高年級及國民中學:由本市出發,延伸至全國各地。
  • 第 7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依活動實際需要,以代收代辦方式向學生收費;學 校教職員因職務需要而參加戶外教育之費用,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收費項目如下,並得視活動實際需要調整收費項目: 一、交通費。 二、住宿費。 三、保險費。 四、餐飲費。 五、材料費。 六、門票費。 七、專業人員服務費:包含護理師、領隊、教練或指導員等專業人員。 八、行政費:包含教學設計、場地勘察、資料準備及活動手冊等行政費用 ,且不得超過活動總收費之百分之十。 九、其他為辦理戶外教育之必要支出費用。
  • 第 8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前,應依下列項目進行風險管理評估: 一、人員方面:應考量專業人力、行政支持、體能準備及團隊建立。 二、事務方面:應考量課程主題、活動類型、行前課程及緊急應變。 三、時程方面:應考量季節因素、時程安排、日夜因素及行進速度。 四、地點方面:應考量環境危機、學習路徑、民生問題及緊急救護。 五、資源方面:應考量裝備整備、裝備使用、後勤整備及醫護用品。 六、其他經教育局或學校認定應辦理風險管理評估之事項。
  • 第 9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得成立戶外教育規劃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學校戶外教育總體計畫。 二、舉行戶外教育籌劃會議。 三、擬訂活動計畫、規劃活動路線、研擬行前教學活動、戶外教育進行及 活動後統整與檢討。 四、其他與辦理戶外教育相關事項。 前項戶外教育規劃小組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 任擔任副召集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及訓育組長為當然成員 ,並由召集人邀集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前項教師代表,指年級導師代表或領域代表。
  • 第 10 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分工及權責如下,學校得視組織編制及人員職掌酌予 調整: 一、校長:綜理戶外教育各項事務及爭取各界戶外教育資源。 二、教務處: (一)課程活動審核。 (二)安排課務代理。 (三)未參加學生之安置。 (四)其他與教務相關事務處理。 三、學務處: (一)辦理活動保險。 (二)申辦簽呈與公文製發。 (三)營養午餐異動處理。 (四)行前說明會與安全講習。 (五)簡易醫療與相關器材準備。 (六)辦理保險理賠事宜。 (七)提供食衣住行人力等資源訊息。 (八)其他與學務相關事務處理。 四、總務處: (一)依照需求辦理租車、餐宿、器材相關採購及與廠商契約之處理。 (二)統籌車輛安全檢查。 (三)製作收費三聯單並辦理收費。 (四)其他與總務相關事務處理。 五、輔導處: (一)參與戶外教育特殊與需輔導學生之支援協助。 (二)協助學生偶發事件處理。 (三)其他與輔導相關事務處理。 六、策辦人員: (一)製作參與人員及保險名冊。 (二)製發活動報名表及家長同意書。 (三)發放收費通知單。 (四)行前路線勘查。 (五)行前安全教育。 (六)規劃教學課程。 (七)執行教學活動。 (八)課程評鑑及改進。 (九)視需要徵求家長或志工協助。 (十)其他與活動策辦相關事務處理。
  • 第 11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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