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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71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國民教育法
    第 37 條
    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 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 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 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生涯發展教育活動,依其能力、 性向、興趣及其他需要,提供適性輔導,協助其進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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