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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428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鑑定並同意接受安置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經學校認定具資賦優異潛能 之學生。
  • 第 5 條
    學校得規劃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廣充 實課程或活動,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別輔導:依學生個別需求,由教師或專家學者,提供個別學生學習 輔導及生涯發展指導。 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實體或線上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 五、發表活動:辦理學生學習成果或獨立研究成果發表。 六、營隊活動:辦理特定主題之營隊活動。 七、觀摩交流:辦理校內、校際或國際觀摩交流活動。 八、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區或國際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九、其他相關之課程或活動。
  • 第 6 條
    學校辦理前條課程或活動,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計畫 書(以下簡稱計畫書),於教育局指定申請期限向教育局申請經費補助。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錄取方式。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 五、師資及人力資源。 六、辦理期程、進度及時間。 七、經費概算、來源及補助款用途。 八、預期成效。 第一項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教育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 第 7 條
    學校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逾前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期限。 三、申請文件不完備,經教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四、檢具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
  • 第 8 條
    為辦理申請案之審查,教育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 校。
  • 第 9 條
    學校經教育局核准補助者,應依教育局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實施。方案執行 結束後,應於教育局指定期限屆滿以前,檢具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辦理補 助款核銷,有賸餘款應予繳回。
  • 第 10 條
    教育局得就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及課程教學 等情形進行評估,並視需要派員訪視、輔導或提供諮詢服務。 前項執行優異之學校,教育局得予以獎勵,其獎勵金額由教育局定之。 前項獎勵金之支用得作為教師獎勵金及充實學校設備。 依第二項獎勵金增置之學校設備,應列入學校財產清冊,以供教育局查核 。
  • 第 11 條
    經核准補助或獎勵之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命其返還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檢具之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 請。 二、推動成效不佳或與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三、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輔導。 五、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六、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核銷,或未繳回補助款之賸餘款,經教育局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全。
  •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定之。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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