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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43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方案之實施範圍、載明事項、辦理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428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