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公有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及新建築物 之定義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指建築法第六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 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依法令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非公有建築物 。 三、新建築物:指本辦法施行後申請建造執照之非公有建築物。
- 第 4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有建築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 部訂定之建築能效評估規定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建築能效評估手冊 (以下簡稱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辦理建築能源耗用評定;並參照內政部 核發之建築能效標示所定應記載事項,公開及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但 無法適用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者,其建築能源耗用評定方式與建築能源耗用 資訊之公開及標示內容,由都發局另行公告。
- 第 5 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本市新建築物之能源耗用標準如下。但無 法適用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者,其能源耗用標準由都發局另行公告: 一、依法令應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能源耗用標準應達建築能效分級第一 + 級。 二、非屬依法令應取得綠建築標章者,其能源耗用標準應達建築能效分級 第一級。
- 第 6 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本市公有建築物之能源耗用標準如下。但 無法適用建築能效評估手冊者,其能源耗用標準由都發局另行公告: 一、依法令應取得綠建築標章者: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市有 公有建築物,其能源耗用標準應達建築能效分級第一+ 級。 (二)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非市有公有建築物,其能 源耗用標準應達建築能效分級第一+級。 (三)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領有建造執照之市有公有建築物及一 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前領有建造執照之非市有公有建築物,其能 源耗用標準由都發局另行公告。 二、非屬依法令應取得綠建築標章者: (一)於本辦法施行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其能源耗用標準應達建築能效分 級第一級。 (二)於本辦法施行前申請建造執照者,其能源耗用標準由都發局另行公 告。
- 第 7 條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建築物,於本辦法施行後,起造人申報一 樓樓版勘驗時,應檢附其承諾於一百十九年起符合前二條所定能源耗用標 準之切結書。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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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91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