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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11 條本市公有建築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按市政府能源耗用評定方式 公開及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起,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新建築物應以在地氣候資料 進行能源耗用評估及營運規劃,其能源耗用並應符合市政府標準。 第一項一定規模、能源耗用評定方式、資訊標示內容及前項能源耗用標準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0-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91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