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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93701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因土地法 第六十八條所負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依同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向應負責任之人 請求償還時,有所準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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