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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93701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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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2616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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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3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167721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3316772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7-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93701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向所屬人員請求償還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