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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3221887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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