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5-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局(89)北市捷行字第8922693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89年11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電話機及傳真機使用管制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電話機、傳真機及行動電話使用管制要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