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5-11-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26條;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及調查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