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7-09-200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開字第101306139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緊急事件通報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