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4-03-2001
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懲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商字第10437805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4年12月12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勵基準;新名稱:臺北市各區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懲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