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06-07-3019
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衛字第09834261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點;並自98年10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污水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新名稱: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