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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
  •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 效力。
  •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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