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5.12.26 經商字第10500744180號函
-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98年3月23日修正施行後,商業所在地有遷移情事者始有第6條第4款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11.05 環署水字第1040091648號函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發布前後之違規行為罰鍰額度計算,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規範,但裁處前之規範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3.
- 財政部 102.10.09 台財稅字第10200144550號函
-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5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4.
- 法務部 102.08.02 法律字第102001342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參照,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行政程序法新舊法適用上,可就相關情形,分別論斷
5.
- 法務部 102.08.02 法律字第102035065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年5月23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102年5月23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6.
- 法務部 101.11.01 法律決字第10103105450號函
- 法務部就「金門縣政府函詢執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疑義」之說明
7.
- 法務部 99.10.14 法律決字第0999032441號函
-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2及43條有關登記及執照等規定之刪除,係自99年5月28日生效,故自是日起,短期補習班業者毋需依上開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及執照;另現行該法第43條第2項所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已辦理登記或許可完成,而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布日正於此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者,有退費規定之適用
8.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函
- 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
9.
- 法務部 99.04.13 法律決字第0999009925號書函
-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7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10.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99003220號函
- 關於托育機構限期改善期限之計算,觀諸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之文義,其改善期間係以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屬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而其始日應予算入之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7304699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之既存違建,雖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但得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予以處理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8 簽見
- 95年7月6日修正公布之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11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本案既係該辦法修正前即已辦理聯合開發之案件,自無適用新辦法餘地
13.
- 交通部 94.07.21 交路字第0940008005號函
-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於94年9月1日施行前之違規案件,仍依行為時之法律處罰
14.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05.26 公保字第0930004166號函
-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新舊法規之適用疑義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29 北市法二字第9020384800號函
- 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