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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43007802號函修正第3、6~11、19~21、25、26、29、30、32~35、44、47~49、54、71、72、83、86、87、90、91、94點條文及附圖一、附件十一、附件十九、附錄一~附錄六;並自即日生效
  • 柒、文書簡化
  • 四十八、減少文書數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級機關本於其職掌範圍規定處理之事項,除法令規定及性質 重要者外,無須報備。 (二)通報周知性質之公文,應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以代替行文 。 (三)機關內部各單位,洽辦公務時,應以便箋行之,或將原文影印 分送會簽,宜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 (四)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利用機關內部網站或以公務電子 傳遞方式告知。其採公務電子傳遞方式者,須確認相關收受人 員必能獲知該項訊息。 (五)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利用機關內部網站轉 知者,無須另外行文。 (六)接到之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且無其他意見者,無須行文答 復。 (七)內容簡單無須行文者或召集會議時,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 (八)機關首長到任就職之通知、地址電話變動、年度發文代字號, 或其他一般通報周知事項,應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無須另 外行文。 (九)上級交下級研議之文件,可將原件發交下級機關,下級機關得 於原件上簽註意見後送還。 (十)刊載於公報之公文,相關之機關應即照辦。如須行文,只摘錄 該案所登公報之期數、頁數、發文日期、字號及主旨,以便檢 查。 (十一)凡要求填送各種表報資料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 (十二)回復民眾投寄之電子郵件,應於奉核後,逕以電子郵件回復 。 (十三)行文之對象,應以與案情有關者為限。承辦單位(人員)對 於來文機關經常發送不必要之公文或附件者,得予退回,並 建議其改正。 (十四)無須一級機關彙整回復之周知性公文,應直接函發各級機關 ,勿再逐級函轉。 (十五)各機關文書處理相關作業時,以不列印為原則,其需列印者 ,除依規定須以單面列印外,應採雙面列印。
  • 四十九、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書應儘量採電子處理及線上傳遞,以減省人工登錄送文簿( 清單)及遞送作業時間。 (二)編號登錄之簡化: 1.除收文時應摘由登錄外,其他歷程中只登錄文號,不必錄由 。 2.公文書應一文一號,收文所編號碼,應在本機關內統一沿用 ,並採收發文同號方式。 (三)文稿核會之簡化: 1.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未違反原擬辦之 意旨,應由次一層級代判,於決行處註明「案奉核定」字樣 ,並加蓋職名章或以電子憑證簽章,不必再送上級判行。 2.急要文書,應儘量由主管以上人員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 時間及手續。 3.本府二級機關辦理府稿或局處稿時,為達充分尊重二級機關 首長之職責與權限,並加強分層負責之執行,應逕送一級機 關主任秘書層級核稿。但業務性質確實需要者,可先加會一 級機關相關單位。 4.受會簽稿,如係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業務範圍,由被授權層 級之人員註明「代決」字樣,並加蓋職名章或以電子憑證簽 章後,即可會畢送件,不必對等層級或陳首長核決。 5.非分層負責授權業務,如預計後續有相同之案件,得敘明簽 陳首長核准,後續案件,即由次一層決行,並於決行處註明 「依例決行」字樣,加蓋職名章或以電子憑證簽章,視同代 為決行案件。但有情事變更者,不適用之。 6.非政策性且無爭議之緊急文稿,得由承辦人員註明「先核補 會」字樣,即可先上陳,於核定或發文後退回承辦人員補會 再歸檔。 (四)行文之簡化: 1.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2.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其職掌範圍內之事項或依分層負責之事項 ,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得直接行文,不必由機關對機關行 文。 (五)補發公文時,應檢附原案,加簽說明,經陳奉核可後,送請發 文人員補發,不必重新辦稿,惟須於文面左上側空白處註明補 發日期及「補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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