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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戶字第1033204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7、10~12、15~17、22、25、26點條文;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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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門牌格式及規範門牌編釘作業, 依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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