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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戶字第1033204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7、10~12、15~17、22、25、26點條文;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第 18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編釘、補發、換發門牌及核發門牌證明書,應收取規 費。 前項規費之收費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門牌格式及作業規定,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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