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門牌補、換發
- 十七、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政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建築物所有權狀、稅籍證明、買賣或 移轉契約、水電繳費證明等,現住人得免附)或租賃契約。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 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 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 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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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民戶字第1033204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7、10~12、15~17、22、25、26點條文;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