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陸域巡邏勤務
- 五十六、陸域巡邏依巡邏計畫出勤,進行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水庫上游巡 查,舉發上游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與釣魚、捕撈、行駛船筏 等違規案件,原則每日 1 次日間陸域巡邏及每月至少 10 次夜 間陸域不定期機動巡查,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五十七、配合集水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月不定期執行集水區聯合巡查。
- 五十八、每月巡視翡翠水庫管理局蓄水範圍周邊土地是否有遭違規占用情 形。
- 五十九、如發現違反水利法等相關案件,應即制止、舉發,查獲漁撈物品 、無主物,應列冊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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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